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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匠研究||从545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2-04-07

魏少鹏: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导语】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所作的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与侦查机关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一样,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一种法律上宣告嫌疑人无罪、终止刑事诉讼进程的决定。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把手案例等权威案例查询平台,以“职务侵占”、"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作为检索条件,筛选出2021年545份涉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法定不起诉案例占4.59%,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占32.11%,相对不起诉案例占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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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件,归纳职务侵占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以期为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法定不起诉,是指嫌疑人因为其行为依照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具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而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嫌疑人侵占的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案例:西检刑不诉[2021]43号


不诉理由;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总监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价值16.64万元货物销售给他人,但其实际只占有了5万元的货款,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6万元,因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2.嫌疑人涉嫌的职务侵占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案例:宁检刑不诉[2021]Z11号


不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不再追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职务侵占犯罪行为终了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宁城县监察委员会对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立案调查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已经超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


3.嫌疑人不属于涉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案例: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Z45号


不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尤某甲与山东省青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无书面任命为公司货物分流点负责人,其截留公司运费、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不属公诉案件。

 

二、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经过对侦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过补充侦查活动,仍然无法使案件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明嫌疑人职务侵占的数额


案例:多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不诉理由:本案用存在错记、漏记、公私款项报销记载混同,证明力较弱的会计账目为依据,以借款总额减去已报销的款项的方式去推定王某某犯有职务侵占罪及犯罪金额,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职务侵占的事实和准确金额,证据间不能互相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到唯一结论,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案例: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Z241号


不诉理由:现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私自收取货款的转账记录不完整,未调取客户的证人证言,无董某甲向公司交款的相关凭证,无法根据书证算出董某甲私自截留公司财物的数额,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现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私自收取货款的转账记录不完整,未调取客户的证人证言,无董某甲向公司交款的相关凭证,无法根据书证算出董某甲私自截留公司财物的数额,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不诉理由:被害单位**(北京)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丢失货物的数量和价值现有证据无法查证属实,进而无法确定李某某侵占货物的具体数量和金额。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案例:渝璧检刑不诉[2021]Z1号


不诉理由:因罗某某在入职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与该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双方因运输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一直未结算。罗某某辩称其侵占公司货款未交回是因为公司差其货款未支付,其本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司混凝土货款的主观故意。在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一直未能获取双方原始交易资料进行审计,也未能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为此,证实罗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案例:绍柯检刑不诉[2021]20206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向侦查机关提交涉案工程的用款清单,现有证据尚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涉案工程中实际垫资的款项是否已超过其收取的工程款;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钢构公司之间的其他工程尚有部分未进行结算,工程部分款项尚未支付,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非法占有的故意。

 

3.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嫌疑人对部分涉案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余部分财物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


案例:渝铜检刑不诉[2021]64号

不诉理由:本院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陶某某非法占有其中40000元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贺某某于2017年4月向合作社借款40000元,于2017年8月还款40000元,由陶某某经手支付借款和接收还款。合作社作了贺某某借款的账目,但在陶某某被查处前没有作还款的账目。陶某某辩解没有及时向合作社归还该笔借款是由于村民吴某某向合作社借款35000元来源于自己的垫资,后用贺某某还款折抵了吴某某向合作社的借款。经向合作社会计罗某某和吴某某核实,吴某某于2016年5月和2017年8月分别向合作社借款20000元和15000元,由陶某某现金支付,吴某某于2020年6月向合作社还款。罗某某还证实合作社日常有一定的备用金由陶某某管理,故不排除贺某某归还合作社的4万元有可能被用于合作社备用金或者折抵吴某某的借款。鉴于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陶某某对该4万元资金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34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侵占的税务局返点费用只有自己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某某供述其用2015年套取的开票费用补偿自己在2014年为公司垫付的采购物资的费用,其对该部分资金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综合全案证据,王某某实际侵占公司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事实不清

 

4.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侵占的财物系被害单位的财产


案例: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1]118号


不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认定涉案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景珠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根据建设施工合同进行清淤,与项目发包方景德镇市管理处是平等的合同双方,袁某某不是发包方的工作人员,清淤中挖出的砂石属于国家的矿产资源、国有财产,不是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工作单位的财产,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案例: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72号


不诉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龚某某等人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所获收益为被害单位所有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三、从相对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点


相对不起诉,是指嫌疑人依照刑法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基于其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看,酌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获得被害单位谅解、从犯等。


案例: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129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具有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例:鹰月检刑不诉[2021]122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彭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例:青城阳检刑不诉[2021]130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认罚,具有从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四、总结


为被控职务侵占罪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应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控方的入罪证据。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是否适格、审查涉案财物的权属是否清晰、审查犯罪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审查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等都是辩护重点。


另外从相对不起诉案例占比情况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应提醒当事人家属及时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一旦做出,案件就不再具有刑事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无罪的人。辩护律师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能取得比在审判阶段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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