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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肖文彬:天价索赔不能等同于敲诈勒索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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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肖文彬

从“李海峰敲诈勒索今麦郎案”到“黄静华硕维权案”,再到今天的“郭利敲诈勒索再审被判无罪案”,逐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与完善,天价索赔的民事维权不能定性为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也越来越为法官所洞明、所接受、所审判。

曾几何时,司法实践中因天价索赔被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案例比比皆是。判决书几乎都惊人一致地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种简单机械式的司法认定带来的后果自然是舆论哗然、令人哭笑不得,也背离了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法理与立法者的立法初衷。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法理在于行为人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的不正当性,上述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具体到天价索赔的案例,如果简单看《刑法》第274条的法律条文,没有深厚的刑法功底的话,就很容易将行为人入罪于敲诈勒索罪。因为从表面上看来,索赔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要挟”行为、“敲诈”行为,索赔数额超出常理数额的部分很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这样主客观一结合,似乎就真的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了。

而实质上却是:天价索赔的行为人并没有采用故意捏造、虚构事实等非法手段来“威胁”或“要挟”,这种“索赔”的手段行为恰恰是法律范围内的维权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索赔的数额过大、过多而影响手段行为性质的变化,而且目的行为(获取钱财行为)是建立在手段行为合法的基础上;换言之,只要手段行为是合法行为,就不存在目的行为的不正当性,也就不存在索赔数额超出常理数额的部分被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理由。另外,即便行为人索赔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只要行为人不是故意捏造、虚构事实的“索赔”,那也只是民事纠纷的范畴,不属于刑事方面的敲诈勒索。

笔者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不懂法律条文只是初级法盲,不懂法理才是高级法盲。在某些时候,后者的危害性甚至远大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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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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