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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还是非法拘禁?

办案律师/作者: 谢政敏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10-19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有这样一个案例,白某与刘某因合伙事宜发生纠纷,后得知刘某系网上逃犯,遂秘密打探刘某动向,后在河南郑州找到刘某。白某即跟踪刘某并向警方报案,警方指示他们暗地跟踪刘某。刘发觉有人跟踪后,欲摆脱其跟踪,白及其手下即将刘强行控制并押上白等人开的轿车,欲将刘送往公安机关。途中,刘心脏病发作,呼吸急促,白某等人发现后,急忙将其送往医院,终不治身亡。白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此案即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列反响,在法学界也引起了争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白某的行为是正当扭送,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白的行为系非法拘禁罪。

那么白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的扭送行为还是非法拘禁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依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无任何法律依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关键。这种非法可以是使用捆绑、殴打、关押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对受害人实施威胁,使受害人陷入高度恐惧之中,被迫听从犯罪嫌疑人的摆布,不敢逃离,也可以是其他的一些非法手段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关键,是看白某是否采用非法手段限制了受害人刘某的人身自由。白某等人不顾刘某的反抗,将其强行押上其车辆,又将其送往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确实限制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但非法拘禁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刘某系网上逃犯,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而从案件事实可知刘某是被公安机关通辑的逃犯,依刑此条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白某当然也有权将其扭送。有人认为白某和刘某存在经济纠纷,其扭送是为了其一已私利,所以其扭送行为不合法。本律师不同意这种说法。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其目的在于发动群众,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其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以节约司法资源,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行之有效的,也确实帮助司法机关侦破了大量刑事案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尽管白某扭送的动机不纯,是为了一已私利,但其扭送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其限制刘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又具有法律依据,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扭送行为都是合法的呢?非也。扭送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即扭和送。扭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这种抓获行为可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于在抓获行为中,为了抓获的需要,可能会对嫌疑人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但这都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合法的;送即将犯罪嫌疑人扭获之后,应当及时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自行处置,否则的话,也是违法的。在实践中,有的群众在扭抓不法分子之后,不是将其送往司法机关及时处理,而是私设公堂,非法关押,自行处置,这种行为也是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上述可见,扭送包含两方面的意思,即扭和送,即抓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及时送往公安机关依法处置,二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白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扭送的条件呢?首先,刘某是网上逃犯,正在被抓捕之中,符合扭送的对象条件;其次,白某等人为了防止刘某逃跑,将其抓获。其扭获行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三,白某等人在抓获刘某之后,即将其送往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应当说白某等人的行为就是一种扭送行为,是在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赋于的扭送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出现了一个特殊情况,即在扭送过程中,被扭送人刘某突发心脏病死亡。白某是否要对刘之死承担法律责任呢?

笔者认为,这关键要看白某的扭送行为是否适当,是否对刘某实施了不法行为,刘某的心脏病发作是否系这种不法行为所致。如果白某在扭送过程中,对刘某实施了殴打、污辱或其他不法行为,致其情绪高度紧张,导致心脏病发作,那么白某的行为是诱发刘某心脏病发作进而死亡的诱因。白某应当知道自已的这种不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只是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而仍然实施,并导致了刘某发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则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此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白某等人对刘某实施了殴打、辱骂等不法行为,且白某在发现刘某发病之后,又及时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刘某在被扭送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系意外事件,白某即使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民事上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依法同各类不法分子作斗争,将其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也是一项光荣的义务。这种行为弘扬了社会正义,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国家历来鼓励、支持这种行为。本案中,白某将刘某抓获并将其送往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行为,是在履行法律所赋于公民的扭送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尽管其主观上存在一已私利,但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的作用,故其行为仍然是一种扭送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褒奖。尽管刘某中途死亡,但其死亡非因白某所致,系意外事件,白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希望有关部门排除干扰,依法、公正处理此案,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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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政敏
谢政敏诈骗、暴力、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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