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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解读

办案律师/作者: 董建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12-15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站在当事人角度,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基础,讲好当事人的故事。

                                             ---董建明律师

2020年11月27日浙江岀台规定, 浙江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12月29日施行

 这在全国应该是开了先河, 石破天惊, 既依法依规, 又灵活运用, 既保护了环境, 又给企业发展提供了邦助, 能动执法, 将保护环境和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纵观历史,浙江人杰地灵, 民营经济发展在全国名列前茅, 近看疫情防范恢复生产那样不是全国榜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看点:

 《清单》的重要意义

《清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清单》的组织实施

《清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是对我省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个方面,共10个不予处罚事项

严格不予处罚适用程序

对于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在拟适用《清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适用的《清单》具体内容,听取其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核实。经法制审核,由本单位集体审议后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

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要求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承诺并完成改正的,经执法人员核实后,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防止在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文书中直接作出“符合《清单》情形,不予处罚决定”的结论。执法人员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强化《清单》落实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全面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随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可实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并评估《清单》实施情况,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

董建明律师说: 浙江的各项工作都以经济工作为主线, 不局限条条框框束缚,不局限于 公文旅行, 而是着重实效。 互联网运用也在全国前列, 一个浙里办小程序解决了多少问题,几年前在浙江办案就领略了浙江亙联网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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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明
董建明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0210856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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