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犯罪综述 >> 内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0-24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本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

一般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的区别仅是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即社会危害严重应予刑事处罚的走私行为是走私犯罪,两者行为基本特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一般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相当于是一条逐渐加粗的直线,随着偷逃应缴税额的逐步增大,其社会危害性就增大。

因此,如果不考虑其它情节,对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来说,偷逃应缴税额是否达到5万元是两者的分界点;对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来说,偷逃应缴税额25万元是两者的分界点。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分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三、本罪与偷税罪的区分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缴、少缴税款的问题。

从立法规定来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存在着法规竞合的关系。二者虽以偷逃税收为竞合基础,但前者泛指国家所有税收种类的偷税,后者所偷逃的只是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税。显然,前者的法条属一般法,后者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的偷税行为,应当适用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

四、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分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当中,也有假出口的行为方式,二者都涉及出口和国家税收,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

第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涉及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制度;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涉及国家的出口退税制度;

第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的假出口指的是在加工贸易走私方式中,对特定减免税货物未补缴税款而以假出口的方式予以核销手册,行为人此前并未缴纳过税款或未缴纳全额税款;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中的退税则指行为人在全额缴纳税款后,又以假报出口或者其它欺骗手段骗取原来缴纳的税款。

阅读量:396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利用赌博网站会员账号接受“六合彩”投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实务文书|侦查人员擅自添加有罪供述的笔录,应依法排除
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申请对在案销售记录文档予以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意见书
P某涉嫌掩隐罪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制假现场被抓,也可能是自首!
反对校园霸凌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关于H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
X某被判介绍卖淫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H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据理力争终获改判,马泽恩律师兢兢业业,获赠锦旗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