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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端被刑事立案,罪名方向是什么?非法集资还是职务侵占?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29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6月26日晚间,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广州天河警方开放“广东钱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网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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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看投资款的最终流向,根据资金流向确定责任主体以及涉嫌罪名,再根据各方的合作协议和具体职责,确定其他相关责任。

警方立案,罪名方向可能是?

该类案件中,办案机关立案侦查的方向,往往是两个方向:1.核实募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或欺诈;2.核实资金使用行为是否存在侵占或者挪用。

1.核查募资行为是否合法

通过广州警方的公告可以看出其立案是因为陆续接受相关钱端投资人(事主)的报案材料后调查,发现初步存在犯罪事实,从而立案。钱端作为一家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理财服务的平台,根据以往的案件经验,如果其模式涉嫌没有合法的资管产品销售牌照,面向公众发售保本理财产品,涉嫌的罪名就可能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具体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一个特点是其主要属于一种募资行为的犯罪,也就是说,警方在受理报案人报案后,会对报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主要是查明投资合同是否承诺保本,是否面向公众公开宣传等等,相关主体是否具有合法发售资管产品资质等等,也就是查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类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证据,如果不存在这些违法违规事实,警方就可能不会以非法集资类犯罪立案,并不排除警方通过调查发现有其他的犯罪事实,以其他罪名立案的可能。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最高刑是十年;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核查资金使用行为是否合法

因为非法集资主要是针对募资行为的犯罪,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对资金的使用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警方存在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立案的可能。

在该类案件中,办案机关除了核查募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警方在受理报案人材料后,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初查,比如核实融资端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存在自融等问题,同时核实资金是否真实流向了合同约定的资产端。这些问题,办案机关会通过项目资料、募集资金托管的流向等等来核实真实的资金使用方,如果出现资金被挪用或者侵占,也有可能以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等罪名立案。比如在该类投资理财项目中,如果资金被错配到其他项目,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责任主体涉嫌的问题可能是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或者财务违规。

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财务违规

以上三种问题都有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但是三者的区别在于:

如果相关责任人是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借出或者挪用资金,通过错配行为谋取个人利益,涉嫌的问题可能是挪用资金罪,最高刑期是十年;

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通过资金或者项目错配行为非法占有资金,涉嫌的问题就可能是更严重的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就在于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职务侵占,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归还意愿,则属于挪用资金。这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办案机关会搜集更多的证据,比如责任人存在挪用资金后,伪造、销毁相关会计资料、肆意挥霍用于个人消费并无归还目的等等。

如果相关责任人是为了公司利益挪用投资款,实施错配行为,属于公司意志下的违规行为,没有为个人营利目的,涉嫌的问题则可能是财务违规;

未兑付的原因是关键

比如根据此前钱端发布的公告,投资人认购的项目无法按期履约,具体履约时间及方案需与合作方招行予以确认,后续可能出现待兑付金额约14亿元。对于未能兑付的原因,钱端表示是招行对其发布的项目产品进行了错配,钱端接收的信息只有资产要素无法获取具体资产情况。

招行则表示,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钱端APP经营方作为撮合融资方和投资方的主体,钱端方不但掌握投资人的具体信息,也更清楚融资人和融资标的底层资产信息和募集资金的资金流向,招行只负责信息见证工作。

因此,笔者认为,办案机关立案调查的整体方向应该就是募资行为和资金使用行为两个方向,最终结果,以警方的调查和公告结论为准。

至于招行的在这里面到底什么角色,首先看双方的合作协议,比如招行自己公告其角色是信息见证,见证内容包括融资人已在招商银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具体账户信息、融资人融资的还款来源,还款来源为融资人持有的已承兑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等。但是双方《互联网金融产品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相关融资方案由谁出具,资金流向何处,需经警方调查过后,依据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程序,才能判定最终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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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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