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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律师,警惕被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6-18



事件回顾:

2014年6月13日,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消息,经检察机关批准,2014年6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依法执行逮捕。对浦志强涉嫌的其他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又是一个被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律师!

执业律师收取委托人服务费用,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到工商等部门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及法人信息,提供给委托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所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行为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律师调取的是公民个人信息吗?

一般来说,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状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个人信息。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这种信息具有私密性,即公民主观上不希望这些信息为不特定的人知晓,如果公民主观上希望这些信息在社会上传播,那这些信息在社会上的传播将会符合公民的意志,法律不必横加干涉。

对于工商登记信息,其登记在工商部门中本身就是为了起到公示作用,这些信息是可公开的,不是商业秘密,更不是个人隐私,很明显不符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私密性特征。

2.律师调取方式是非法获取吗?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公司法》第6条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该条表明,公司登记信息可面向公众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以上规定,均明确律师具有调查取证权。律师是凭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光明正大地到工商等部门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及法人信息,即律师到工商等部门调取信息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是非法调取。

另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向性犯罪,即成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是,必须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获取方。如果律师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话,那么工商等部门就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笔者认为应该将依法调取信息行为与他人利用调取的信息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区别出来,不能因为有人利用调取的信息从事非法活动,就认定律师是在非法获取信息。如果律师明知他人将利用其调取信息从事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予以调取的话,那么律师涉嫌与非法利用信息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能认定律师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假设律师到工商等部门调取信息的行为违法,那么情节严重,有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那么何谓“情节严重”呢,却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规定。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缺乏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民事、行政上缺乏处理手段,这就导致对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么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么没事。

《刑法》具有谦抑性,对于某一违法行为,利用民事、行政手段可以有效控制和防范的,则《刑法》没有必要介入;只有利用民事、行政手段不足以有效控制或防范的,才有必要考虑适用《刑法》。

对于律师的调取行为,没有考虑到是否应该适用民事、行政手段进行处理,就径直适用《刑法》进行制裁,是否会扩大《刑法》的打击面,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呢?

结语:

身为律师的一员,笔者也不由感慨万端:律师执业过程中雷区无处不在,防不胜防,高危职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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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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