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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匠研究之行贿罪案件不起诉案例及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3-31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行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是关于行贿罪处罚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客观方面主要分为四种:一是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 的斡旋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二是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是此时的行为如果构成行贿要求行为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行为人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行贿。三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四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对行贿罪不起诉的研究,既能体现各地检察院对一般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共性情形,亦能体现行贿罪个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根据实务案例,总结行贿罪不起诉的情形及归纳辩点,可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包括法院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实现有效辩护提供参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对行贿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通过整理和归纳,了解在案件中证明行为人构罪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总结归纳行贿罪中的9个有效的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1.1. 无罪辩点:对行贿行为自首并认罪认罚的。

1.2. 案号:通化县人民检察院(通县检一部职刑不诉[2020]4号)

1.3.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1.无罪辩点:被不起诉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

2.2.案号:大同市云州区检察院(云检刑刑不诉[2019]14号)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受雇于董某甲等人,只负责拦车、计数、向超载车辆收取通行费及协助处理疏通河北省路政等方面的事。被不起诉人只是按照董某甲等人的要求去实施的行为,并不明知款项的去向,不认识行贿对象,也不直接接触行贿对象,且对董某甲等人行贿谋取的非法利益不明知。该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三位犯罪嫌疑人构成行贿罪,其构成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三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3.1.无罪辩点: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3.2.案号:松原市人民检察(前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3.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其犯罪较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行贿赃款已全部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4.1.无罪辩点:缺少涉案字画的价格鉴定等证据,无法确定行贿金额

4.2.案号:阜宁县检察院(阜检诉刑不诉[2019]4号)

4.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字画买卖的方式向杨某某行贿70万,但缺少涉案字画的价格鉴定等证据,无法确定本案的行贿金额;2015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授意其儿子王某乙,将杨某某的文物送至北京鉴定,为杨某某支付鉴定费4万元,该行为既有通过行贿为其公司谋利的犯意,也有王某甲感谢杨某某之前对其帮忙关照的概括故意,可以认定该节个人行贿的犯罪事实成立。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行贿70万元的证据不足,行贿4万元的事实构成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5.1.无罪辩点:主动退回受贿款,未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5.2.案号: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沧运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5.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上交徐某某退回的受贿款,未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6.1.无罪辩点:在案证据无法排除涉案款项为借款的合理怀疑

6.2.案号: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穗花检公刑不诉[2018]148号 )

6.3.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不起诉人柯某某利用了王某某的职务便利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无法排除涉案20万元是借款的合理辩解,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7.1.无罪辩点:被不起诉人前后供述不连贯。不符合受贿和行贿一一对应原理,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行贿的犯罪事实

7.2.案号:赣州市开发区检察院(经开区院公诉刑不诉[2018]42号)

7.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行贿人卜某某、受贿人许某某均不承认行贿、受贿犯罪事实,称上述6万元钱系私人借款关系,且被不起诉人前后供述不连贯。根据受贿和行贿一一对应原理,许某某的受贿行为并没有得到认定,因此也难以认定卜某某具有行贿的犯罪事实。职务犯罪侦查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卜某某不起诉。

 

8.1.无罪辩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法益产生现实的危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8.2.案号: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渭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8.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但该国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利用其身份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其财物。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没有对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所代表的法益产生现实的危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9.1.无罪辩点:明显系被索贿的,且被不起诉人是否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证据不足

9.2.案号: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18]52号)

9.3.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柏某甲虽有为感谢和求得中石油重庆**公司原经理朱某某对其业务的关照,应朱某某的要求送给朱某某的情妇董某某22万元的事实,但该事实明显系朱某某索贿,被不起诉人柏某甲是否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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