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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也不一定就是“情节轻微”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11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首先,直接回应很多当事人对“取保候审”的错误理解,再次提醒: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也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上述法条中第(二)项,很多人习惯性的根据经验解释为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的案件,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取保候审后的当事人,法院最终一定会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或一定会做出轻判。

其次,对上述法条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第(一)(二)两项中法条的用语是“可能判处”,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办案机关对涉案人员按照上述条款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法院必须按照该条款中的刑罚要求,对当事人进行量刑(如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而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但法院最终仍有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同时,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会衍生出各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具体事实。

而且,司法实务与法理、法律规定之间又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办案机关对于案件事实、定性存在一定争议,或是指控涉案人员构成犯罪存在证据不足等问题的案件,为了避免错案追究责任、防止将自身至于“错捕”“错羁”的不利境地,完全可以找出一些理由来“认为”涉案人员“情节轻微”,符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件性”;或者即使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满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条件。

此种情况,你可以理解为公安、检察院将“皮球”踢给了法院。公安、检察院使当事人处于取保状态,法院判决无罪时,办案机关不致于承担错误逮捕、错误羁押的责任;法院判决有罪时,取保候审决定也不会给办案机关带来麻烦。

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并非是“主流”,但亦须高度重视,刑事案件无小事,这既是对当事人的提醒,也是对辩护律师的提醒!

最后,强调一个重要的行内术语“不捕直诉”

基于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其往往认为已经“无罪”,误以为“释放证明书”即是办案机关认为其无罪的证明文件,在取保后没有继续做好应做的辩护等工作。

“取保候审”的问题并不复杂,即使没学过法律,从“取保候审”的概念也能明白。可能很多人习惯性的将“取保候审”念作“取保”,而忽视了“候审”,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当然,司法实务中存在办案机关认为无罪而取保的情况,也有办案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取保后对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不予批准逮捕与取保候审,从形式上确实有类似无罪的效果。

但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更应审慎的对待取保候审,防止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罪,但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决定。

实务中,我们甚至碰到过在公安、检察院阶段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最终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所以,提醒当事人一定注意,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也没有法律规定取保后法院一定要在三年以下对当事人进行量刑。当事人即使被取保,也切不可“掉以轻心”,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均应及时、有效的做好辩护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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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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