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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律师: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5-12-17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肖文彬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有些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是从公诉人讯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开始的,且是一个独立的阶段。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使得法庭能够初步了解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态度,对案件事实建立初步印象。律师要达到发问的目的,是需要一定的技能与技巧的。律师在法庭讯问(发问)被告人环节时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以及事实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律师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为自己后面的辩护做准备——具体来说是为质证、举证、辩论做好铺垫和引导作用。

一、要有明确的发问目的

律师在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发问目的,不能刻意体现辩护人的作用,为了发问而发问。一般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应当发问被告人:

(1)与后来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联系,展示辩方对案件事实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2)指出反驳、澄清控方不当的讯问而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发问把公诉人讯问中的一些误导甚至一些强加的东西澄清、扭转过来。

(3)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通过发问进行强调。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其中条件就是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罪悔罪;这时,律师可以刻意发问被告人以后是否再会犯罪并取得肯定回答,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展现给法庭。律师在发问被告人过程中,如果得到了有利于辩护的回答,有时还可以予以强调,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二、发问要谨慎,不要随意发问

律师在发问的时候就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考虑到发问的结果是否对辩护有利,如果发问的结果可能对辩护不利时要特别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宁可不问,也要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在举世瞩目的薄熙来案一审中,其辩护律师有一处发问极为不妥,律师发言说:“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镑,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该律师的发问马上引起众多质疑,贺卫方老师就谈到:这是一个重大线索,很可能涉及薄家其他经济犯罪(怎样的一笔交易可以产生如此巨大数额的中介费!),甚至有可能涉及到谷开来杀死尼尔海伍德的真实动机,必须加以深究。如果公诉人就这个线索深究薄熙来,牵出更大的罪名,律师应该到监狱里向自己的当事人忏悔(详见张凯律师《辉煌审判下的失落辩护(二)薄案律师辩护观察之询问篇》一文)。所以律师发问也得深思熟虑、不可轻率而为。

尤其是当当事人情绪波动或者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时,要特别小心,不要随意发问。同案被告人之间为了互相推卸责任,在很多时候是不能够从其他同案被告人口中得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答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尽量避免;毕竟作为律师,同案被告人对你的畏惧以及尊重之心要小于公诉人或者法官,说谎以及抗拒回答的可能性很大,即使为了澄清事实,反驳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不当的发问,也要点到为止,把矛盾揭示出来即可,为后面通过举证和质证把有利与自己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做好铺垫。

三、发问的问题要简洁明确,不要提复杂的问题

一般而言,在律师发问当事人之前的公诉人讯问已经基本展示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的态度。所以律师的发问在很多时候就是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或者澄清、扭转公诉人不当的讯问。因此,律师发问要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发问方式上要简单明确,不要提复杂的问题。这一是有助于法庭明确律师发问的目的;二也有利于当事人回答。最好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避免多问多答让法庭不明白到底想在问什么,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以便影响辩护的效果。

四、发问要符合辩护人的身份

辩护人向被告人(包括向同案被告人),一定要符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从发问的语气以及表情要具有亲和力,符合辩护人的身份而不是公诉人,发问的内容是要为被告人辩护服务而不是强化指控。

五、发问要避免重复

为节约庭审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判时对已经清楚的问题一般是不允许重复发问。有的律师为了显示自己辩护作用,往往对已经清楚的问题还有发问,这一很容易被法官打断导致尴尬局面;二来也没有意义。如果自己事先想发问的问题已经说清楚了,而需要强化,可以简单归纳和总结表明律师的态度。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有意识的重复,达到强化该事实的目的。

对于避免重复发问,其实是很需要技巧的,有时候对于公诉人(或检察官)已经讯问过、但还没问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时,辩护人该如何应对?比如笔者在办理的一个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公诉人讯问了老太太(我是老太太的辩护人)在那个时间点做了什么事时,老太太可能由于紧张或其他原因回答得并不全面(而那些没回答出来的案件事实是对其有利的),为了避免因重复发问而被法官制止,我换了一种方式进行了发问,我的问题是:“刚才除了公诉人所说的在这个时间做了这些事之外,你还有没有做过其他事情?”,这样既避免了重复,又提醒了当事人的全面记忆,最终的回答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效果。

六、对控方的不当发问方式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

对被告人发问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纠偏和澄清,所以在发现控方不当讯问的时候辩护人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法庭制止,比如控方采用威胁、诱导、欺骗、人身攻击等不当方式,尤其是含有某些提示性答案的诱导式讯问,辩护人应及时提醒法庭予以制止,达到纠偏与澄清的效果。

综上所述,为最大化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发问(讯问)阶段,律师是需要谨言慎行、具备一定的发问技能与技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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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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