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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律师:毒案背后的宗数及数量争议及辩护策略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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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毒辩律师 黄坚明

黄坚明律师按语:熟悉刑事实务之人都知晓,犯罪次数、犯罪宗数、犯罪数量、毒品数量等案件基本事实问题很重要,次数搞错了,数量搞错了,涉及遗漏犯罪事实或遗漏罪名的问题,都是很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这也是辩方进行针对性辩护的重要对策所在。但很遗憾的是,某些办案人员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出现常识性错误的情形甚多,辩护律师出现辩护方向根本性错误的情形也不少。刑事辩护很难,刑事辩护不够专业,在这样的前提下,设法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无疑是难上加难!

实战文书精选:本案有完整证据链及在案事实可直接证实涉毒疑犯张三涉毒一案的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根本不存在于某某年某某月16日当天发生两宗独立贩毒案(一宗是张三所为,另一宗是李四所为)的犯罪事实,当天全案有且只有一宗涉及上下游犯罪和走私、贩卖毒品犯罪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实属冤假错案,且此案明显涉及遗漏走私毒品犯罪事实及走私毒品的罪名、蓄意违法轻判此案某地毒品上家李四及其女友王五的重大嫌疑。更关键的是,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罪名及蓄意违法轻判两名被追诉人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此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定案,或者是应撤销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针对此案,我们始终坚持:此案根本不存在两批源自境外毒品上家胡某所提供的且系于某年某月16日当天发生的两次独立预埋、独立取包、独立交付毒品且系在某地市某某区涉案案发现场发生的、累计毒品张数达数百张以上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这是张三涉毒一案的前提条件及案件基本事实,这也是此案办案人员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的铁证所在。此案不涉及李四、王五及其他未到案人员两次各自走私涉案毒品入境某地且碰巧均在某某年某某月16日当天预埋毒品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办案人员认定张三涉毒行为与此案唯二的某地毒品上家李四及其女友王五涉案行为彻底无关的涉毒犯罪事实不仅荒谬,还直接证实张三涉毒一案属实冤假错案,张三经手的涉案毒品无端出现、对应毒品上家无法查实的关键事实就是最好的说明。显然,此案真相只能是胡某、李四及其女友王五、张三及所谓某县买家之间于某某年某某月16日当天经手的涉案毒品总数只能是多少张,而非数百张,全案当天仅有一宗贩毒案,而非发生了两宗贩毒案。否则,此案基本事实方面就出现前后矛盾的情形。

更关键的是,张三经手的涉案毒品只能来源于此案某地毒品上家李四及其女友王五走私入境某地的涉案毒品实物,本案有且只有李四及其女友王五两人具备作案的时空条件,本案有且只有唯一的货源。本案不存在其他未到案毒品上家受雇于境外毒品上家胡某且于同一天在某地某某区替张三预埋涉案毒品的犯罪事实。这也直接证实此案某地毒品买家陈六所独立提供且查获在案的若干张、重若干克涉案涉案毒品实物明显涉及造假,其证言内容也明显涉及造假,此案涉及的某地环节核心犯罪事实与另一城市某地环节对应的核心犯罪事实相互矛盾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事实。

本案张三所有涉案行为及其对应环节的相关证据都直接证实此案不会凭空产生这一宗与某地环节全部涉毒人员涉案行为彻底无关的蹊跷毒品案。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其他合理解释,这恰好证实此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明显有误,直接理由是张三潜在刑期与其某地毒品上家李四及其女友王五两人潜在刑期存在重大冲突,此案明显涉及遗漏走私毒品犯罪事实和走私毒品罪指控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进而导致此案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特别说明:因涉及在办案件信息,诸多细节我们无法对外展示,进而导致此文撰写的细节内容有所删减及改动,期待您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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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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