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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毒辩律师黄坚明:所有涉毒命案证据链都“牢不可摧”吗?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7-13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网红人物黄毅清贩毒被判15年有期徒刑,而知名艺人周立波尽管其在美国涉枪涉毒一案获“全身而退”,但因涉毒自毁前程,这无不在彰显国家禁毒红线不可碰。刑案辩护难,涉毒命案辩护难上加难,但涉案命案是否还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吗,每起涉毒命案对应的证据链是否就“牢不可摧”呢?刑案背后是否还有“变数”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我们长期办理各种涉毒命案,就如何挖掘涉毒命案背后之无罪证据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看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毒命案无罪证据辩方能否“操作在我”

涉案命案证据体系中,侦控提交的证据,无疑是有罪证据为主,但不排除其中存在一些相反的无罪证据及致使案件核心事实存疑的证据。对此,我们更关注的是,涉毒命案证据体系中,是否还存在无罪证据呢?辩护律师是否能“操作在我”,主动收集、调取一些可初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证据呢?这是我们在办理涉毒命案中经常考虑,甚至是反复考虑的问题。对此,我们谈谈我们的“实战”经历的初步结果。

其一,在一起涉毒命案当中,我们主动“制作或复制”了包装涉案数十公斤毒品的包装木箱,并把涉案木箱的实物图片提交给法庭,目的是拟证明涉案侦查人员存在严重取证不作为问题,涉案毒品包装物内根本就没有夹藏有毒品。

其二,在一起涉毒命案当中,我们根据在案的书证,主动购买了用于藏匿一百多公斤毒品的涉案机器,并把涉案机器的实物图片提交给法庭,目的是拟证明涉案侦查人员存在严重取证不作为问题,涉案机器内根本就没有藏匿有涉案的毒品。

其三,在一起涉毒命案当中,因诸多关键物证缺失,直接导致在案的证据链不完整,无法排除涉案毒品根本就不存在的合理怀疑,根据在案的证据,我们主动进行了“模拟”侦查实验,在此基础上,我们向办案机关申请侦查实验,最后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针对案件核心问题进行侦查实验,最终导致在案证据链出现“松动”。

其四,在一起涉毒命案当中,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所查获的数公斤冰毒之权属及来源,就是此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问题。侦控机关坚持涉案毒品源自被追诉人,我们坚持涉案毒品源自警方线人。针对此问题,我们提供了被追诉人家属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以及对应的询问笔录,目的是拟证明被追诉人根本就没有购买涉案数公斤冰毒的偿付能力。

因此,在人命关天之涉毒命案中,基于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之合法动机和目的,基于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利之目的,在有理有据的前提系下,辩方操之在我,主动调取一些证明力较高的物证、书证,甚至是制作一些询问笔录,也未尝不可,但一切皆以合法、安全为前提。

二、涉毒命案中的“有罪证据”能否转为“无罪证据”

侦控机关提交的证据,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证明被追诉人是有罪的,但不排除某些所谓的有罪在案证据,恰好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恰好证明被追诉人主观上是不明知的,甚至是某些书证恰好证明被追诉人根本就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因此,我们应动态看待在案证据及其证明力,办案机关提交的有罪证据,有时恰好可以“反转”成为无罪证据。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办案机关提交的、拟证明被追诉人身份信息的护照和通行证书证,目的是证明其主体资格,表面上应属于有罪证据的范畴。但因被追诉人是境外人士,其出入境大陆时,出入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其护照或通行证上签注,这也是常识。更关键的是,办案人员调取被追诉人出入境电脑记录并非难事。因此,我们始终坚持,在案的护照及通行证书证应是无罪证据,恰好证明被追诉人自认其罪的认罪口供有假,恰好证明其所谓的案发期间根本就不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

因此,上述客观事实恰好证明,有罪证据有时也可以转为无罪证据,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起码我们辩方是如此坚持的。

其二,在案的1公斤氯胺酮毒品实物,恰好证明同案人指证被追诉人涉毒的供述有假,恰好证明被追诉人是被诸多涉案人员“坑害”的。在数公斤冰毒的涉毒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多寡,涉案毒品单价高低,涉案毒品总价多少,在口供属实、案情清晰明了的前提下,查明案情,对办案人员绝非难事。问题是:凭空“多出”的一公斤的氯胺酮毒品实物,凭空“多出”的价值数万元的涉案毒品,源自何人,权属何人,动机和目的何在,持有涉案氯胺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可以反证同案人指证被追诉人涉毒的口供有假,无疑就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在案的毒品实物,不仅能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有罪,反而证明涉案同案人口供涉及造假,恰好可以反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三,涉案款项金额是多少,与涉案毒品数量是否吻合,是否与在案的毒品交易有关,是否属于毒资的范畴,是否可以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构成犯罪,在一些涉毒命案当中,对涉案款项的性质问题,控辩双方发生根本性分歧。

侦控人员坚持,涉案的23万元毒资,加上5万元的预付款,恰好与涉案两公斤冰毒对应的30万元毒资恰好是吻合的。对此,我们暂且抛开涉案款项是否存在“2万元”误差的问题,单凭被追诉人实际汇款金额高达130万元却从未收取任何毒品实物,且其所汇款项金额远远高于涉案毒品价值30万元的客观事实,就可以反证被追诉人所汇款项应是借款,而非购毒款。起码,我们对此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

其四,在我们经办的一起涉毒命案中,办案人员提供了很多涉案号码的通话记录,目的是证明涉案多名被追诉人之间相互联系,或相互联系甚为频发,进而证明其共同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行为。但是,我们对此持反对意见,坚持涉案通话记录书证,恰好证明被追诉人系无辜者、案外人。原因很简单,涉案毒品的买家、卖家,对应的交付毒品者、接收毒品者、走私毒品者,他们必然要通过手机、微信或QQ、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对应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邮件记录可证实其涉案行为的具体时间及相应的行为发生顺序,进而佐证其曾经作出认罪口供是否具有真实,是否具有合理性。

因此,在案书证能否相互印证,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认罪口供是否属实,证明力高低。因此,所谓的有罪证据,在辩方看来,有时恰好是最好的无罪证据所在。对此,我们暂不展开更详细的论述。

三、辩方能否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涉案的无罪证据

近期,我们通过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过分我们认为属于无罪证据的关键证据。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获取案发现场关键目击证人的证言。被追诉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谓“毒品交易现场”的目击证人证言无疑是异常重要的。在我们经办的二审涉毒案件中,竟然在二审阶段且在开庭前的第8天,获取关键目击证人的证言,且属无罪证据情形,这无疑是意外惊喜。起码,我们坚持该证言属于无罪证据的范畴。

其二,能反映案发过程基本事实,能直接证实涉案毒品源自警方线人的监控视频“横空出现”,这对我们而言,这完全是“喜不胜收”。虽不敢说,无罪可待,但起码是“形势有变”,有罪证据链已被“打断关键一环”。

其三,工作人员庭审时“突袭”提交的2000元转账记录,根本就不足以证明涉案的价值6万元毒品交易行为客观存在,反而恰好证明被追诉人出现在案发现场目的是购买“化妆品、丰胸产品”,而非从事毒品交易行为。起码,针对涉案的2000元转账行为,我们辩方有不同看法。

其四,我们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庭询,检察机关也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庭询。对侦查人员的当庭陈述,控辩双方也有根本性分歧,办案人员坚持涉案毒品交易行为客观存在,涉案毒品就是源自涉案被追诉人,但我们坚持涉案侦查人员的当庭陈述,恰好证明涉案侦查行为,在案的涉毒行为,无疑是涉及犯意引诱、数量引诱、诱惑侦查之“荆爱国无罪案”之广东翻版。

因此,通过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庭询等方式,最终获取相应的无罪证据,这在司法实务中完全是有可能发生的。

涉毒命案的结果绝非被追诉人非死不可,涉毒命案的结果绝非“牢底坐穿”,涉毒命案证据链绝非“牢不可破”,涉毒命案走势绝非“剧本已定”,涉毒命案无罪辩护绝非“此路不通”,涉毒命案辩护绝非“单纯走过场”。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固然没有错,但诅咒涉毒者均该死也不可取,维护涉毒者合法权益,同样是法治应有之义。为此,我们真心期待:冤案不再有,毒案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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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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