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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评论】王如僧律师:中国法院的无罪率数据说明了什么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作者:南都评论 日期 : 2017-11-06

王如僧:中国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尤其擅长毒品案件死刑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本文原载《南方都市报》2017年11月6日个论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报告透露,这4年来,人民法院一共宣告4032名被告人无罪。周强表态,人民法院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守住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1月2日央广网)

此数据一出,有人认为,与法院一年刑事案件判决量动辄100多万件相比,整整4年,才有4032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中国的无罪率实在是太低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持此观点的人,没有考虑到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自身对无罪案件的消化,而仅把法院通过裁判文书宣告无罪的被告人认定无罪,人为缩小了无罪的范围,缩小了无罪的人数。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每个阶段都具有对无罪之人进行过滤的功能,就像筛子过滤沙子一样,以避免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是司法机关第一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无罪的人进行出罪处理。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也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司法机关第二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无罪的人进行出罪处理。

到了审判阶段,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尤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并评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通常的做法是与检察院的相关人员沟通,建议其将案件撤回起诉,而不是直接作出无罪的判决。通常情况下,法院提出此建议的,检察院都会采纳法院的建议,将案件撤回起诉,这是司法机关第三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无罪的人进行出罪处理。

经过上述三个程序,已经过滤掉了绝大部分无罪的当事人;经过上述程序还是没有过滤的,才会走到法院宣判无罪这一步。

周强院长在报告中透露的4032名被法院宣告无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检察院与法院在罪名成立与否存在严重分歧,即法院认为应该宣告无罪,检察院则认为罪名成立,法院建议检察院将案件撤回起诉时检察院不同意,最终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这只占无罪案件的一小部分而已。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近期,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对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上述对每个公民利益攸关的政策、规定,只要得到切实执行,都能推动司法改革,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笔者今年曾办理一件涉毒案,让死刑变成无罪,就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而非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被控通过网络走私、运输毒品达到30公斤,笔者发现涉案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装有六层之多,但DNA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的生物成分并不是在最内层外包装上检出,而是在可疑物倒数第二层外包装上检出。那就无法合理排除当事人不知道毒品可疑物内容的可能性。笔者提出该质疑后,承办案件检察官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可能有人觉得,这是否放纵了一个本该判处死刑的特大毒贩?说明“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这些刑法基本原则,还未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等已平反的冤案,当年也是被宣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实际上其证据却经不起一点推敲。帮人代收代寄快递,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遇到,也许只有当行为人自己在不知情情况下帮人代寄藏有毒品的包裹,可能面临死刑的可怕后果时,才能体会到“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性。

4032名被告人判决无罪,这是上述案件的办案法官恪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坚守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规则的结果。虽然缺乏统计数据,但实际上还有更多的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因为辩护律师提出有理有据的不构成犯罪辩解而得到释放。在研究中国的刑事案件无罪率时,这种情况也应当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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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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