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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释法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案律师/作者: 金翰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6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8〕147号)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目的在于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行为,再一次强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们通常将第(三)类的自诉案件称之为“公诉转自诉”案件。此类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时需具备两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人身、财产权利且应当受刑事追究;2.有证据证明曾提出过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包括不接收控告材料、不受理、不立案、不起诉等)。

《通知》通过三条内容,再一次强调了此类原属于公诉案件,由于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形,《通知》类似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即本身并不属于立法性规定,而只是对法律、司法解释原有内容的强调。

但是《通知》又更加具体:

《通知》第一条强调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害了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有证据证明曾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但公安机关不予接收控告材料或不予书面答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受理。

《通知》第二条强调在人民法院将相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予答复,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通知》第三条强调公安机关逾期(即超过60日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裁定终止审理。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权,因为此类案件本就属于公诉案件。而公安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再次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了救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防止办案机关滥用职权或不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法院提起自诉。

由此可见,《通知》在极大程度上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自诉权,依法打击“老赖”行为,但此类自诉案件存在的困难仍在于若公安机关不予接收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不予受理,但不出具相关回执的,申请执行人如何向法院证明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过控告。所以我们认为,《通知》实施后,若人民法院能够协助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对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曾提出过控告,从而符合自诉的条件,是极其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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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翰明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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