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犯罪综述 >> 内容

【法律研习】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法律法规解析 (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汇编 节选一)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08

黄斯龙: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实战研究员、金融犯罪辩护刑匠团队核心成员。

一、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涉及主要法律法规及其涵盖问题


贪污罪:

1.《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涉及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共犯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缓刑问题



挪用公款罪:

1.《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条文“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具体说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追诉时效的起算点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缓刑问题



受贿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缓刑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受贿问题

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受贿的各种形式

4.《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定罪量刑数额问题



行贿罪:

1.《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刑法条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说明,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规定,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等

2.《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 (数额等)

3.《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法条文“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详细规定




二、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罪之详细图解


图片



    一句话总结: 

    贪污罪系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占有手段剥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的行为,其量刑标准根据数额或情节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挪用公款罪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个人使用,未经批准将公款从单位移出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其量刑标准根据数额或情节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受贿罪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行贿罪系一般主体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量刑标准根据情节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阅读量:858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L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受委托分装加工水果味电子烟,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贪便宜买车可能会坐牢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