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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无罪辩护经验分享(5):小心唱个K,同个居,被“容留他人吸毒”?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3-26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王如僧

实例1.

陶某在某餐饮城担任总经理助理。

2013年9月7日凌晨1时许, 陶某来到餐饮城接班,并来到包厢去应酬客人并检查卫生,没有看见有人吸食毒品,随后,陶某回到一楼办公室,之后一直在办公室玩电脑。陶某离开包厢后,部分客人在包厢里吸食毒品K粉。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对餐饮城进行查处,共抓获吸毒人员54人,并抓获陶某。

问:陶某作为餐饮城的总经理助理,有人在包厢里吸食K粉,但是他没有发现,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问2:如果陶某应酬时发现,然后他只是说:兄弟,注意安全,不要被公安抓到了。然后就离开了,那么他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问3:如果陶某应酬时发现,然后他没有说什么,走出去吩咐服务员把这个包厢的门锁了,并交代不允许任何人进来,那么他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实例2.

刘某与张某的儿子,两人共同生活,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是张某的房子。刘某染有吸毒恶习,张某多次规劝,均没效果。某天,张某听到刘某打电话,叫毒友带毒品来他家吸毒,张某听到了,便对刘某说,你们吸毒时,要拉好窗帘,关好门,任何人来了,都不要开门。交待完毕了,张某便出去了。

有四个毒友来到张某家里,与刘某一起吸食毒品。

问:张某容留儿子刘某伙同他人在自己家里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实例3.

2014年9月12日晚,莫某东邀请马华甲、何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马华乙、蒙某某等人到某KTV包厢内饮酒。席间,莫某东看见马华甲、何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马华乙等人在包厢里吸食毒品,便离开包厢到外面与其他朋友一起喝酒。

次日凌晨1时许,莫某东去KTV结账。

问:莫某东作为东家,请朋友到KTV包厢唱歌饮酒,发现有人在包厢吸食毒品,没有制止,自己离开了,莫某东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实例4.

李某与王某朋友关系,两人在外面合租居住,一人一个房间。李某多次邀请朋友陈某到租房李某自己的房间内吸毒。王某看见了,但没有制止,也没有鼓励,也没有参与吸毒。

问:王某多次默许他人在自已租房内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实例5.

陈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某天,其搭了马某、毛某、崔某三人从A地到B地。途中,马某、毛某、崔某在车上吸起毒品来了,陈某看见了,但没有予以制止,任由他们在车上吸毒

问:陈某在搭载乘客过程中,容留乘客在车上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到罪吗?

实例6.

2014年8月18日晚,闫某和蔡某、张某三人在参加朋友的宴会后,便约定用闫某的身份证到某酒店开房打扑克牌并提钱,用提的钱支付房费和购买香烟、水等物品。

在打牌的过程中,蔡某提议吸食毒品,并电话向杨某购买毒品麻果。杨某将毒品麻果送到该房间,蔡某用打牌提的1000元人民购买毒品麻果。蔡某、张某、杨某三人随即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问:闫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并放任他人房间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2次以上的;

(二)1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明知他人吸毒,为其提供吸毒场所,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就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列举的六种情形。

一、当事人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在其场所吸毒的,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如果当事人不明知的,那怕他具有重大过错,本应该明知却没有明知的,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体现为他人确实在其场所吸毒了,但是由于当事人不在场,也没有人告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玩忽职守,没有巡查,导致其没有发现他人在其场所吸毒,那么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

实例1.

陶某在某餐饮城担任总经理助理。

2013年9月7日凌晨1时许, 陶某来到餐饮城接班,并来到包厢去应酬客人并检查卫生,没有看见有人吸食毒品,随后,陶某回到一楼办公室,之后一直在办公室玩电脑。陶某离开包厢后,部分客人在包厢里吸食毒品K粉。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对餐饮城进行查处,共抓获吸毒人员54人,并抓获陶某。

问:陶某作为餐饮城的总经理助理,有人在包厢里吸食K粉,但是他没有发现,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问2:如果陶某应酬时发现,然后他只是说:兄弟,注意安全,不要被公安抓到了。然后就离开了,那么他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问3:如果陶某应酬时发现,然后他没有说什么,走出去吩咐服务员把这个包厢的门锁了,并交代不允许任何人进来,那么他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在实例1第一个问题中,陶某作为餐饮城的总经理助理,全面管理餐饮城,对餐饮城的包厢具有控制权;然而,陶某到吸食毒品的包厢应酬时,客人并没有在那里吸食毒品,而是待他离开之后,才开始吸食毒品。虽然他在客观上容留了他人吸毒,但是由于他主观上不知道有人在餐饮城吸毒,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追究陶某的刑事责任。

在实例1的第一个问题中,当天晚上,陶某只是应酬了一下,就回去玩电脑,没有继续巡查,导致没有发现吸毒行为,在管理职责上,有玩忽职守的嫌疑,属于重大过失,但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不是过失。

二、容留近亲属吸毒,情节轻微的,也可以认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现实生活中,吸毒者经常会邀请毒友到自己家里吸毒,作为父母,发现了怎么办呢?

实例2.

刘某与张某的儿子,两人共同生活,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是张某的房子。刘某染有吸毒恶习,张某多次规劝,均没效果。某天,张某听到刘某打电话,叫毒友带毒品来他家吸毒,张某听到了,便对刘某说,你们吸毒时,要拉好窗帘,关好门,任何人来了,都不要开门。交待完毕了,张某便出去了。

有四个毒友来到张某家里,与刘某一起吸食毒品。

问:张某容留儿子刘某伙同他人在自己家里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争议。问题的争议是,刘某的母亲张某放任刘某的毒友在自己家里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到罪吗?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认为容留近亲属吸毒的行为具有可宽宥性。

第一,吸毒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应将其与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区别开来。

第二,在这种案件中,近亲属通常都会多次规劝吸毒者的,允许其在家里吸毒,多为迫不得已。

第三,近亲属吸毒,作为家属来说,其也是这件案件中受害者。

考虑以上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除非情节比较恶劣,否则考虑到亲亲相隐,人性化执法,宽严相济等方面的原因,司法机关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当事人邀请朋友到KTV饮酒、唱歌,发现在人在包厢里吸毒,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义务的,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禁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娱乐场所经营者具有对娱乐场所进行巡查的义务,对发生在娱乐场所的吸毒行为,一旦发现,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得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被动式容留,即发现他人在其场所吸毒之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当作没有看到,放任他人在其场所吸毒。

第二种是主动式容留,即对他人在其场所的吸毒,给予积极帮忙,譬如其主动叫他人过其场所吸毒,或者发现他人在其场所吸毒之后,为其关门、掩窗、望风等。

在实例1第2种情况中,陶某发现他人在其餐饮城吸毒之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吩咐客人小心,不要被公安机关抓到了,然后就离开包厢,其实就是一种被动式的容留他人吸毒。

在实例1第3种情况中,陶某发现他人在其餐饮城吸毒之后,不但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反而吩咐服务员,把门关上、锁上,不准其他人进来,其实这是一种主动式的容留他人吸毒。

因此,在实例1第2、第3种情况中,陶某的行为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

那么娱乐场所的消费者知情不报告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吗?

实例3.

2014年9月12日晚,莫某东邀请马华甲、何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马华乙、蒙某某等人到某KTV包厢内饮酒。席间,莫某东看见马华甲、何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马华乙等人在包厢里吸食毒品,便离开包厢到外面与其他朋友一起喝酒。

次日凌晨1时许,莫某东去KTV结账。

问:莫某东作为东家,请朋友到KTV包厢唱歌饮酒,发现有人在包厢吸食毒品,没有制止,自己离开了,莫某东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在实例3中,莫某东就是过生日,邀请朋友到KTV包厢饮酒、唱歌,期间,发现有人吸毒之后,没有报告,而是自己先行离开,等到散场之后,再来结账,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笔者认为不构成。

第一,莫某东到KTV开包厢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宴请他人饮酒娱乐,而非为吸毒提供场所,因此其开包厢时主观上没有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的故意。

第二,《禁毒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只是规定了娱乐场所经营者的巡查、报告义务,并没有规定消费者的报告义务,既然没有规定消费者的报告义务,那么莫某东自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人在其生日宴请的包厢里吸毒的义务。

第三,如果莫某东发现他人在包厢吸毒后,实施了将包厢的门反锁,阻断了经营管理者的巡查、报告义务等积极行为的,那么莫某东没有实施主动容留行为,故其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四、明知室友伙同他人在合租房自己的房间里吸毒,合租人没有制止,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既然是“提供”,那就要求当事人对该场所具有控制权,即该场所处于当事人控制之下。

实例4.

李某与王某朋友关系,两人在外面合租居住,一人一个房间。李某多次邀请朋友陈某到租房李某自己的房间内吸毒。王某看见了,但没有制止,也没有鼓励,也没有参与吸毒。

问:王某多次默许他人在自已租房内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在本案中,李某、王某一起合租,基于租赁关系,两人对居住的房子享有控制权,但是一人一个房间,他们的控制各自仅限于自己的房间,以及对客厅、阳台等公共部分享有控制权。

李某伙同朋友吸毒的场所,是在李某自己的房间,不是在王某自己的房间,那么就是在王某没有控制权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王某对此不闻不问,持放任态度的,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但是,如果李某是伙同他人在客厅等房间的公共空间吸食、注射毒品,王某知情了,却持放任态度的,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了。

另外,如果王某与李某不是合租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即对房间的所有空间均是共同控制关系,那么无论李某是伙同他人在房间的什么地方吸食、注射毒品,王某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五、司机放任在乘客在行驶中的汽车当中吸食、注射毒品的,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

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势,如果不能期待当事人实施适法行为的,那么就不应该因为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换一句话也就是说,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势,如果可以期待当事人实施适法的行为,当事人却实施了违法行为,才可以考虑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实例5.

陈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某天,其搭了马某、毛某、崔某三人从A地到B地。途中,马某、毛某、崔某在车上吸起毒品来了,陈某看见了,但没有予以制止,任由他们在车上吸毒。

问:陈某在搭载乘客过程中,容留乘客在车上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到罪吗?

在这个司机搭乘案中,我们认为,由于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能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当时汽车正在行驶,司机制止乘客的吸毒行为的话,极其可能会导致乘客恼羞成怒,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发生事故,或者导致司机本人的人身发生危险。

当然,如果乘客吸毒时,汽车不是处在行驶的状态,那么司机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了。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容留的是“他人”,不包括“本人”

在邀请毒友进行吸毒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司法机关计算吸毒人员的数量,应把属于场所控制人员的吸毒人员排除出去,因为场所控制人员是“本人”,不是“他人”。

实例6.

2014年8月18日晚,闫某和蔡某、张某三人在参加朋友的宴会后,便约定用闫某的身份证到某酒店开房打扑克牌并提钱,用提的钱支付房费和购买香烟、水等物品。

在打牌的过程中,蔡某提议吸食毒品,并电话向杨某购买毒品麻果。杨某将毒品麻果送到该房间,蔡某用打牌提的1000元人民购买毒品麻果。蔡某、张某、杨某三人随即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问:闫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并放任他人房间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是用闫某的身份证开的房间,但是开房的费用却是闫某、蔡某、张某三人共同支付的,即闫某、蔡某、张某三人均是房间的控制人。

吸毒人员中,分别有蔡某、张某、杨某三人,由于蔡某、张某是控制人之一,属于“本人”,不属于“他人”,不能计算在内。将蔡某、张某排除出去的话,就剩下杨某一人。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毒的,才达到容留他人吸毒的立案标准,由于闫某只是容留一人吸毒,那么闫某的行为危害性并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追究闫某的行政责任即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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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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