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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强无罪辩护实证研究系列:单凭言词证据不得入罪,是法律适用原则吗?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8-17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刑侦技术发达,习惯靠证据定案,而非习惯于口供为王,唯凭口供定案,这无疑是衡量法治发达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就司法实务而言,单凭言词证据入罪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单凭言词证据认定被追诉人主观上是明知的,或者据此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此种情形在司法实务中也经常遇到。在判决书中,不起诉决定书,我们也甚少看到单凭言词证据不得入罪的表述,但基于所谓“客观性证据缺失”而认定被追诉人无罪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的。据此,我们专门就单凭言词证据不得入罪的情形进行归纳、整理,供业界参考、借鉴。具体如下:

其一,单靠言词证据定案的做法本来就不妥,刑诉法明文规定“重证据、轻口供”。若全案只有言词证据,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不符合起诉条件,甚至无再次退查必要,应直接认定被追诉人不诉释放,根源是假定单凭口供或证言就可以定罪的话,刑讯逼供必然不可避免,且冤假错案必然大增。须知,收集、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明力强的证据,相比而言,难度大很多;反之,制作对当事人不利的口供或证言,在司法实务中难度虽大,但不会杜绝,且经常次数并不少,而单凭言词证据,缺乏其他客观性证据佐证的情形,理应按不诉、宣告无罪等无罪情形处理。

其二,被追诉人口供及被害人陈述均属孤证,且在案证词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相应印证,导致案件无法定案。如:浏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不诉案。

其三,单凭在案的言词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交易的客观真实性,在案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相互矛盾经常出现。如:案件未查获毒品和毒资,致使毒品交易的真实性存疑。

其四,在案的主要证据为言词证据,未缴获涉案涉案毒品,无涉案毒品定性分析、重量称量,不足以定案。

其五,在言词证据细节方面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案件存在串供的合理怀疑,直接导致案件无法定案。言词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相互串供、串证的情形,也绝非个案。

其六,行为人认罪不排除系基于错误认罪动机所导致的,也不排除系被诱供或被刑讯逼供而作出的,致使在案认罪口供绝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如:为了逃避强制戒毒,或因被刑讯逼供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认罪口供,进而导致在案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存疑。

参考案例:五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渝綦检刑不诉〔2020〕Z91号、桑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兴检公刑不诉〔2019〕35号。

单凭言词证据入罪,是酿成冤假错案的常见原因之一,这也是中所皆知的法律常识。在有罪推定思维根深蒂固的前提下,针对言词证据展开有效质证和反驳,无疑是辩方的基本功之一。针对单凭言词证据入罪的做法,我们也是深恶痛绝,坚决抵制。法治进步,让我们从点滴做起!

 黄坚明律师简介: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黄律师从事刑事研习、实践十多年,承办刑事案件300多起,如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8年之湖南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狙击死刑辩护成功)、2019年之广东阳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成功保命)、2020年之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无期改判十五年)、2020 年之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两项指控均被认定未遂,保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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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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