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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醉驾撞死人免刑责案:陇西法院的判决是典型的罚酒三杯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30

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毛某某被判交通肇事罪一案,陇西县人民法院通常回应了,为什么会判处毛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呢?那是因为毛某某在该案中具有自首情节。

为了解真实情况,特地上网搜索了一下这个案件的裁判文书。

这个案件中,“经审理查明”部分的内容如下:

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陕A×××××号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某崇文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无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毛某某的从重处罚情节:公职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负全责、撞死他人。毛某某的从宽处罚情节:自首、赔偿、谅解,尤其是自首情节。

一、本案中,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毛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合法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毛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可能有两处:

第一处是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案中,不用考虑撞死人这个情节,就凭公务人员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个情节,就不可能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了。毛某某血液里面的酒精浓度达到268.15mg/100ml啊,你知道这是什么概念吗?酒精浓度达到80mg/100ml的,就是醉驾了;毛某某血液里面的酒精浓度相当于三个醉驾了,这那里还是血液,简直就是酒精了。

事实上,如果毛某某没有撞死人,而是在行驶途中被交警查获的,他这个单纯的醉驾行为也构成一个罪名,那就是危险驾驶罪,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醉驾入刑”。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只是轻伤,不是重伤或死人;只是较轻的财产损失,不是重大财产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从重处罚。

这说明具有这两种情节之一的,估计很难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啊。没有撞死人都难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了,那么撞死人就更难了。

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公诉,那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也不认为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处是刑法第六十七条。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

可是本案中,陇西县人民法院措辞是“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看到没有,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更不是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意味着如果是从轻处罚,那最轻只能判处其毛某某拘役,而本案中,陇西县人民法院却是对毛某某免除刑事处罚。

个人认为,暂且不论是否合情合理,如果陇西县人民法院要判处毛某某免除刑事处罚,那就应该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毛某某在本案中“犯罪较轻”,然后对其“免除处罚”,而不是回避论证,从轻处罚,可是从轻处罚的话,在法理上,完全做不到免除处罚啊。

二、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罚当其罪,还是罚酒三杯?

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犯罪人的谴责。一个人犯罪之后,接受刑罚制裁那是理所当然的,没有刑罚,就没有刑法;没有刑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形同虚设。

判处一个人刑罚之时,刑法讲究罪责刑相适应。如果偷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摩托车,就判处无期徒刑,那就是罚过其罪;如果入室行凶,杀死一人,才判一年半载,那就是罚酒三杯。没有罪刑均衡,罚当其罪,在本质上与冤枉无辜者、放纵有罪者,没有任何区别。

通过《聚法案件》,本人尽最大努力把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与毛某某案类似的案例都找出来了,最后总共找到23起类似的案例。

在这23起案例中,有19起(详见第1-19号判例)案件属于被告人驾驶汽车撞死1人,负全责,自首、赔偿、谅解,但不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在这19起案件中,陇西县人民法院全部是判处被告人缓刑,刑为6个月至3年不等。

在这23起案例中,有1起(详见第20号判例)是梁某某驾驶轿车撞死杨某某,自首、赔偿、谅解,但责任情况不明,也不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梁某某拘役3个月。

在这23起案例中,有1起(详见第21号判例)是陈某某驾驶三轮汽车将李某某撞成重伤,负全责,自首、赔偿、谅解,但不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梁某某拘役4个月。

在这23起案例中,有1起(详见第22号判例)是杨某驾驶轿车撞死乔某某,负全责,自首、赔偿、谅解,同时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74.9mg/100ml,远低于毛某某的268.15mg/100ml(在法律上,杨某的酒精含量低于80mg/100ml,属于酒驾;毛某某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驾。)

在这23起案例中,有1起(详见第23号判例)是当地的岷县禾驮乡卫生院院长包某驾驶轿车撞死张某某、郞某某,负全责,自首、赔偿、谅解,包某也不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陇西县人民法院也是判处包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通过总结该法院之前的判决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其他的案情毛某某案类似,但犯罪情节比毛某某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均是被判处缓刑或拘役,全部都是判得远l比毛某某重。

只有一个是被告人是某人民医院院长的交通肇事案也是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不过这个特例也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人民医院的院长,估计其能耐不逊于毛某某。


附:陇西县人民法院类似案件判例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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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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