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金牙学院 >> 金牙论坛 >> 内容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侵犯的是发票开具秩序?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2-09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最近在研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众所周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前置法是《发票管理办法》。

在翻看《发票管理办法》时,笔者发现出售、购买发票行为规定在《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三条位于《发票管理办法》的第四章:发票的开具与保管,而不是位于第三章:发票的领用。

这是不是意味着非法购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侵犯的是发票开具秩序,而不是发票领用秩序呢?

在刑事司法领域,通说均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客体,或者说这两个罪名侵犯的法益是发票的领用(领购)秩序。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应该规定在第三章才对啊,可是事实上却规定在第四章?

另外,2002年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已失效)第一条规定: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的,是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

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使用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属于假报出口,那这些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已经填写的发票呢,因为还没有填写的发票不大可能骗取到税款。如果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已经填写的,那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大概率就是已经填写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在第四章,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假报出口,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里面的发票仅限于空白发票,在法理上还说得通吗?

阅读量:12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M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新《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明日正式生效,涉传销案件要从严处理了?
是不是贷款到期没还,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造成损失”?“造成损失”应该如何认定
推特传播淫秽物品被刑拘,转行政处罚会留案底吗?
请托型诈骗案件,建议量刑十一年,判缓
最高检发布的电子烟典型案例,对水果味电子烟案件的办理有何影响?
被认定“组织策划传销”,仅罚款3万?
马泽恩律师团队办理李四涉嫌强奸案获不批铺(无罪辩护)
无证经营果味电子烟,为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