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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研究(八):网络赌博案件赌资方面的辩护要点归纳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13

黄佳博:经济犯罪、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赌博网站的建设者、股东、代理,如果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则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对于银商来说,帮助收取的赌资数额在20万以上,达到开设赌场罪的入罪标准,帮助收取的赌资数额在100万以上的,则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律师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需要对涉案赌资的认定问题重点关注,笔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中处理赌资认定争议的案例,对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方面的辩护要点进行简要归纳,以期为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有所助益,具体如下:

辩护要点一

采用累计多局投注数额的方式认定赌资在可进行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中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会和线下网络赌博赌资计算方式产生巨大偏差,辩护律师需主张不能机械适用“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这一规定,并且主张对重复计算的部分予以扣减,如果在案证据无法查实重复计算的数额,则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主张就低认定。

辩护要点二

本人投注参与赌博的相关金额不应计入赌资。网络赌博网站的代理除了接受他人投注外,自己也有可能参与赌博,对于该代理自己参与赌博,由于司法解释规定赌博网站的代理需要满足“接受投注”才涉嫌开设赌场罪,而如果将“接受投注”解释为“接受他人和自己投注”,有类推解释的嫌疑,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辩护律师应主张将代理本人投注的数额予以扣减。

辩护要点三

能够说明涉案账户的资金具备合法来源、能够指出控方存在未严格区分投注额和其他资金的问题或者有证据证实所指控部分资金存在其他用途,应当主张对其他性质的资金进行扣减。由于移动支付在网络赌博案件的大量使用,涉案赌资的调查取证存在现实困难,相关司法解释在赌资的认定上采用了刑事推定的原则,即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对此,辩护律师重点审查涉案账户的性质、账户内资金的性质,协助犯罪嫌疑人梳理资金明细,用以扣除错误计算为赌资的部分数额。

辩护要点四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和银行卡流水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财付通、支付宝作为国内两大移动支付工具,在网络赌博案件中使用率极高,使用这两种工具进行收支,不仅有转账记录,在所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上也会显示。实务中,存在控方将转账记录和交易明细累计所得笼统计算为赌资的情况,相当于将同笔投注额进行了两次计算,辩护律师应主张扣减。

辩护要点五

关于赌资双向往来的问题,下级代理与上级代理之间结算的赌资、下级代理与参赌人员之间的赌资,实际为同一笔赌资的产生的流动,不应累计相加,辩护律师应主张以较高的部分或以收取投注款的部分认定为本案赌资。

辩护要点六

对于因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而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涉案嫌疑人,注意审查其开始和结束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时间节点,对于该段期间以外的其他被错误认定为赌资的转账记录(包括作为赌客参赌的数额)应主张扣减。

以上是黄佳博律师结合办理网络赌博类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希望能对司法实务中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排版 | 团队助理小何

作者 | 黄佳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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