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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法意义上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8-26


解析刑法意义上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根据走私对象不同,走私行为可以分为涉税走私及非涉税走私。涉税走私的对象,国家并不禁止或者限制该货物进出口,行为人被认定涉嫌走私主要是因为行为人未向我国海关缴纳应缴关税及代征税款的行为。

非涉税走私则是指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的货物本身就是我国禁止进出口货物,例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毒品、淫秽物品等。刑法针对这类走私对象,设定了多个走私罪名,例如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等。

因此,在处理非涉税案件中,如何准确认识“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显得尤为重要。

非涉税走私分类与我国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有着密切联系。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保护人的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措施等,对有关货物进行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同时,对其中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的方式管理,对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则规定不予进出口。换言之,限制进出口货物,在获得配额或者进出口许可证,行为人则仍然可以进出口货物;而禁止进出口货物,则是不得进行进出口的贸易。

关于国家具体禁止进出口货物需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梳理汇总。

1.以下系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梳理出我国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范围: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职务及其制品;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淫秽物品、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毒品;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仿真枪、管制刀具,古生物化石,有毒物质,境外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的货物、物品,旧机动车、切割机、旧机电产品;

2.除了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列举的禁止进户口货物之外,更多的是通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通过颁布禁止及限制目录或者是临时决定限制目录之外的特定货物进出口货物确定范围。例如,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等。

结合以上两点重点分析常见的内容:

“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种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古生物化石”则是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认定的。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打击粤港澳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照走私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非设关地走私特点,在粤港澳地区绕关走私的冻品因客观上不可能取得国家检验检疫证书,该类走私的冻品在实务种也被认定为了国家进出口货物。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有一类货物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笔者在此提出,以期大家一起探讨。

行为人走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例如侵犯注册商标的走私香烟,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主张应当认定为该类货物是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认为,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在实务中,大量走私香烟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这种货物符合上述规定,应当系禁止进口到我国的,因此,这类走私香烟商品应当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但是反对者认为,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烟草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种类,包括了卷烟、雪茄烟、未去梗的烤烟等。

其次,两高一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八条,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以外的,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机、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之后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明确将走私旧汽车、切割机以及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而唯独没有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由此也可以看出,行为人走私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行为,仍然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量刑。

以上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粤刑终366号判决中得到印证。判决认定的事实,“经鉴定,被扣押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而本案所有当事人都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在走私犯罪辩护中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其本身涉及到范围广泛,根据不同对象也涉及到多个罪名,并且针对每个种类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都是非常专业,在办案中也通常是由专业机构予以鉴定确认,因此,对其深入研究对办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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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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