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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概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6-05-19

非法搜查罪概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李江

 

一、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构成

(一)非法搜查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是他人的隐私权,主要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居住安全的权利。

(二)非法搜查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员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至于非法搜查行为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仅限于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的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但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

(三)非法搜查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

(四)非法搜查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搜查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无论何种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二)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三)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四)非法搜查三人(户)次以上的;

(五)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六)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非法搜查罪的司法认定

(一)行为人因怀疑被害人窃走了自己的钱款,遂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搜查被害人身体“拿回”所失钱款的,应如何论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虽然二者都可以采用暴力手段,但亦有明显不同:非法搜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隐私权,而抢劫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因怀疑被害人窃走了自己财物,遂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搜查被害人身体“拿回”所失钱款的,其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故意,对被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搜身,只是为了“拿回”自己被盗的钱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构成非法搜查罪,而非抢劫罪。【参见(2004)越刑字第679号——林平、任海洋非法搜查案裁判要旨】

(二)非法搜查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盗窃罪的,应择一重罪即盗窃罪定罪科刑。

(三)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主要区别即在于,该搜查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仅属于搜查人员的工作错误,并不是非法搜查的行为。其包括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

 

五、非法搜查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六、非法搜查罪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一)非法搜查罪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搜查罪相关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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