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时评 >> 内容

免费才是最贵的!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2-10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免费的东西往往是最贵的,这样的道理如不说透,一般人则是无法理解的。

天下没有免费而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专业有价,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与之对应的必然是合理的费用。

不可否认,付费咨询与当事人没有咨询付费意识有关。实务中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亲友、熟人介绍而来,另一种是互联网上的当事人。

受人情关系传统的影响,传统的观点认为“我们是朋友介绍来咨询的,而朋友是讲心的,不是讲金的”;第二种当事人会认为“律师不就是跟我在电话里、微信里跟我说了几句话吗,提供一些法律意见也花不了多少时间,还需要支付咨询费吗?”

殊不知,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早已明文禁止律师提供免费服务,免费法律服务构成了对同行的不正当竞争,恪守职业操守的律师是不会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如果当事人确有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可以向法援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虽然当事人没有付费,但法律援助机构还是给了律师以办案补贴。

除此之外,律师的付出往往是在于当事人看不到的地方。尽责、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意见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具体案情、检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能形成专业的法律方案,这些绝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的,是需要付出大量智力劳动的。

如果说,一个不愿付费的当事人与一个愿意付费的当事人同时找到律师,律师必然是倾向对付费的一方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更高质量、更专业有效的法律意见反馈当事人。

另外,法律方案的实施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是需要随案情、证据材料变化而及时调整的;同时,还需要方案的实施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与技巧,否则会闹出“画虎不成反类犬”的笑话。

因为律师的时间是有限的,而专业是有价的,免费的咨询还可能成为“法律入门者”“法律爱好者”的练手,看似占了便宜,实则是一个大坑,最后反而得不偿失,得出“免费的才是最贵的”血泪教训。


阅读量:39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