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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中国第一个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

办案律师/作者: 肖文彬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23

来自中国网人物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尽显律师真我本色!”

——肖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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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律师:中国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初露锋芒

湖南衡阳是历史悠久、风景秀丽的好地方。衡阳又称雁城,“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南岳衡山,石鼓书院,湘江流水,钟灵毓秀,造就了多少才子佳人、英雄人物。远有蔡伦、王夫之,近有彭玉麟、曾国藩(与衡阳颇有渊源)、罗荣桓,现有马英九、唐浩明、龙应台、琼瑶、李银河等。在金庸小说《笑傲江湖》笔下,情意深重、正气凛然的五岳剑派之一的衡山派就在衡阳城里。

受曾国藩等历史人物“经世致用”思想的影响,位于衡阳西南四十公里外的祁东一中学子肖文彬立志要做一名大律师,1999年高考在其所填志愿里,三个大学的第一志愿全是法律专业,由此可见其心志之坚。当年其以高考状元进入南昌大学法学院之后,刑法与民法分别受教于大学名师胡祥福、魏盛礼。从他对两位老师的评价中可以看出,他更倾向于“智深勇沉、内外兼修,丝毫不逊于中国第一流的刑法学者”的胡祥福教授,更钟情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大学里面他用功最多的就是这两门学科,其次便是与这两门学科密切相关的证据法学,打下了良好的法学基础。

2003年大学毕业之后,其在工作之余,辗转于深圳、衡阳、湘潭大学等地,潜心自学,遍览中国刑法、刑诉法名家之著作,开阔了视野,深化了原有的法律基础,其认为陈兴良、陈光中分别为中国刑法、刑诉法的领军人物。“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其在深圳目睹律师行业“司法掮客”之怪现状后,深感失望。人生在世,难道一辈子就只做一个屈守潜规则、没有尊严的“掮客”律师?不能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来骄人傲世(这也奠定了其以后的执业风格:不行贿、不勾兑,只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来行走江湖)?经过痛苦的深思熟虑之后,决意北上,以求教京都律师、法学名家来提升自己。

名师指点

2007年10月,肖文彬在环境优雅、位于中南海与天安门之间的中山公园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刑辩大律师莫少平,经简单交谈和毛遂自荐,就此进入了以写经典辩护词而著称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结识了马纲权、吕曦等良师益友。此后其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六年里练就了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这种从法律视角审视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思维深为其所用。

除了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孜孜以求地历练各种办案技能之外,2008年6月,其在北京还认识了名满天下的顾永忠教授(兼职律师)和陈兴良教授,或当面请教,或私下搜集资料,深入学习他们的办案技能和专业风格,使其在刑辩之路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其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思索,在办案中聚名家之长为己所用,结合自身特点,力图自成一家。

一战成名

2008年6月11日,红极一时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突然被河北隆尧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通缉,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又是闻名全国的知名企业。因此,此案当时不仅案情重大、复杂,而且由于双方身份特殊,故引起全国轰动和权威媒体的高度关注。肖文彬和莫少平律师介入此案以后,面临着各方面因素的巨大压力,肖文彬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出具了上万字的《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律师意见书》,此《律师意见书》观点分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且层层递进、步步为营。尤其是其中“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一问更是夺人心魂。当地检察机关在看了这份《律师意见书》之后,非常坚决地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书,彻底洗刷了方宏进历时三年多的蒙冤耻辱。

“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尊严而辩”。经历此案之后,肖文彬一战成名,也与诈骗类犯罪辩护结下了不解之缘。同时他也意识到,刑辩律师是可以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来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2012年办理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一案中,他在庭上一针见血地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诈骗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经过其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郭某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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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牙大状

“有缘千里来相会”,由于是南方人,肖文彬并不习惯于北京的气候和生活,加之北方雾霾日趋严重,以及其对诈骗类刑事辩护的情有独钟,2015年初,其选择加盟了以王思鲁律师领衔的、志同道合的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早在北京的时候,其对南方的金牙大状就有所了解,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通过展示他们的经典案例、经典律师文书来与同行切磋交流,以看得见的辩护赢得了“刑辩少林寺”的美誉。“精益求精,铸造经典”、“以经典案例开创未来”是他们的办案理念,这种真刀实枪、精雕细琢的专业氛围正是肖文彬所喜爱的。

经过多年的实战历练,肖文彬深刻地意识到,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专业化的律师,就像医生行业一样,都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而且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精、博而不专”指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在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的指引下,坚定了其只做全国诈骗类刑事案件的决心,而且此生只专注于诈骗犯罪刑事领域。由此可见,那些非诈骗类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非刑事案件),一概被其拒之门外(或告知其找相关擅长领域的律师)。肖文彬认为,有舍才有得,舍弃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才能有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投入到办理大要案当中,才能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同时通过系统学习与总结,这样才有可能在诈骗犯罪刑事领域立于不败之地。

肖文彬接案有一个原则:倾向于只接有一定辩护空间、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诈骗类刑事大要案(是指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其受理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

肖文彬办案不仅专业,更是亲力亲为,助手只能为其做辅助的事情。他说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尊严与财产等重大权益,助理办案往往有很多问题看不出来,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办案必须亲力亲为才能显示出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其在办理黎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一案中,这是其2016年承办的一起最为重大、复杂、疑难的票据诈骗案。此案当事人已经在当地请了一个律师了,但在网上看到他的一系列办案文章后,执意来找他,通过面谈签约之后,当事人很诚恳地对他说,她相信自己的眼光是很准的,一定要请到他。这种信任与执着让他感动,同时也让他陷入了一个巨大的“陷阱”之中(后面将会提到)。此案当事人被控票据诈骗金额6000多万,肖文彬深入接触此案之后,发现此案涉及到八九个方面对当事人不利的复杂、疑难问题(远难于与当事人面谈时《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无罪辩护难度之大,生平罕见,同时也激发了他的挑战心。此案除了在整体上的复杂、疑难外(涉及空头支票与诈骗问题),案中还有多起复杂、疑难的案中案:比如此案中存在不少拆东墙、补西墙的不利事实(关于拆东墙、补西墙是否构成诈骗,肖律师曾在《“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存在改变借款约定用途的不利事实;存在抵押物转移、改变的不利事实;存在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关于涉嫌诈骗详细经过的不利事实;存在当事人A被某债权人B利用来欺诈债权人C的不利事实等。由此可见,肖律师办理此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及智力成本远大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扭转不利局面,肖律师通过多次详细阅卷(案卷就有一万多页,阅卷就花了一个多月时间,仅笔者做的阅卷笔录就有60多页,而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另外,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合计186页),多次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充分利用控方移送的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据材料(证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经济实力,不具备控方所指控的票据诈骗的基础条件),并在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阶段下足了功夫。仅其提交给法庭的书面辩护词就有两万字左右(详见《【无罪辩护】叶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一审辩护词》一文)。本案开庭至今已达一年有余还未宣判,虽然刑事辩护一向很残酷,但肖律师对此案无罪辩护的结果还是持乐观态度的。

由于专注、专业及良好的口碑,客户纷纷慕名而来,仅2016年-2017年,其承办了八起涉嫌诈骗犯罪的刑事大要案,其中六起案件涉案金额均过千万。经过其精心辩护,已结的四起大案中,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股权转让诈骗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无罪释放;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罪由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跨国网络诈骗罪在侦查阶段已打掉诈骗罪;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合同诈骗罪被广东高院发回重审......

实战业绩

以下是肖律师经办的部分经典重大诈骗类刑事案件,因篇幅有限,仅列举九起近年来办理的重大诈骗犯罪刑事案件,部分敏感案件并未列举论述:

1.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无罪不起诉)

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肖律师作为方宏进的辩护人之一向检察院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坚持认为:本案的证据材料已经确实、充分地证明该案是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综观本案的证据材料,方宏进客观上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及行为,主观上毫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当地检察院在看了《律师意见书》后,非常坚决地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正式从法律上宣告了方宏进无罪。

2.公安部督办的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罪一案(实报实销)

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诈骗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经过辩护律师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郭某某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

3.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作为石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介入此案之后,通过多次会见石某及初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除了在整体思路上以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外,辩护人还指出,石某在王某接收120万元过程中,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更不存在丁某因其“欺骗”行为而产生将120万元打入王某个人账户的错误认识,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外,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是经济纠纷,丁某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最后此案在律师专业辩护意见的“强攻”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第三十天对石某、王某不予批捕、无罪释放,一年后撤销了案件。

4.北京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向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辩护人指出,赵某作为两家手机店的老板,有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授权书,其员工在销售手机时,没有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在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虽有为退货设置障碍的行为,那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与刑事诈骗无关。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不予批捕、无罪释放,一年后撤销案件。

5.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最轻判处)

作为瞿某的一审辩护人,从证据严重不足(被控管理仓库的证据严重不足、明知公司从事保健品诈骗的证据严重不足、仅以亲戚关系推定主观明知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计报告》存在六大致命瑕疵)以及从法律上不构成诈骗为由(民事欺诈与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合格产品基础上的夸大宣传、冒充身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他们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由于产品是合格的(即便控方的证据成立,那也有99%的合格产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冒充身份夸大宣传,那也是民事欺诈,与诈骗无关,更何况这是某些被告人的个别行为,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相违背的。公诉人将民事欺诈等同于诈骗在法律上和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进行详尽充分的无罪辩护。最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决瞿某三年有期徒刑(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将涉案金额从3000多万降到600多万,家属服从判决不上诉。

6.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

黎某被控票据诈骗6000万,是辩护人2016年碰到的最为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扭转不利局面,辩护人通过多次详细阅卷(案卷就有一万多页,阅卷就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光阅卷笔录就有60多页,而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另外,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辩护词合计186页),多次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充分利用控方移送的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据材料(证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经济实力,不具备控方所指控的票据诈骗的基础条件),并在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阶段下足了功夫。仅辩护人提交给法庭的书面辩护词就有两万字左右,本案一审已开庭一年有余,有望判决无罪。

7.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此案当事人孙某涉嫌合同诈骗2000万,同案其他人涉嫌诈骗4000万(被通缉在逃),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大要案。辩护人通过多次阅卷与会见发现:本案无论从民事上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错误入罪的案例,但本案至少还存在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需要解决。辩护人介入此案后,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已做阅卷笔录66页,已8次会见过当事人)、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质证(长达一万多字的质证意见),并向广东高院提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此案经过辩护人的艰辛努力,广东高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全面否定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胜利。

8.深圳靖某被控特大跨国网络诈骗罪一案(打掉诈骗罪)

此案当事人靖某被指控跨国网络诈骗1300多万,并在本律师介入之前其他律师的介入之下,当事人已作出了几次不利于其自身的认罪供述。辩护人介入之后,为扭转不利局面,通过详细、有效沟通,核实案情和相关材料,告知其依法学会自我保护和相关法律规定(含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并对其进行专业“辅导”,让其对相关法律规定、控方入罪思路、律师应对方案有着清晰的认知和配合。同时,辩护人分别向深圳市公安局法制处与深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出具详细的《建议贵局对靖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提请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建议贵院对靖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从本案现阶段并无充分的证据认定靖某有诈骗的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无充分的证据认定靖某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即便侦查机关到时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靖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靖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性为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三大方面论述靖某不构成犯罪。现此案辩护人已将诈骗罪打掉。

9.公安部督办的詹某被控特大出口奖励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

此案是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刑事大要案。肖律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辩护的,通过初步审阅本案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及会见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确实有重大诈骗的嫌疑,本案至少存在 “虚假采购贸易”、“循环出口”、“购买海关数据”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要解决。为了反击不利局面,辩护人除了深入、细致地审阅案卷材料外,还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恳请某某市检察院对詹某作出无罪不起诉律师意见书》,此案虽然重大、复杂、疑难,还在办理过程中,但辩护人已成竹在胸。

专业文书

律师文书是律师向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外界展示自己专业才华的最好舞台。尤其是书面辩护词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因为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而且,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固然重要,但合议庭法官审理的案件繁多,事后写判决书的时候往往境过云迁、记忆淡化,因此,一份详尽专业的辩护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审印象,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其在2016年办理的黎某(化名为叶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近两万字的一审无罪辩护词里面,从观点到理由,从事实到证据再到法律,抽丝剥茧,层层推进;既行云流水,又滴水不漏。这也许与其北上南下的履历及自我悟性有关。

办案感言

当有人“狡黠”地问他:“你为什么为“坏人”辩护?”时,他的回答镇定自若、举重若轻:“首先,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都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其次,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是针对全社会、针对每一个公民的。就像文革期间,国家没有法制,没有律师,才发生了那么多冤假错案。最后,律师辩护只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是构成犯罪,他也有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现”。

在办案过程中,肖文彬有一个梦想,他希望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希望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权利,兼听则明、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他认为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中,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肖文彬认为,对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被告人(供述反复)、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要特别重视,不能认为其本人和律师是“狡辩”,检察官与法官最大的本事不是起诉率、有罪率多高,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率有多高。律师、检察官、法官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司法公正),法律正确实施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人权)也就得到维护了。诸如此类的办案感言,在其办案实务文章里面随处可见。

此生追求

在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肖文彬律师的简介里可以看到,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及成为中国诈骗犯罪辩护第一人为毕生追求目标。可以看出其在办案之余,笔耕不辍,写过大量与诈骗犯罪有关的原创实务文章,既有对有效辩护办案经验的全面总结,又有对全国诈骗类无罪经典案例裁判规则、辩护要点的系统归纳和研究。而且据他透露,他正在编写金牙大状丛书系列《诈骗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一书,他的梦想是想通过对诈骗犯罪精细化、专业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历练,使其在诈骗刑辩领域达到内外兼修的境界,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

所谓“有志者事竟成”、“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我们希望肖文彬律师的法治梦想成真。

附:肖文彬律师发表的部分影响力实务文章(因篇幅有限,仅列举在大型刊物发表的具有影响力的13篇办案实务文章)

1.《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兼谈名嘴陈维聪案的辩护思路》

2.《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如何为“e租宝”案进行有效辩护?》

3.《“洪荒之力”——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

4.《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

5.《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6.《“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7.《诈骗犯罪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进行有效质证?》

8.《刑辩律师肖文彬2016年精细化、专业化辩护与写作实录》

9.《从60个无罪判例看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10.《从19个无罪判例看贷款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11.《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12.《辩护律师如何对被控特大网络盗窃罪一案的当事人进行精准发问?》

13.《刑事律师如何对被控特大网络盗窃罪一案进行有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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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
肖文彬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485123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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