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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如何对“被害人”的不利笔录进行质证?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08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导语: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控方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被害人陈述(公安对被害人做的《询问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是言辞证据,由于受利益关联、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影响,可能有不真实、不准确之处。这是笔者在办理重大票据诈骗案中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意见。笔者主要从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证明力等方面进行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质证。

1.对被害人胡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辩护人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在证明目的方面:2015年9月17日的笔录证实了胡某是在仔细核实公司资料及银行流水、发现有足够资金兑付之后才借款给王某杰的。王某杰还通知他没钱不要去银行兑付,已支付三次利息。没有任何欺骗行为和诈骗故意、没开空头支票。

对胡某2016年4月28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法性方面,是第三次补侦后形成的材料,最迟应当于2016年4月13日前补侦完毕,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是非法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值得质疑,说支票复印件没有标明“此支票作为借款担保,不作兑现或转账之用”与上次笔录及后面王某杰告知我不要拿支票去银行兑现、重新续签借款合同(证实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容向矛盾,也与客观书证(其本人签字)不符。

2.对被害人高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在证明目的方面,高某第一次及2016年1月25号《询问笔录》证实了:这是民间借贷纠纷,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给他,而且经过核实授信资料、通过朋友了解公司是纳税大户,所以高说对公司有信心(实事求是,没有欺骗行为,通过其自身考察的),王某杰、叶某告知暂时不能还款是因为YD公司未放款4000万(如实陈述,没有隐瞒),双方于2015年1月31号重新签订了《借款担保确认欠款合同》(没有逃避),叶某说等通知才去银行兑付,因此,高没去兑付(如实告知,无欺骗行为),怕影响其公司上市(心知肚明)。根据《起诉书》的内容,而且大部分、80%以上的欠款已经归还。并且客观书证2014年11月2号双方签订的《担保书》将收藏人黄某的字画(名人字画)做担保。

对高某2016年1月25号《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值得质疑。高某说支票复印件没有其他内容与两次笔录里叶某告知我等她电话去银行兑现、重新签订《借款担保确认欠款合同》(证实是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容向矛盾,也与客观书证(其本人签字)不符。

3.对被害人郑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郑某2015年7月15日《笔录》说“到期还款的时候,该支票就可以兑付现金”的真实性存疑,是孤证,与王某杰、叶某的笔录不符,也与其他被害人的说法不一样(其他人说等通知或说等银行有钱才去兑付)。证实已支付利息50万、根据《起诉书》的内容,证实大部分借款已归还。

郑某2016年4月29日《笔录》合法性(合法性方面,是第三次补侦后形成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系非法言辞证据)、真实性存疑。郑说支票复印件没有标明“此支票作为借款担保,不作兑现或转账之用”与客观书证(其本人签字)不符。

4.对被害人柳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对柳某两次笔录的真实性存疑,说期满能兑现(去过银行)、不接电话、不见面、玩消失,是单方面说法,是孤证,没有证据支持,与王某杰和叶某的笔录不一致,也与其他被害人的说法不一样(其他人说等通知或说等银行有钱才去兑付)。已支付利息。而且银行授信5000万是属实的。是有借款协议和担保抵押协议的。

5.对被害人梁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在证明目的方面:证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附件《担保书》、《返租抵债协议》,到期未还,可以免费收租二十年(首付1600万已支付,有收取高某的利息50万,其他合同款是有保障的,是房屋买卖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另外,梁某2016年1月13日的笔录只是猜测与怀疑,与其他证据以及客观证据不符(过户到卢某昌的名义下是因王某杰与叶某受卢、陈的逼迫与欺骗;卢未放款4000万是故意违约,欺骗了王某杰与叶某,他们是受害者,因为上述客观原因发生情况变化的)。

6.对被害人候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在证明目的方面:候某的三次笔录证实1000万借款的事是由陈某、卢某昌一手策划的,是陈某介绍DH公司经营状况与物业情况的(王某杰与叶某没有介绍),侯某核实了一些资料。借款合同是候某起草的。利息38万是陈某支付的。候某证实叶某和王某杰对陈某等人去银行开户及转账、销户的经过一概不知情。

另外,候某解释了支票为什么没有填写出票日期?“正常借款开出的支票都不会填写日期。这样方便出借方操作。如果填写日期之后,就会造成资金未到位。而支票已经到期,会导致支票跳票”。综上,候某证实了在借款1000万中王某杰与叶某无诈骗行为、更无诈骗故意。候某对支票未填出票日期也心知肚明,知道这是商业规则。进一步证实与王某杰、叶某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

7.对被害人郭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在证明目的方面:证实借款方没有介绍公司运营情况(借款方没有欺骗行为)。说是被陈某骗了,以候某说法为准。

8.对被害人卢某常《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对卢某常笔录的真实性存疑,怀疑被骗只是主观臆测,没有客观依据,与客观情况不符,叶某借贷还贷银行属实、公司上市属实,如实告知卢说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兑现(没有隐瞒和欺骗行为),有《借款协议书》、《借款确认及担保确认书》,并且有某某三路物业作为抵押担保(无任何诈骗行为与诈骗故意)。

9.对被害人袁某《询问笔录》的质证意见

在证明目的方面:证实除支票外,王某杰说以某某餐厅名义开餐卡给我抵工程款,我没同意。证明王某杰想法设法在还债,无诈骗的故意和诈骗行为。

2016年4月28日的笔录不具备合法性(合法性方面,是第三次补侦后形成的材料,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是非法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真实性存疑。袁说支票复印件没有标明“此支票作为借款担保,不作兑现或转账之用”与客观书证(其本人签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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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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