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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成立合同诈骗罪对刑事辩护的参考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10-17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首先,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只能成立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作为犯罪主体。故即使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得利益归于单位的,也只能认定为自然人构成诈骗罪,并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作任何区分(以单位名义、利益归于单位仅在量刑时作为参考)。

但是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同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故行为人被控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可以按照单位犯罪的思路进行辩护。其优势主要体现出以下两点:

 

一、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明显高于自然人犯罪,认定为单位犯罪在量刑上会取得轻判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并未明确合同诈骗的数额达到多少时,可以按照“数额巨大”(对应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对应10年-无期徒刑)进行处罚。

各地在合同诈骗罪量刑的问题上,主要是参照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法规。以我们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4〕301号)之规定。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

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由此可知,对于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罪案件,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在量刑相当于降了一档。

如在广州市内,自然人合同诈骗的数额达到150万元,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刑罚;而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为150万元,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刚刚达到3-10年量刑的起点。而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达到750万元时,才会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

由此可见,从量刑的数额标准来看,构成单位犯罪要明显“有利于当事人”。

其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问题,同时提醒注意: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而并非是行为人基于合同行为所获取的数额。这个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行为人在案发前已经还款的数额,至少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对该部分数额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应从涉案金额中予以扣除(实务的辩护过程中,我们通常以此证明行为人对全部的涉案金额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做无罪辩护。因为从常理上来说,行为人若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骗取被害人财物后,不会再进行“相当”数额的退还,除非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斡旋”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二、成立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能够将涉案人员中“非主要责任人员”排除在犯罪之外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对于在自然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部分“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的从犯,仍是可能被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定罪;但若以单位犯罪进行定性,则可能“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醒注意的是,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对于应受刑事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能作出主从犯的区分: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部分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

 

三、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

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合同行为是构成单位犯罪还是属于自然人犯罪,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是否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第二,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第三,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行为;第四,合同行为与单位成员的职务是否存在关联,是否超出单位业务范围;第五,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

此外,提醒注意的是:单位如果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或者设立后主要业务是从事合同诈骗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单位成员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不能归责于单位。单位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的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合同诈骗行为,也不能按单位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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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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