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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关走私案件(船长走私)无罪辩护要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7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绕关走私案件中,由于案件的案发多因相关部门在特定地点查获走私犯罪的事实,经常会出现人赃并获的情况,故实践中此类情况作无罪辩护的空间相对较小,大部分时候会采取罪轻辩护的策略。

然后,在绕关走私案件中参与的人员不仅有实际获利的人,同时亦包括如船只持有人或股东、船只轮机工作人员或普通船员、码头卸货人员以及并不清楚内情的分销人员等。故笔者认为,绕关走私案件是否采取无罪辩护的策略,不应仅考虑案发当下证据收集的情况,同时亦应结合不同人员身份特性,考虑其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情况,综合评价后再定下辩护策略。

笔者在参与办理或接受咨询的案件中,不乏如船长(根据对船只、航线持股与否可分为不同类型)、船员、码头工作人员、分销人员等各类角色。相关人员在行为过程前所认知的事实情况不同,过程中参与程度不同,行为后的获利亦有较大区别。因此若一概而论,不仅会让无罪者错失辩护关键机会,即便均构成犯罪亦会导致量刑不公的情况。

现笔者根据办案的相关经验,以绕关走私案件中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船长特点,结合其在案中的地位、角色等,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无罪辩护空间及观点。

一、绕关走私案件中船长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的行为

笔者根据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总结出船长可能存在的下列涉及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相关行为:

首先,对绕关走私曾存在共谋。

笔者认为若船长在进行航行前曾与相关人员,包括如船舶实际控制人,走私行为最终制定人,母船方等存在走私的共谋,此时基本能够确认其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故意。

但是,实务中船长的情况并非简单的知情与否,其知悉涉嫌走私的程度以及了解的相关事实,将影响其是否构成犯罪。如若船长虽知悉涉案行为可能存在走私犯罪,但对其中涉及的货物、价值等情况并不知情,则存在对主观上进行辩护的可能。

其次,对涉案的走私行为的船只或航线持有股份。

之所以将相关人员统称为船长,一方面系基于其在具体船次业务中担任船长一职,另一方面则可能为其对船只持有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在对船只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若发生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则相关人员将有较大可能被卷入案中。

笔者认为,对船只持有股份并不等同于相关人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具体应考虑船长如涉案船只是否长期或主要用于走私犯罪活动,涉案的绕关走私行为是否获得船长的认可等。

再次,参与到走私犯罪的利润分配当中。

实际上此情况并非只考虑涉及走私的利润,同时亦应考虑其他合法的收入。

船长在一起行船过程中笼统地概括可能存在如用船费、工时费、航线费等各方面的费用,同时亦包括他人租用船只的费用以及持有股份下用船的收入等。故不能因船长在涉及走私的行为过程中获得利润,便认定该利润为所分配的走私犯罪所得,应综合船只的运营情况以及船长个人的付出,排除合法收入部分后再进行考虑。

最后,是否存在其他航行中不应出现的敏感行为。

所为航行中的敏感行为多种多样,但其核心均为掩盖船只行程轨迹以及运输情况。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采取不常规的手段进行货物进出口运输的可推定为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因此若存在此类行为,则可能较难作事

实上的无罪辩护(只能在证据上的无罪辩护中寻找空间)。笔者在不少案件中发现,船长或相关人员存在关闭AIS系统的行为。实际上,关闭此系统一方面意味着主观上明知所从事的行为并不能被相关部门所得知,客观上以为走私犯罪提供了较大的帮助,此情况对于涉案人员而言极为不利。

二、关于船长走私案件的无罪辩护观点

绕关走私案件的辩护观点,主要可根据具体走私模式(海上、陆上或走不申报通道)、人员、物品等因素进行划分,同时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还会存在仅适用于该案的观点。笔者根据相关经验,认为在绕关走私案件中,可能存在如下常见的辩护观点(仍然以船长为例):

1.主观上并不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

笔者认为,此观点实际上更应表述为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走私犯罪的故意。由于绕关走私与报关走私不同,并不存在如大量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材料的书证等证据,故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对走私犯罪案件知情时,常常仅能通过被抓获时的当次行为的情况进行分析,然而,该次情况虽具有涉嫌走私的货物,但却无法但从货物反映行为人主观情况。故笔者在进行辩护时,常会先行考虑在案证据能否确认行为人的走私犯罪故意,若证据不足,则先行提出主观方面的辩护理由,并结合其他方面的无罪辩护观点提出意见。

2.无法确认绕关走私的次数及数量

绕关走私案件的其中一个特点系实际参与行为的次数较难确定。对于报关走私而言,由于每次货物进出均存在相关单据,记录上有迹可循,即便系多年以前的行为亦能通过相关记录进行追查。但对于绕关走私而言,报关单等文件的缺乏,只能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次数及数量,若此部分证据本身出现问题,则会导致走私次数、数量无法确定,从而影响最终数额的认定,故辩护律师应注意证明走私次数、数量方面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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