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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深度解读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新规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4-05-29


事件回顾: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有什么亮点呢?笔者特对该《规定》进行深度解读,以飨读者。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有什么亮点呢?笔者特对该《规定》进行深度解读,以飨读者。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王如僧律师解读:

为了切实防止腐败,对于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实行裁判公开原则。

第一是立案公开,即人民法院将报请机关所提交的,其据以作出裁判依据的全部材料均向社会公开,而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并且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二是裁判文书公开,对于报请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书,人民法院必须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以前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作用有限;如今却是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这就增加了透明度,使案件的审理受到社会的监督制约。

譬如,2014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公示的一批报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其中一个拟减刑罪犯是原广东省统战部的副部长,他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最后驳回了其的减刑申请。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王如僧律师解读:

官员职务犯罪类型的报请减刑、假释案件,必须一律开庭审理,不适用书面审理。

对于报请减刑、假释的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仅是看看书面材料即可,还要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官员或官员家属想通过其影响力或社会关系让官员早日出来更加难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王如僧律师解读:

为加强实质审查力度,引入提讯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往往以书面审理为主,这就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流于形式。《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除了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之外,对于报请减刑的罪犯,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讯;对于报请假释的罪犯,则一律应当提讯。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王如僧律师解读:

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但未规定合议庭如何组成,刑诉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规定》第四条首次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王如僧律师解读:

这是针对“假立功”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

根据《规定》第六条规定,以重大立功为由报请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王如僧律师解读:

明确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以前,人民法院审理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时,不同意减刑或假释的,是以“决定”的方式或将案件退回报请机关的方式作出。如今人民法院不同意减刑或假释的,必须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并在裁定书说明不予减刑或假释的理由,以体现人民法院文书的严肃性与说理性。

结语:综上所述,《规定》的亮点主要体现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透明度,以达到切实防止司法腐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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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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