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犯罪综述 >> 内容

传销辩护与研究(二十八):如何认识传销类犯罪的骗取财物

办案律师/作者: 李泽民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9-25

《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将传销行为分为了三类:拉人头式传销、缴纳入门费式传销以及团队计酬式传销。上述三类传销又可进一步将前面两类传销分为诈骗式传销活动,最后一种为经营式传销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诈骗式传销活动纳入了规制范围之内,团队计酬式传销并不以犯罪论处。那么我们如何理解该罪中的“骗取财物”?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骗取财物”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是最本质的特征,传销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财物。理解“骗取财物”,需要弄清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否骗取财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

2. 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

3. 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4. 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

并且规定,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并不影响骗取的认定,换句话说,“骗取财物”是不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存在虚拟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例如编造、歪曲国家政策等手段,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从中非法获利的即可被认定具有该罪的“骗取财物”。

但是,在理论界关于该问题是存在争议的,我国刑法学界存在非法牟利说和非法占有说之分。非法牟利说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观违法要素主要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非法占有说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属于诈骗型犯罪,应当满足诈骗的基本构造,是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牟利目的和营利目的并无区分,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专门写了《“营利”和“牟利””的刑法含义释明》论证该问题。但是,不管是以牟利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其前提都是需要存在经营行为的。

因此,陈兴良教授认为,这种把以牟利为目的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违法要素的观点,与对本罪传销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的理解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在《刑法修正案(七)》设立本罪之前对于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传销犯罪,将其主观违法要素确定为以牟利为目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都是正确的。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活动是诈骗型传销的情况下,仍然承袭以牟利为目的的表述,就存在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传销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因此,对于本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应当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笔者赞同陈兴良教授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观违法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法律上的诈骗是具有其特殊含义的,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使对方陷入了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从上述基本构造可看出,法律上诈骗行为就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手段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以达到非法骗取的目的。而以牟利为目的观点认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手段,并以牟取非法利益即可构罪,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以被害人是否被骗为要件。很明显,这种观点严重的破坏了欺骗的基本的构造。

笔者认为诈骗型传销类犯罪应当符合欺诈的基本构造,因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不仅要有行为人欺骗行为,还应包括被害人的因为欺骗而陷入了认识错误,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而交付财物的行为。


阅读量:52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李泽民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51033983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01025189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H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据理力争终获改判,马泽恩律师兢兢业业,获赠锦旗
L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