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我国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较低,大多数二审案件的结果往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在制假售假案件中,有一个情节促使了大量案件在二审阶段得到改判,那便是积极赔偿被侵权人,取得谅解。而很多人忽略了这一情节。
制假售假案件触犯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虽然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但也实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可以说这类案件中是存在“被害人”的,那么取得所谓“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争取到一个好的结果。
比如江西抚州中院作出的(2022)赣10刑终138号二审判决。
该案判决认定,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未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许可,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旧手机及手机后盖、手机屏幕等零配件,在江西省南城县××镇××村自建房内,将旧手机进行组装翻新,然后将翻新手机通过在拼多多网站开设的“维沃电子”网店进行销售,销售手机共计1374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68303.2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利用他人账号自行刷单448台,刷单金额303464元,实际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64839.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其退赃、坦白情节,以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在本案二审期间,李某委托家属赔偿被侵权单位50万元,取得了维沃公司、OPPO公司谅解,二审法院结合这一情节,为考虑本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对李某改判为缓刑。
又如佛山中院作出的(2021)粤06刑终563号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起,被告人叶某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先后雇请姜某、杨某、秦某2等人(均已判刑)在佛山市南海区的无牌手机触摸面板加工厂内生产“×”、“×”品牌手机触摸面板。2018年8月28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工厂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手机触摸面板37995张;假冒“×”注册商标手机触摸面板12000张。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780530元。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以叶某某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在该案二审期间,叶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基于这一新情节,综合考虑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二审法院对叶某某予以改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司法实践中还有大量案例与上述二案例相似,囿于篇幅,本文不再列举。上述二案例虽然均为二审改判案例,但对我们办理一审、二审案件均有启发。即在制假售假案件中,辩护律师应该着重把握这一关键情节,在适当的时机,以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案件取得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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