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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决定书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无罪辩点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6-07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无罪辩点

李伟律师 叶峻廷


【导语】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无论对公共安全还是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都是一个重大隐患,我国最近年来对枪⽀、弹药实⾏严格管控的政策,且管控力度越来越大,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涉枪暴力犯罪案发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通告称任何人停止继续非法持有枪支(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的违法行为。对于在2021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主动上交枪支的人给予宽大处理,同时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涉枪犯罪活动,积极提供犯罪线索。

又如,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等,足以体现为我国对防范涉枪支、弹药等犯罪、降低涉枪支、弹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进一步重视。

然而,对于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持枪行为,以及以其它目的非法持有枪支但没有用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无罪或从宽处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正确适用,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权利的有效保障。

笔者通过公开途径收集了多份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从中归纳出几个较为典型的辩护要点,以供刑辩同行参考。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从多份不起诉决定书来看,行为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立案侦查,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方面,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不属于犯罪事实而被作出“法定不起诉”;另一方面,行为人持枪构成犯罪但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前提下,除了存在常见的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还存在其它重要的、典型的情节。具体而言:

一、将亲属非法持有的枪支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不属于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

二、曾经办理持枪证明合法持有枪支,但没有限制持枪年限,无被要求年检、年审等,不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不构成本罪。

三、在非法持有的枪支中,具有致伤力枪支数额未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入罪标准,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持有的枪支系已去世亲属所遗留的,持有期间未使用也未用于违法犯罪的事项。

五、非法持有枪支数量和枪口比动能均刚刚达到构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其它从轻情节。

六、非法持有枪支且达到“情节严重”,但犯罪主体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其持有枪支用途系偶尔用于打猎,驱赶野兽等,主观恶性不大。

七、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意不大,且数量较少。


情节一:行为人将其亲属非法持有的枪支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不属于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犯罪。

1.武检刑不诉〔2021〕54号

【基本案情】

几十年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父亲有一支火药枪一直摆放在家中,由于其父亲当时已八十余岁,2018年4月18日,张某某将父亲这支枪支主动上交当地派出所民警。其父亲于2021年1月6日过世。2018年7月6日,经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其父亲持有的一支火药枪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的事实不属于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情节二:行为人曾经办理持枪证明合法持有枪支,但持枪证明没有限制持枪年限,无要求年检、年审等,不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不构成本罪。

1.双检公诉刑不诉〔2018〕117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二十多年前从他人处获得一支鸟铳,长期自己保存持有,并偶尔用于在附近山上打猎。2018年3月30日,民警在王某某家里查获该支鸟铳。经鉴定:王某某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经查实,王某某于38岁时在某县公安局办理了猎枪持枪证明,该持枪证没有规定具体的持枪期限,多年来,王某某也从未被要求对该持枪证进行年审、年检。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的是在办理猎枪证后持有枪支的行为。因其持枪证明没有限制其持枪的年限,也没有要求年审、年检的记录,故到案发时为止,王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持有,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情节三:行为人所持有三支气枪中的两支击发装置故障,不能正常击发,不具备致伤力,不应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枪支数额未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入罪标,不构成本罪。

1.金区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并向其购买仿真手枪1支。2017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商议,从某处购买高压气瓶、精密钢管、恒压阀、套管等枪支零部件,并根据枪支组装视频组装高压气枪1支。组装完成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共同将某处赠送的50枚铅弹射击。

因该气枪性能欠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再次从某处购买高压气瓶、精密钢管、恒压阀、套管、瞄准镜等枪支零部件欲组装气枪,但因某处后期无法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仅收到部分枪支零部件,致使气枪组装无法完成。

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仿真手枪存放于某处宿舍桌子抽屉内,将2支气枪存放于冯某某的车库内。案发后,涉案枪支均被查获。经鉴定,编号1号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击发匹配弹丸,具有致伤力。编号2号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击发装置故障,不能正常击发。送检的手枪以压缩弹簧为动力发射弹丸,击发装置故障,不能正常击发。

【不起诉理由】

经鉴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号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击发匹配弹丸,具有致伤力;被公安机关扣押的2号枪支因击发装置故障,不能正常击发;送检的手枪以压缩弹簧为动力发射弹丸,击发装置故障,不能正常击发。据此,本案中,具有致伤力枪支数额未达到枪支类犯罪的入罪标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情节四: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系其已去世亲属所遗留的,持有期间未使用也未用于违法犯罪的事项,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上交枪支。

1.独检刑不诉〔2021〕44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罗**父亲罗*1于2012年去世后遗留一支火药枪,被不起诉人罗**将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2020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罗**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不起诉理由】

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持有其父遗留的一支火药枪,未使用也未用于违法犯罪的事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2.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349号

【基本案情】

某县公安局民警在某村开展基础信息采集时,廖某某主动将其持有的一支火药枪上交给民警。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其有自首情节,枪支也是作为父亲留下的纪念品保存,没有使用过,也没有造成任何后果,自己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3.福检刑不诉〔2021〕118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父亲袁某甲在去世前将一支火药枪留给袁某某做纪念,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在此期间该火药枪一直由袁某某持有,并放置在某镇**村**组袁某某的老房子中。2021年9月14日10时许,某市公安局民警来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家中,电话向正在上班的袁某某说明来意后,袁某某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在电话中告知枪支存放地点并主动上交。经鉴定,袁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公安机关说明来意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上交枪支,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其持有期间也没有使用该枪支,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情节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持有的枪支数量和枪口比动能均刚刚达到构罪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存在其它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1.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110号

【基本案情】

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陆续购买了疑似枪支三支(经鉴定其中二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玻璃弹珠760颗、金属弹珠1005颗藏于其位于本区**街道**公寓**幢**室的家中。

2017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查获上述枪支、弹珠。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持有的枪支数量和枪口比动能均刚刚达到构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情节六:行为人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属于“情节严重”,但行为人已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其持有枪支用途系偶尔用于打猎,驱赶野兽等,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1.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5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4日21时许,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办案民警来到某镇**村**组温某某家中搜查时,在温某某家中二楼浴室天花板上搜出疑似火枪两支。2019年5月5日,经某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温某某所持有的两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均认定为枪支。

【不起诉理由】

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持有枪支的用途是用于偶尔打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现已年满六十五周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减轻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2.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60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4日,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赶到康某某家中询问时,康某某主动向办案民警上交两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同年10月25日,经某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康某某所持有的两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均认定为枪支。

【不起诉理由】

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持有枪支的用途是用于赶野兽,偶尔打猎,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现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情节七:行为人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把或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但数值相对较低),主观恶意不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吴江检刑不诉〔2021〕331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某市农民。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通过互换方式,从他人处获得由射钉枪改造的火药枪1把(枪口比动能为76.92J/cm2),用于打鸟娱乐。后陈某甲为防止该火药枪被他人发现,将该火药枪放于该市自己家中等地,直至2020年9月9日被查获。

【不起诉理由】

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持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2.绥检刑检刑不诉〔2021〕Z57号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某市场的摊位上购买了两把形状类似美国M1911仿真气动手枪,并存放于家中柜子内。经鉴定,上述仿真气动手枪均为枪支。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主观恶性不大,涉案两支枪枪口比动能虽然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枪支,但枪口比动能只有3.65焦耳/平方厘米和3.57焦耳/平方厘米,相对较低,且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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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李伟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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