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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健品电话诈骗案件无罪、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

办案律师/作者: 王思鲁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6-12

广州保健品电话诈骗案件无罪、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如僧律师

最近,笔者承办了两起发生在广州的保健品销售电信诈骗案,随着对案情的深入了解,笔者发现原来公安机关是在开展专项活动,这些所谓的保健品销售诈骗分子在风头火势中撞到枪口上去了。

这项运动叫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是广州市公安局在广东省公安厅统一布署下,在广州开展的、为期1年的,集中火力专打涉毒、涉黑恶、涉盗抢、涉食药假、涉诈骗犯罪的活动(“3”是广东省公安厅确定的涉毒、涉黑恶、涉盗抢专项,“2”即广州市公安局自行选定的涉食药假、涉诈骗专项)。

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也发声了,“继续抓好严打工作”;广东省公安厅明确提出这五大专项活动将成为2015年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整治期间进行督办。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近期会有这么多在网络上销售保健品的公司被广州市公安局连根拔起,从公司的股东到话务组的电话营销员,二、三百人全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没一幸免。

广州市公安局认为保健品网上销售构成诈骗,将之列入了“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中涉骗专项。

那么,既然将保健品网上销售列为专项打击,那么公安机关将如何打法呢?

其实这种活动,与2013年开展的“三打两建”活动,如出一辙,没啥两样。那么就可以预见,公安机关将会在“三打两建”活动中的那一套,用到“3+2”活动中去:在打击上,讲究从快从严从重;在投入上,几乎将出动全部警力进行打击;一线干警将累得半死,但积极分子或相关领导会被表彰,会被认定立功;这些所谓的诈骗分子将成为领导用来邀功的祭品,成为领导上位的政治资本。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家属应该怎么应对呢?

首先,这种专项运动形式的,具有一定政治色彩的案件不能过分迷信关系。这种案件找熟人,托关系去了解一下案情,还是可以的;但是要想捞人,就不可能了。

笔者有一个当事人家属初始之时就是被人迷信系,后来被骗去了100多万,人还是在里面,这时候才醒悟过来,继而找到我们。

其次,这种案件不能奢求公安机关法外开恩,通过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去会见,了解公安机关掌握了什么证据、这些证据充分、确实程度: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要通过有理有据的辩护动摇公安机关构筑的证据体系,促使公安机关不得不取保候审,这才是正确做法。事实上,公安机关在专项运动中人手少,工作量大,收集的证据粗制滥造,辩护空间大,律师在这种案件中大有作为。

 

那么律师在这种案件可以做些什么呢?

首先,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公司的销售模式,这是公司罪与非罪的关键。

笔者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如果是诈骗类的公司,那么销售模式是这样的:

第1步,通过网络广告吸引潜在客户打电话过来咨询;

第2步,接访组业务员在电话里了解客户情况后,就会虚构一些客户身体症状,将一些伪劣保健品或虚构功能的保健品销售给客户;

第3步,接访组业务员将客户资料汇给回访组业务员;

第4步,回访组业务员假冒专家、主任、院长等身份以回访的名义打电话给客户,了解客户食用接访组业务员销售的保健品后出现了什么症状,根据这些症状,继而继续虚构客户身体出现了某些症状,引诱客户一而再、再而三向他们购买保健品;

第4步,识穿了他们的骗局,要求他们退款,犯罪分子就以各种方式威胁客户,拒绝退款。

这种销售模式之所以涉嫌诈骗是因为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产品假,即所谓的保健品是一些伪劣保健品,或者虚构功能的保健品;

第二,症状假,即业务员会虚构客户病症,骗客户说他的身体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激起客户的购买意愿;

第三,身份假,即业务员打电话时候,便虚构自己是专家、医生、主任、院长,以取得客户的信赖。

通过会见当事人确认涉案公司是诊断服务(性质类似于医院),还是产品销售服务(性质类似于药店);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保健品,还是三证齐全的产品;销售人员是虚构保健品的功能,还是夸大保健品的功能;销售人员在电话营销过程中是虚构客户症状,还是如实相告;销售人员是以医生、主任、院长名义打电话,还是以客户、销售顾问、健康顾问的名义打电话;公司客户投诉率高还是低,投诉时是威胁客户、拒绝退款还是息事宁人、全额退款……

律师应该根据会见情况综合判断涉案公司的销售模式有没有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律师会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申请取保候审,促使公安机关应释放相关人员。

其次,如果当事人所在公司属于第一种情况,就要进一步核实其在公司中担任的角色及其主观认知问题。

如果是诈骗类的公司,那么销售机构是这样的:

股东

业务经理         业务经理     业务经理      业务经理

业务组长       业务组长          业务组长          业务组长

业务员      业务员       业务员     业务员       业务员        业务员

 

如果当事人属于股东、业务经理、业务组长,要核实:当员工违规销售保健品时,当事人是否知情的问题;假设知情,他是听之任之,甚至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鼓励员工违规销售,还是切实执行公司规定,予以制止并惩罚相关员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有人向当事人反映过公司销售人员有类似行为,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有类似行为而采取默许、消极、放任的态度,那么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公安机关应释放当事人。

我们承办的林某伟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通过会见林某伟,我们了解涉案公司的产品都是三证齐全,虽然有员工冒充医生、主任、院长骗取客户信任,但是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业务员冒充身份谈客户,并且通过监听切实执行,发现一起就处罚一起。我们认为林某伟公司员工有诈骗行为,但是林某伟却是反对员工这样做的,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据此我们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反映,提出此案与通常的保健品销售诈骗明显不同,请求批捕慎重处理该案,以免错捕,造成错案。

如果当事人属于业务员,那么应核实其打电话次数、促成了那些交易、交易数额等情况综合确定,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拨打电话人数五百次以上的,哪怕没有骗取到财物,也可以诈骗罪未遂处理。那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录音证明业务员拨打电话人数没有超过五百人次或无法证明拨打次数的,或者证明业务员没有促成过交易的,或者无法证明业务员是否促成过交易的,应予以释放。

我们承办的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通过会见刘某,我们了解刘某只是涉案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入职还不到一个月,拨打人次也不多,也没有促成过交易,我们便以刘某在案中是从犯,没有骗取到财物,拨打人次还没到五百人次,还没有达到诈骗未遂的立案标准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我们的观点,释放了刘某。

对于采购人员(级别比较高的之外)、财务人员(级别比较高的除外)、水电人员、网管人员、快递人员,公安机关会传唤他们作证,以指证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指证高层领导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指证公司高层是否明知产品为三无产品,是否明知他们冒充医生、主任、院长却放任,甚至鼓励他们这样做等);尤其是网管人员,公安还会责令他们协助调查,录取业务员的录音。但是不可否认,他们不直接负责销售业务,在案件中参与程度不深,不是公安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因此律师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争取公安机关早日释放他们或者争取公安机关不将他们呈请到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辩护律师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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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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