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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有哪些大学问?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1-02

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何嘉铭: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要成员


一、引言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所以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是介入辩护后的首要工作,而成功、专业的会见则是后续能够有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会见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有几个方面是相同的:(1)通过交流,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或核实证据材料;(3)向当事人确定辩护方案;(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当事人如何依法应对诉讼进程(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5)亲情交流,转达家属对当事人的关心和问候。

笔者将根据自身十余年来办理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诈骗类刑事大要案的经验,以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来区分会见工作重点,通过本文对刑事案件的会见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以供大家参考。


二、侦查阶段的会见内容

关于侦查阶段的会见,以及会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笔者曾在《“洪荒之力”——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一文中作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需要补充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是否存在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即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线索)。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还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思维集中于破案、打击犯罪,则很容易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因此,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而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话,辩护律师则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关于××被控××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一系列的辩护文书,以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内容

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意味着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形成了完整的侦查案卷移送至检察院了,此时律师介入后可以行使阅卷权。阅卷之后的会见,工作的内容和重心与侦查阶段相比有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律师通过会见依法指导当事人有效应对检察官的讯问

在“捕诉合一”未实施以前,审查逮捕工作主要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科或侦查监督处)来进行,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则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公诉科或公诉处)来进行;换言之,两个阶段的承办人员是不同的,这使得在实务中后阶段的办案人员往往会就前阶段办案人员所做的笔录内容,向当事人进行再次确认,当然还会有新的内容。

结合笔者办理起N诈骗类刑事案件的经验,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通常会有以下内容,常见的讯问“套路”——

检察官首先会问:“你知道你是因为什么事情进来的吗?”,当事人的回答一般会分这几种情况:

未经律师指导,多数的当事人会直接说“诈骗”;

稍微经过律师专业指导的当事人,他们会说“涉嫌诈骗”;

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空间或确实无罪的,当事人经律师依法指导后会说“我不清楚被关押的原因,公安机关认为我涉嫌诈骗,但我认为我是不构成诈骗罪或者说我是无罪的”。

然后,检察官第二步会问:“在侦查阶段中,你对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是否属实?”;承办检察官这句话问的问题非常高深,当事人回答这句话前,需要仔细回忆以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过几次讯问、讯问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作出过哪些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的供述、笔录是否属实以及是否与自己所说的一致等等,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实务中经常出现过这种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在缺少专业的律师指导下,不少当事人没有全面、仔细地核对笔录内容就在上面签字确认,丝毫没有察觉出里面有对其不利的不实内容;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对检察官表示“以前对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属实”,等于把自己没有做过的事也承认了。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对自己的笔录已经签字确认、办案人员又没有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形下,这种粗枝大叶、自我挖坑式的做法,事后律师和当事人要推翻之前的口供,获得办案机关认可的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接下来,检察官可能又会问:“你是否认罪?”;这里的认罪,检察官是特指诈骗罪的,而不是指的其他轻罪,因为检察官通过前面环环相扣的讯问,问第三个问题目的在于让当事人承认自己实施了诈骗犯罪,从而将其之前供述的事实固定下来。

在实务中,当事人如果没有经过专业律师的依法指导,光是应对上面三个问题已经是漏洞百出。如果说涉案当事人确实是无罪或者仅构成轻罪的,那么律师就会告诉当事人需要先向承办检察官说出对其有利的事实,之前所做的供述哪些是属实的、哪些是不实的,然后再辩解自己不构成诈骗罪或者仅构成轻罪的观点与理由。

再接下来,检察官一般会问:“请将把你以前涉案的事实、经过再详细说一下。”这时候就需要注意了,当事人不仅仅是把侦查阶段所做笔录中的属实部分再复述一遍;更为重要的,是将以前笔录里面没有提到过的但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或者虽然提到过但侦查人员没有将其记入笔录的有利事实向检察官强调一遍。

笔者以经办的一起案件为例来说明复述对当事人有利事实的重要性——笔者在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在会见时所说的有利辩解并没有反映在讯问笔录当中,但此笔录仍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笔者就此询问当事人:“为什么你现在对我说的这些内容跟你以前做的笔录不一样呢?对你有利的部分为什么没被记录下来?”当事人却答不出个所以然来。

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有仔细核对笔录内容的权利的,如果笔录内容记载不属实或者与当事人所说的不符,当事人是有权拒绝签字确认并要求修改的。笔录记载的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言词证据,是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甚至能影响到一个案件的证据链是否完整,专业的刑事律师往往会三令五申地向当事人强调仔细核对笔录的重要性,容不得一丝马虎。

如今检察院开始实行“捕诉合一”,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来承办,这意味着检察官的讯问将更加直接、高效,但讯问的内容还是大同小异。“捕诉合一”后当事人补充有利笔录的机会与“捕诉合一”前相比肯定是减少了。所以说,一旦出现公安机关没有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辩解内容记入笔录的情况,律师应迅速提醒当事人面对检察官讯问时,补充有利的案件事实就是最好的补救机会。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一味地“被动挨打”,要把握承办检察官讯问的机会,主动向检察官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线索材料,以达到“防守反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律师通过会见向当事人核对《起诉意见书》及全案证据材料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案件经侦查终结后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案卷材料(我们称之为侦查卷)和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律师在阅卷之后对案情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了解后,需要通过会见向当事人逐一核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以及全案所有证据材料。

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还有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尤其要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新补充的证据材料。如果案件证据有问题或者指控事实不属实,或者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就能够迅速做出应对方案,视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书》《恳请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辩护文书,争取阻击检察院起诉或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起诉。

除此之外,通过会见,当事人也可以向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或者当事人提到其对侦查人员有过自行辩解或者作过有利供述,而侦查机关没有将相关笔录附卷移送检察院的话,律师可向检察院提交《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XX证据材料的申请书》等文书,请求检察院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在笔者在办的一起被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笔者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并没有移送其中两份很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讯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要求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置若罔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申请,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另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两份讯问笔录,这样左右开弓提交申请,为最终获得有效辩护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律师通过会见与当事人确定辩护方案

确定辩护方案,不仅仅包括实体法上的辩护,还有程序法上的辩护。如果说当事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譬如当事人患有重要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律师还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协助当事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争取办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当然,要想取得最终辩护的胜利,重点还得在实体法辩护上取得突破。在前述的会见工作基本完成后,律师能形成若干个初步辩护方向,到底是彻底的无罪辩护,或是选择性的轻罪辩护,还是认罪认罚的量刑辩护。律师要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沟通,告知当事人选择不同的辩护方向会有什么区别与后果,比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有何不同、结果可能会有什么不同、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案件的走向及诉讼期限会有什么不同等等。

经过这些方面的会见,在和当事人详细沟通交流的前提下,经过案件分析、风险预判和利弊衡量,律师才能够确定最终辩护方案。如果说案件情况确有必要的,律师还可以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会见沟通辩护意见;虽说书面辩护更为详细、透彻,但是加以简明直观、富有感染力的口头辩护,方能够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四、一审阶段的会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到:“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如果要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上面的法条,笔者会这么说——“庭审就是一审刑事案件‘大决战’的地方”。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庭审而言,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就犹如庭审“大战”的“粮草”,会见的工作就是为一审庭审做准备——

(一)律师通过会见与当事人核对《起诉书》及全案证据材料

刑事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律师可以看到检察院移交法院的《起诉书》。《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指控当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以及可以佐证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等等。《起诉书》在事实部分会列明其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一般包括行为起因、动机、涉案人员、涉案数额和整个作案流程;这些事实都需要在案卷的证据材料来佐证。

进入到一审阶段,案卷除了公安的侦查卷外,还多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检察卷,检察卷的内容包括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所做的讯问笔录、律师意见书,个别情况下还可能会有提起公诉之后办案机关新补充的证据材料。

在一般情况下,上述这些证据材料就是本案提交到法院的全部证据材料了,检察院是不会再进行补充的。如果说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一审开庭前再补充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属公法范畴,公法有一句著名的话叫做“法无授权即禁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未明确授权检察院可以在这个阶段可以补充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若检察院在此阶段补充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律师视情况可向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一审阶段进行会见,与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要跟当事人核实《起诉书》指控的每一项事实是否属实、对此当事人有何辩解,核对每一份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证据三性要求以及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除此之外,律师还要向当事人归纳总结出哪些证据是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哪些对定罪量刑有关键影响,以及应当如何依法应对。

最后,律师在核对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出案件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经充分沟通交流后方能确定最终的辩护思路和方案,以应对接下来的庭审。

(二)律师通过会见对当事人进行开庭前的全方位辅导

开庭前,律师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辅导,一般会选择开庭前的三四天内进行会见,因为这个时间点能够给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吸收理解律师所说的内容、充分准备接下来的庭审,不至于因为间隔时间过长导致遗忘。

开庭前的辅导,重点是法律层面的辅导。

第一,律师要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刑事诉讼一审的庭审流程、有哪些环节:庭审开始后,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之后将依照“公诉人→法官→被告人的辩护人(可能还包括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的顺序进行庭审发问环节。接下来还有举证质证的环节、法庭辩论以及最后的被告人陈述环节。

第二,律师要向当事人预测公诉人和法官的发问内容,并依法指导当事人有效应对发问。在笔者办理的不少案件当中,笔者向当事人就审判长和公诉人可能发问的问题进行了全面预测,并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有技能地如实作答,基本上会命中90%以上的庭审发问问题,当事人的回答往往比较流畅、得体,给审判长的印象要比其他同案被告人好不少。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应对发问,笔者在《辩护律师如何对被控特大网络盗窃罪一案的当事人进行精准发问?》一文有过细致的描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

第三,律师要向当事人告知辩护人在庭审的发问内容,同样需要依法指导当事人应对辩护人的发问。在开庭前的一周,律师应该完成《庭审发问提纲》,庭审发问的目的就在于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以及事实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关于律师如何进行发问,笔者在《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一文中已经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律师在庭审前会见,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指导当事人配合律师的庭审辩护工作,依法指导当事人如何如实回答律师的发问,有助于双方在庭审中产生良好的配合效果。

除了法律层面的辅导之外,庭审前会见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层面的辅导。

在庭审前,当事人的情绪难免会出现波动或者紧张不安,这个时候律师不仅仅需要对其进行法律的辅导,还需要进行心理上的辅导。律师这个时候还需要扮演一个心理咨询师的角色,除了为当事人做好法律培训打好“强心针”外,律师还可以为当事人带上家属的问候、与当事人聊聊日常的生活状况之类的轻松话题,来安抚当事人紧张不安的情绪。消除紧张的情绪,是为了让当事人能在法庭上更好地表现,使律师的辩护工作得到更好的配合。二审或再审阶段的会见内容,笔者以后有时间再撰文论述。


五、本文结语

律师会见不是单纯的见上当事人一面那么简单,而是通过会见进行多项辩护工作,这里面的学问可谓博大精深;律师介入一件刑事案件后,一般需要会见三五次以上,案情复杂的甚至要进行十多次会见。所以说,专业、有效的律师会见,是后续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这样才能为在押当事人“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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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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