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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办案例谈技术人员适用缓刑,不一定辩护为帮信罪!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6-08


从亲办案例谈技术人员适用缓刑,不一定辩护为帮信罪!


因“明知他人实施xx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以共犯论处”等条文的存在,实践中大量为APP等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无论是开发型技术还是运维型技术,会被指控为相应犯罪的共犯(多为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网络淫秽物品等案件)。

此时,有很多技术人员会考虑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轻罪辩护,来达到能够适用缓刑的机会。但根据本人办理的多起技术人员涉刑案件,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通过辩护为帮信罪,来争取缓刑。

一方面是由于相应犯罪的共犯与帮信罪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导致通过辩护为帮信罪的难度较大,成功率不高。一般来说,共犯与帮信罪的界限是以主观明知的内容予以区分,帮信罪不需要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罪名及犯罪模式存在明知,而成立相应犯罪的共犯,必须明确知晓犯罪的内容。也就是说,共犯必须要明知他人实施的哪种犯罪,而帮信不需要有如此明确的明知。但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活动,在自己的内心世界,到底是一种确定性明知,还是一种概括性明知,很难说得清楚,因此,实务中通过主观层面辩护为帮信罪,也就困难重重。

另一方面是办案人员对技术人员的诸多量刑情节持肯定态度,尽可能的为技术人员“手下留情”。就我办理的技术人员涉刑案件,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能够肯定的是大多数的技术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是受雇佣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获取工资报酬或奖金,进而被认定是从犯,进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获得降档量刑的机会,因此能够获得在三年以下量刑的机会。

同时,因技术人员的特殊工作性质,其往往能清晰的了解APP后台软件的账号与密码,了解后台的数据及其数据所表现的含义,进而能够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进而大多数的技术人员也能够被办案机关人员认定为有立功情节。在实务人员能够对技术人员“抛出橄榄枝”,肯定具有较多从轻、减轻情节,“手下留情”时,再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轻罪辩护,是否最有利于争取到缓刑,值得认真斟酌。

再者,在当前严厉打击“两卡”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之下,部分地区存在着帮信罪不适用缓刑的司法现状。因此,在不了解当地帮信罪司法适用现状的前提下,如果一味争取帮信罪的辩护,不一定最有利于争取到缓刑。

 正因存在上述诸多因素,因此,我不建议对定性为共犯的技术人员都做帮信罪的轻罪辩护,而应该结合技术人员已经被办案人员所认可的量刑情节做最有利于争取到缓刑的辩护。

其策略是如果技术人员的从犯、立功、坦白等情节已经被办案人员所认可,此时可以结合当前的认罪认罚制度做罪轻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拿到缓刑的量刑建议,或者在审判阶段和法官沟通,争取拿下缓刑!

以我办理的一起技术员涉嫌传销案件为例,该案是一起数字艺术品竞拍传销案件,侦查阶段是以诈骗立案,我的当事人是受雇管理APP后台的账号与密码,同时在后台负责设置艺术品的起拍价与艺术品图片资料的上传,后来在审查起诉阶段,我提交了大量的法律意见以及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将罪名变更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到从犯的情节;当案件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我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坦白的情节。

至此,我就考虑后续是否要做帮信罪的轻罪辩护,但经过反复权衡与斟酌,认为在当事人具有从犯、坦白情节的前提下,选择认罪认罚,争取到缓刑的几率更大,于是在得到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的同意后,果断的与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最终,检察官同意在认罪认罚、退赃的前提下对我的当事人给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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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我办理的技术人员涉刑案件,总的来说,在为技术人员争取缓刑的过程中,不一定要做帮信罪的辩护,需要结合技术人员已有的量刑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衡量是选择认罪认罚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的几率大,还是单纯做帮信罪的轻罪辩护的几率大,以此选择最有利于争取到缓刑的策略。

当然,在技术人员属于共犯,具有从犯情节,但又没有减档量刑,且不具备其他情节,无法在三年以下量刑时,争取帮信罪的轻罪辩护更为合适,比如,为电信网络诈骗、网赌、网络淫秽物品案件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当罪名本身具有多个量刑档次,在已是从犯的前提下,仍然无法降档到三年以下,或者没有减轻处罚,根本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时,做帮信罪的轻罪辩护可能更有利于争取到缓刑辩护。

因此,技术人员涉刑案件,在以争取到缓刑为结果导向时,应当有多种辩护策略,而不是一种方案走到底。当然不论何种辩护方案,都不应放弃在任一阶段为技术人员争取到应有的从轻、减轻情节,在此基础上,才有机会去权衡哪种辩护方案更有利于争取到缓刑,如此,才能够最大程度上为技术人员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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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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