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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6个无罪辩点(基于49个不起诉案例)

办案律师/作者: 林安琪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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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不明知

洗钱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转移或转换的财物是七类犯罪所得。若行为人的口供直接供述明知是犯罪所得,则可以直接认定明知,若没有口供,则需要在案其他证据来推定,而实践中,推定常综合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转移犯罪所得的方式、资金账户异常情况等在案因素来进行,24年的洗钱司法解释更是将此种综合推定方式确定下来。

从辩护的角度来看,无论是24年的司法解释,还是此前的相关规定,都指出,若在案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则可以阻却对于明知的推定。

例如:

陈某某洗钱案,罗某甲用受贿所得98万余元给陈某某买房、买车,还投入80万余元到陈某某名下股票账户炒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接受的资金数额与罗某甲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因此,无法推断陈某某明知这些资金是罗某甲受贿所得。【案号: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高某某洗钱案,高某某与焦某某为夫妻,二人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焦某某将贩毒所得22万余元毒资分50笔转至高某某微信,高某某收到钱后将部分存入银行、部分用作生活上的开销。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高某某在供述中表明对焦某某贩毒的事情不知情,且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明知。【案号:崆检刑不诉〔2021〕68号】

梅某等10人洗钱系列案件,梅某等10人为了获取好处费,以自己的名义帮助贾某甲办理银行贷款,并按要求转入指定账户,而贾某甲从事的是骗取贷款活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贾某甲是以银行内部倒贷为名找到梅某等10人,因此梅某等10人其实也是被贾某甲所欺骗,对其骗取贷款犯罪行为并不明知。【案号:泽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Z2号、Z3号、Z4号、Z5号、Z6号、Z7号、Z9号、Z10号】

其他相关不起诉案例:

1.黄某甲洗钱案,【案号:平检刑不诉〔2022〕82号】

2.余某某洗钱案,【案号:台路检刑不诉〔2021〕20106号】

3.袁某某洗钱案,【案号:东检三部刑不诉〔2021〕972号】

4.陈某某洗钱案,【案号: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5.戴某某洗钱案,【案号:沪金检金融刑不诉〔2020〕44号】

6.李某甲洗钱案,【案号: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7.张某某洗钱案,【案号: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95号】

二、不具有“洗钱故意”

所谓的“洗钱故意”,是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故意洗钱”。洗钱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首先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其次,还要求行为人故意“漂白”犯罪所得,也就是“洗钱故意”,这两个主观要求形成完整的洗钱主观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不具有“洗钱故意”这一辩护要点容易被忽略,因为,从常识来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帮助转移、转换,显然是希望把赃款漂白。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部分情况下,行为人用赃款来买房买车或者买生产原料,目的并非是洗白,或仅仅出于生活或者经营需要,甚至还有部分行为人转移赃物的目的是偿还欠款、赌债,这些都不具有洗钱的故意。

例如:

程某某洗钱案,程某某女儿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需要完成存款任务,程某某便使用银行卡帮女儿接收非法吸收的资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程某某主观动机是为帮助自己女儿完成存款任务,而非漂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案号:新检刑不诉〔2021〕72号】

单某甲洗钱案,单某甲在明知是集资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多次接收其子单某乙(已判决)的集资诈骗款,共计183万元。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单某甲将接受资金的目的并非漂白,而是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案号:大检诉刑不诉〔2021〕34号】

吴某某洗钱案,吴某某在明知丈夫郭某某收受他人贿赂60万港币,仍帮助其将14万元港币分两次兑换成人民币,并藏匿于家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侦查机关并未查清吴某某兑换14万元港币目的和动机,无法确定吴某某具有洗钱的故意。【案号:大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三、“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

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漂白的财物是“犯罪所得”,也就是赃款。因此,在案证据要能够证明行为人转移或转换的财物是赃款,而在下列案件中,行为人转移的资金或并非违法所得,或来源不明,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

例如:

朱某某洗钱案,朱某某帮助其前夫施某某接收非法集资的资金305.21万元,并将接收的资金用于归还贷款、购买房产等。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接收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施某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案号:张检刑不诉〔2021〕351号】

陈某甲洗钱案,陈某某等人通过抛售股票将682万元资金转移,而侦查机关认为这些资金是通过实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非法所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陈某甲从该证券账户内转出的资金来源不清、性质不明。【案号: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单某甲洗钱案,单某甲受韩某某指使,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接收韩某某集资诈骗所得2900余万元,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等方式取现、转账,帮助韩某某转移资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单某甲银行卡内流转的资金是韩某某实施集资诈骗犯罪的所得。【案号:海检诉刑不诉(2019)46号】

宋某某1洗钱案,宋某某1协助其兄宋某某2,将宋某某2担任单位领导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的数额巨大钱款存入自己账户,共计存入人民币570余万元。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证据存在时间、款项来源等多处不清及矛盾之处,无法排除款项来源合法。【案号: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其他相关不起诉案例:

1.邓某某洗钱案,【案号:望检刑不诉〔2021〕129号】

2.陈某甲洗钱案,【案号: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3.吴某某洗钱案,【案号: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4.肖某甲洗钱案,【案号:港检刑事检察部刑不诉(2019)15号】

5.信某某洗钱案,【案号:营站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四、“洗钱行为”的证据不足

在客观上,洗钱罪要求行为人有“漂白赃款”的行为,可以是接收账款、分散转账、协助变卖相关房产等行为,但在部分案件中,依然会存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有漂白行为的情况。

例如张某某、梁某某洗钱案:二人经陈某某的招揽,加入到陈某某组织的赌博等违法资金漂白团队中,按照指示协助将赌博等违法资金取现漂白。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关键在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某、梁某某取现、送款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因此,也无法证明张某某、梁某某有“漂白赃款”的行为。【案号:萍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Z4号】

五、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对于犯洗钱罪的行为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可以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也可以据此作出免罚的判决。(虽然实质上构成了洗钱罪,但由于被免除了刑罚,免受牢狱之灾,笔者在此将其放入无罪辩点)

但是,对于洗钱罪的“情节轻微”如何认定,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提供具体的标准,我们可以从实际案例来总结认定情节轻微的条件。

从各个不起诉案例来看,自首、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赃款这些情节在检察院考量“情节轻微”中占有较大比重,并且通常需要多个情节进行叠加。相关不起诉案例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因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而不被起诉

黄某某洗钱1000余万元【案号: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汪某某洗钱655万元【案号: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田某甲洗钱30万元【案号:安新检刑不诉〔2021〕66号】

万某某洗钱15万元【案号: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2.因自首、认罪认罚而不被起诉

刘某甲洗钱699万元【案号:袁检刑不诉〔2020〕177号】

邹某某洗钱90余万元【案号:汇检刑不诉〔2021〕195号】

丁某甲洗钱50万元【案号: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孙某某洗钱25万元【案号: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刘某某洗钱【案号:犍检刑不诉〔2021〕50号】

夏某某洗钱案20万元【案号:伊宁县检刑不诉〔2022〕7号】

徐某某洗钱23万余元【案号:裕检刑不诉〔2022〕11号】

3.因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而不被起诉

张某某洗钱180万元【案号: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8号】

蔡某某洗钱70余万元【案号:全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4.因坦白、认罪认罚而不被起诉

李某某洗钱100余万元【案号: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吴某某洗钱2万元【案号:宜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尚某某洗钱6600元【案号:婺检二部刑不诉〔2019〕179号】

5.因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而不被起诉

曹某某洗钱100万元【案号: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6.因坦白、积极退赃而不被起诉

罗某某洗钱55万余元【案号:叠检刑不诉〔2019〕3号】

六、超过追诉期限

所谓追诉期限,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再具备追诉的权利,未立案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案、不予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在李某某洗钱案中,李某某提供银行账户帮徐某某掩盖300万元的来源,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因犯罪行为发生在2006年,被发现是在2018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故检察院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案号: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追诉期限的依据是最刑期,具体到洗钱罪中,洗钱罪分为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对应最高刑分别是5年和10年,而最高刑对应的追诉期限是10年和15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洗钱行为发生后10年,就不再追究,而洗钱达到情节严重,15年后不再追究。

这里注意一般情况和情节严重的区分,根据2024年的司法解释,情节严重不仅要求洗钱数额在500万以上,还要求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或者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或者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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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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