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刑诉须知 >> 新法速递 >> 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惩治“套路贷”犯罪18问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惩治“套路贷”犯罪18问

为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套路贷”犯罪的本质、表现形式、性质认定、罪数问题、犯罪数额的认定、涉案财物的处理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根据会议精神,结合《纪要》规定,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套路贷”犯罪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犯罪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流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3.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条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三、除了上述表现形式外,“套路贷”犯罪是否还有其它形式?

答:“套路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是“套路贷”犯罪。

四、“套路贷”犯罪与民间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套路贷”犯罪与高利贷的区别:

1.行为目的方面。“套路贷”中的借款只是幌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民间高利贷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目的。

2.侵害客体方面。“套路贷”犯罪侵害的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民间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法律后果方面。“套路贷”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意不在借贷本身,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高利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除了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本身受法律保护。

五、“套路贷”犯罪中,一般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在哪些情形下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套路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在哪些情形下应数罪并罚?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八、如何认定“套路贷”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如何处罚?

答: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九、对“套路贷”犯罪集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恶势力?

答:对有三名以上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十、对“套路贷”犯罪集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套路贷”犯罪,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定的“套路贷”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套路贷”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套路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一、“套路贷”犯罪中,哪些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答: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没有例外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依法予以惩处:

1.制作、提供“套路”方案、规划骗局的;

2.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帮助的;

4.帮助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协助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

6.协助办理公证的;

7.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制造证据、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

8.协助套现、取现、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十二、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

答:“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十三、如何认定“套路贷”犯罪的数额?

答: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需要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将其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1.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实际获得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利息”等各种名目从被害人处扣除、收取的费用,均计入犯罪数额。

十四、“套路贷”犯罪中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诱饵提供给被害人的所谓贷款,虽然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要依法追缴。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用于犯罪的资金,包括所谓的贷款,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有节余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的被害人资金,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被害人;涉案资金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比例返还。

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十六、对“套路贷”犯罪应从严惩处哪些人员?

答: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犯罪,对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2.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犯罪所得或者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的“套路贷”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十七、对“套路贷”犯罪分子,如何从严惩治?

答:在对“套路贷”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

2.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没有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3.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八、严惩“套路贷”犯罪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答: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它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阅读量:449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Q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C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K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包村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收受贿赂,如何界定其行为性质?
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何“无罪”?
电子数据是网络犯罪案件当中不可或缺的证据
广强头条:广强律所召开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研讨会!
提供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被指控掩隐罪,如何认定犯罪所得数额?
Y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真实案例|嫌疑人X涉嫌诈骗罪 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