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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毒夫妻档?如何辨析其是背后“真凶”还是局外无辜者

办案律师/作者: 何国铭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1-29

何国铭:刑事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这是一起发生在广东汕尾的一起制毒案件。2015年8月31号,有人向警方报案,称某住所内有人在制造毒品,侦查人员获取线索后,马上赶到现场,破门而入后发现房间内空无一人。为此,在房屋的大门“守株待兔”,静候“制毒人员”自投罗网。不一会儿,一名中年妇女林某如打开房门,侦查人员立即上前将其摁倒抓获,并在房屋内查获了400多克冰毒液体及其他物品。随即以制造毒品罪将林某如拘留逮捕,并将其丈夫林某甲网上通缉。2015年11月,林某甲在亲人的劝解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老婆先被抓获归案,老公受劝“自首”,这会是一起制毒夫妻档?抑或又是一起难以认定案件真相的无罪案?该如何判断某个场所是否属于制毒现场?在涉案场所内查获毒品液体、小量的瓶瓶罐罐以及证实涉案场所曾经有大量的水电消耗,我们是否据之得出该涉案场所就是制毒现场呢?

我看未必,“群众”举报称某住所内有人制造毒品,侦查人员获得情报后,即到现场进行蹲守,把住所内将屋内的女主人带走,并在房屋的冰箱内查获几百克冰毒液体以及一些瓶瓶罐罐。侦查人员为了证明这间房子内曾经制毒,进一步调取了上述场所在涉案时间段内的水电消耗量及水电缴费单据,证实这水电消耗总量确实要比一般的家庭的消耗量要大,并侦查人员提取房屋内的抽风机的表层以及冰箱里的过滤网的表层物质。经检测,上述物品中恰好含有冰毒成分。

侦查人员调取水电缴费单据,调取水电消耗量之目的究竟何在?有些人甚为不解。实际上,冰毒的生产过程是需要损耗大量的电力,这种消耗量是远远大于普通家庭的正常使用量。侦查人员在常规的刑事侦查中,也会注意这一点,并以此作为一个查探某住房是否制毒的一个切入口。回归到此案,侦查人员如此做法实际上是意图揭露该住所非常可疑,间接证实住所暗含一个制毒窝点。另外,侦查人员为什么需要检测抽风机及冰箱内过滤网表层是否留有毒品成分呢?原因在于化学品容易挥发,对冰毒液体进行提纯、结晶容易在冰箱表层留有毒品成分。

问题就来了,单凭这些证据就能证实上述住所内存在制毒吗?就能证实林某如与林某甲共同制毒吗?从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上述证据仅是间接性地对涉案房屋是制毒场所作出推测,但单凭此书证依然是无法论证出上述房屋是制毒现场的唯一性结论,无法论证出林某如夫妻制毒的结论。最终法院也仅把妻子林某如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轻罪),将丈夫林某甲无罪释放。

通过此起案件,我们简单谈谈法院判处无罪的理由何在?

如同其他制毒案件一般,笔者认为也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论证林某如夫妻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第一条路径是通过证实此起案件不存在制毒事实,而涉案的房屋也不是制毒现场。由此,尽管林某如夫妻是房屋所有权人,但也难以据之得出两人直接参与制毒,或者是以提供房屋给他人的方式协助案外人制毒。第二条路径是通过证实林某如夫妻是局外人,主观上并不知晓他人在涉案房屋制毒,由此二人均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最终论述出两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结论。

首先通过辨析制毒现场的真伪来对此进行论述。

第一,侦查人员在冰箱顶端搜查到几张水电费的缴费单据,上述书证能够证实上述房屋在2013年底至2014年中旬的电量消耗大约在2000多度,这能证实房屋内曾经有人制毒吗?非也!本案的案发时间是在2015年8月31日,而上述缴费凭证单据仅证实电量消耗时间是在2013年至2014年,两者相距的时间过长。就算涉案房屋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电量消耗明显异常,但也难以证实其与林某如在被捕时前后存在关联性。更值得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后来调取了涉案房屋在2015年4月至8月间的用电量,结果却均为0。显然,这恰好能够证实上述场所未有任何用电。更进一步地说,甚至是没有任何人在此居住,又怎么能证实上述房屋就是一个如假包换的制毒现场呢?

第二,侦查人员在冰箱内壁上及空调内机过滤网上提取到小量的粘贴物,经过检测其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侦查人员正是意图通过这份证据证实林某如等人利用空调及冰箱进行冷却结晶,并以此来印证涉案房屋就是原始制毒场所。至少,在水电消耗量为零的前提下,就不能排除基于冰毒液体仍然是化学品,存在挥发的情形,不能排除冰箱及空调仅是液体冰毒挥发而沾染部分冰毒成分的合理怀疑。

第三,侦查人员在上述房屋的冰箱内查获一次性塑料杯、3个矿泉水瓶、一塑料盒和一陶瓷杯盛装的疑似液体及微型电子称、台式电子称等一些物品。经过称量,瓶内的冰毒液体共重400多克。制造冰毒多是使用纯净水或矿泉水,所以现场留下了3个水瓶,这很好理解,但细心想一想,每一起制毒都需要基本的制毒原料、试剂,而这恰好又是侦查人员未能在现场查获的。更进一步地说,侦查人员从冰箱内查获的矿泉水瓶、塑料盒等连制毒工具都算不上。完成整个制毒流程需要复杂的制毒工艺,生产过程中需要各种各类的制毒工具,于稀析、反应、脱水、结晶等不同的阶段所需的工具也各不相同,比如常见的有发应釜、搅拌器、冰箱、制冷设备、过滤器、脱水器、加热器、压片器、金属模具、玻璃漏斗烧杯、封口机等。其次,制毒人员为了防止在生产冰毒中,不慎被化学物质损伤,会多穿戴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等,显然上述物品均是制毒案件的重要物证。在此起案件中,由于缺乏上述物证,自然是无法组建一个完整的制毒生产线,单凭上述物品是无法完成毒品加工的。

第四,微型电子秤、台式电子秤更多常见于贩卖毒品案件,在涉案现场内查获的这些物品与制毒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更进一步地说,假定办案人员要认定林某如夫妻制贩毒,则其必须要提供证据证实两人具有销货渠道,毒品下家为何人,与他人存在毒品买卖的犯意联络。反观该案,由于办案人员未能查证林某如的毒品下家,有销货渠道,也未调取林某如夫妻的手机通话记录及聊天记录,以证实林某如夫妻有与他人有贩卖毒品的犯意联络。此外,侦查人员调取林某如夫妻名下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恰好证实林某如并未存在大额转账,无法证实林某如有向他人出售毒品。更进一步地说,侦查人员收集了涉案房屋附近居民的证言,恰好证实在2015年间,房屋内并未发生异常情况。由此,侦查人员将上述房屋认定未制毒现场并不符合常理。

第五,涉案的房屋是一个静态的现场,而非动态的、处于正常生产的制毒现场。侦查人员在8月31日抓获林某如后,对涉案现场已经进行一次勘验,在2016年5月28日林某甲投案后,再次进行勘验。两次勘验均反映房屋内的冰箱未通电,由于线路复杂,侦查人员单是找插口都花费了半天,最终察觉涉案冰箱并未处于通电状态,且无法确定冰箱是否还能正常运转使用。为此,侦查人员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该冰箱仅用于储存物品而并无冷冻作用。基于本案的房屋仅处于静止状态,结合本案并未查获制毒工具、试剂及成品等物品,无法论证出涉案房间的冰箱等物品能够被用于制毒,难以证实上述房屋是一个制毒现场。

第六,对于一个制毒案件来说,被追诉人是如何实施制毒的,其所使用的制毒工艺及流程是需要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但也存在例外。最高院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出,假如现场查获毒品实物,被追诉人也承认自己有实施制毒行为,尽管被追诉人不如实供述整个制毒的流程、环节,侦查人员也无须通过侦查实验来证实制毒是否具有可行性。在此起案件中,林某如否认存在犯罪事实,后续归案的丈夫林某甲也否认存在制毒事实。在现场未能查获毒品成品,也未有相关的被追诉人口供能够证实制毒的过程,难以证实本案存在制毒事实。

以上是通过制毒现场的角度进行论述的。接下来,我们在假设上述房屋可能存在制毒的情况下,以关联性为视角对此案进行简单的分析。

第一,侦查人员通过走访调查,收集了涉案房屋附近邻居的证言,以及向林某如夫妻的家属进行询问,上述人员的证言均证实林某如夫妻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二人长期生活在S市,并不在上述房屋内居住。林某如在8月31日当天突然回家是因为按照当地的习俗,当日是接拜神,祭奠祖先的日子。尽管林某如夫妻拥有上述房屋,但却不清楚上述房屋是否被他人用于制毒。换言之,林某如夫妇有不在场证据证明来证实其没有制毒的时空条件。

第二,根据林某甲的供述,在2014年,其由于担忧台风到来会吹垮房子,因此曾邮寄房屋的钥匙给予邻居肖某,委托肖某帮忙用木棍巩固窗台。那么在房子内实施制毒的会不会是肖某呢?侦查人员对肖某进行了尿检,报告证实其并无吸毒,换言之,肖某对毒品并不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此外,侦查人员在房屋内的搜查出了几枚烟头及四只牙刷,经过DNA匹对,也未能证实与肖某有关,无任何物证能够证实肖某曾在上述场所隐秘制毒。

第三,在案无证据证实林某如夫妇有毒品的销售渠道,为了查明案件真相,侦查人员调取了林某如的银行流水记录,这恰好能够证实林某如银行卡并无大额的转账,由此也可以推测林某如基于购买原料、试剂而付出大额的金钱,也可以推测林某如更未将生产出来的毒品成品出售,并为此获取了大额的利润。

第四,如上所述,在案中是缺乏出售制毒原料、工具之相关证人之证言。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场查获物品的外表面上并未检测出含有林某如夫妇的指纹,而这又恰好证实林某如夫妻并未接触到上述物品。假定林某如夫妻有参与制毒,侦查人员应会在上述工具检测出林某如夫妻的生物痕迹,而本案恰好没有,这就间接证实林某如夫妻与本案无关。

第五,侦查人员尽管在涉案住所内查获的两张属于林某甲的电话卡,但由于这两张卡早已销户。由此,无法利用基站定位之原理,到电信公司调取林某如夫妻的位置信息以证实林某甲在涉案时间段曾到多涉案场所,或者据之形成的书证推翻林某甲的口供并非案件事实。

第六,在房屋内查获两个林某甲与林某如之外的DNA分型的牙刷,这更加佐证本案实际上存在案外人。经对提取的烟头和牙刷与林某甲的血样进行DNA比对,鉴定结果表明烟头和2支可以提取基因分型的牙刷与林某甲的基因分型不一致,这也证实林某甲在案发前后不在涉案住所居住应是事实。结合林某如的供述,曾有一名三轮车夫将上述毒品液体及瓶子放置于上述居所,在案就无法排除案外人在涉案住所制毒的合理怀疑。

制毒夫妻档还是涉毒无辜人?很多时候是难以查明的,就这个案件来说,高院更多的是秉承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了无罪判决。鉴于该案对实务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笔者对此简单撰文论述,若存在错漏,请予以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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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铭
何国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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