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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广强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重点业务。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汇集8名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并有专门的行政人员、案件信息采集人员、案例研究专员等配合办理案件。中心内设有业务指导委员会,由具备10年以上刑事业务经验的资深律师担任委员,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

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专业律师从1998年至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500多起,用精细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将每一起案件打造成经典案例。同时,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各律师亦致力于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法律方面权威刊物发表实务论文累计超过300篇,已出版专著3部。

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客观方面

1.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2.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三)主体方面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这种过失绝大部分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而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重大损失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量刑具体规定如下:

情节量刑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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