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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实现关键辩护?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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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制售水果味电子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件中,发现很多人会忽视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认为品牌、类型、口味型号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没有任何影响,但这是非常错误的。

因为水果味电子烟被判定是伪劣产品的前提,是将已查扣到的涉案电子烟产品送去进行了鉴别检测并确定是伪劣电子烟,而已被鉴定为是伪劣电子烟的产品,就只能证明被查扣的涉案产品是伪劣产品。

如果涉案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有多种品牌,多个类型,或者多个口味(型号),而在鉴定时只鉴定了某一种品牌,或者某一个型号、某一种口味(型号),那就不能证明其他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也是伪劣产品,尤其是不能证明已经销售出去的水果味电子也是伪劣产品,此时已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就无法确定与查扣的电子烟产品具有同一性。 

而且《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也强调,在将电子烟产品送去鉴别检测时,应当根据标注的商标、规格、商品条码、生产批号、包装数量以及产品类型、包装形式等信息进行分类,以分类一致的作为一个抽样批。

这充分说明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会对涉案产品的性质,以及犯罪数额具有重要影响,最终也会影响到案件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刑期重还是轻。据此,办理水果味电子烟刑事案件,要格外重视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

第一,涉案水果味电子烟存在多个品牌时,要审查已经被鉴别检测的产品有多少品牌,对于没有鉴别检测的品牌或者是与案件没有关联的品牌,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

比如我办理的一起水果味电子烟案件,就存在送去鉴别检测的是当事人

2022年10月之前的库存货的品牌,以及厂家赠送的产品的品牌,而这些品牌当事人并没有销售过,因此,这些与案件没有关联的水果味电子烟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还有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被送去鉴别检测时,仅鉴别检测了一种或几种品牌,对其他品牌没有鉴别检测,那其他品牌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当然就不能认定是伪劣电子烟。

为什么同是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品牌不同就会有影响呢?是因为不同的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不仅有不同的注册商标,更重要的是有不同的电子烟产品的制造工艺和销售模式,会影响到伪劣电子烟的认定。

虽然不同的品牌商的产品都需要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但是不同的品牌存在出口和内销的差异,出口的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又如,电子烟国家标准允许添加101种添加剂,国标电子烟也并非完全就是纯烟草口味,不同的品牌商会根据国标的添加剂的不同调制出仍然符合国标的产品。

第二,涉案水果味电子烟存在多个类型时,要审查已经被鉴别检测的产品有哪些类型,对于没有鉴别检测的类型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

比如我办理的另一起水果味电子烟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有烟具、烟弹、一次性,而送去鉴别检测的产品仅仅检测了电子烟弹,没有对电子烟具和一次性电子烟进行鉴别检测,那么电子烟具和一次性电子烟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

为什么不同的类型也会有影响呢?是因为不同类型的电子烟产品(类型不同是指是属于电子烟弹、烟具还是一次性电子烟),性质不同,判断属于伪劣电子烟的标准也不同。电子烟弹被判定是伪劣产品的核心要素是成分,如烟碱浓度、总量是否符合国标,是否属于国标允许添加的添加剂等;电子烟具被判定是伪劣产品主要是是否具有启动保护功能;一次性电子烟由于是组合产品,均需进行检测。


而且水果味电子烟产品的不同类型,还会影响抽样的数量,最终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代表性。《电子烟产品鉴别检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


“…(一)烟弹。应随机抽取至少60个。(二)烟具。应随机抽取至少50个。(三)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应同时满足(一)和(二)的要求。(四)若样品数量不满足(一)、(二)、(三)要求,但通过鉴别检测部分指标能够明确判断得出鉴别检测结论的,可全数抽取。


因此,如果样品数量不足,那么相应的类型就不满足鉴别检测需要,不满足样品的代表性,检测机构就不能进行鉴别检测出具鉴别检测报告,相应的类型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 

第三,涉案水果味电子烟存在多种口味时,要审查已经被鉴别检测的产品有多少口味,对于没有鉴别检测的口味或者是与案件没有关联的口味,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

比如,涉案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有15种口味,而送去鉴别检测的只有10种,或者查扣时只查到10种,其余的口味没有被鉴别检测,那么其余的口味就不能认定是伪劣产品。

为什么口味型号不同也会有影响呢?是因为不同的口味属于不同的型号,抽样时也会按照不同的口味型号分类送检,同时也存在成分的差异,成分的差异也会影响伪劣产品的认定。

前面提到过,水果味电子烟包括电子烟弹,认定是伪劣产品的关键在于其成分中的烟碱、添加剂是否符合国标。尤其是国标允许添加101种添加剂后,国标电子烟产品也并非完全就是纯烟草口味,如薄荷味等也是属于国标电子烟的范畴。

我曾办理的一起水果味电子烟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中就有薄荷味和雪茄味的,而这两种口味其实也是国标电子烟的范畴,而且送去鉴别检测时,检测出的烟碱浓度和总量也均是符合国标的,由此,不能将该口味的电子烟认定是伪劣产品。

综上,制售水果味电子烟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必须要重视水果味电子烟的品牌、类型、口味(型号),其往往关系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通过品牌、类型、口味(型号)的辩护,能够实现案件罪名的改变,销售金额的改变,从而达到无罪或轻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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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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