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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之毒辩常识:唯证人证言不足以定案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29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

证人证言是法定八种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有助于查明真相,但孤证不能定案,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凭证人证言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今天我们分享因在案证据仅有证人证言而无罪、不诉的若干案例。

一、唯凭证言不足以定案之无罪案例

实证案例一,文书案号(2016)辽14刑终19号。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张杰、张智红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刘冬梅对二证人证言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成立,对此指控不予支持。

实证案例二,文书案号:(2014)江蓬法刑初字第158号。法院观点:本案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刚参与制造毒品行为的证据仅有证人袁某宗的证言材料,但该份证言材料无其他证据材料印证,并不能确实、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某刚具有制造毒品行为。

实证案例三,文书案号:(2013)太刑初字第00106号 。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将自己购得的毒品应“英子”的要求运输转卖给翟某某的事实,只有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此节一直予以否认,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及证人翟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赵某甲是为个人吸食在“英子”处购得毒品,其系吸毒者。虽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运输毒品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实证案例四,文书案号:(2016)云0621刑初26号。法院观点:无盖彩色铁盒为何在刘某甲手中,只有刘某甲证言,无其他证据与之印证,属于孤证。虽然证人刘某甲、宋某乙证实,刘某甲长年在昆明医病,一直未在家。但是,2015年8月1日10时许,刘某甲在家,且无盖彩色铁盒是在刘某甲手中查获的。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证人宋某乙证言只能证实,刘某甲在进屋通知被告人宋某甲时,手中没有无盖彩色铁盒,刘某甲在与被告人宋某甲一起走出卧室时,才持有无盖彩色铁盒。但是,仍然无法证实,无盖彩色铁盒是如何到刘某甲手中的,更无法证实无盖彩色铁盒及盒内所装物品属于被告人宋某甲所有。

实证案例五,文书案号:(2014)佛中法刑一初字第74号。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从东莞市运输毒品至佛山市高明区的事实仅有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指证,并无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刘某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并辩解称涉案毒品是李某甲在佛山市高明区取得并带入明阳旅店的,而该旅店视频监控显示毒品第一次出现时,是由证人李某甲独自携带进入旅店的,被告人并无携带任何物品。加之被告人关于李某甲指使“小龙”取毒品的辩解有部分相关证据印证,具有一定的可信性,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有运输毒品的事实。

实证案例六,文书案号:2014)长刑终字第210号。法院观点:原审在未查获毒品、无法对毒品成分含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吸毒人员代X的证言,就认定涉案毒品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混合物不当。

实证案例七,文书案号:来源:(2016)辽14刑终19号。法院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洪艳2013年10月至11月间,在其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陈某某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成立,故对此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在孟某某家卖给孟某某冰毒6克、麻古3粒的犯罪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被告人孟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冯某对此一直否认,且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中对此事又予以否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成立,对此指控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被告人冯某否认容留孟某某吸毒,证人孟某某在庭审中又否认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地点和被告人冯某一起吸食毒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对此指控不予支持。

二、唯凭证言不足定案之不诉案例

实证案例,不诉案号:梁检刑不诉〔2016〕17号。不诉理由分析:行为人张三不认罪,证人李四的证言是孤证,王五是事后才听李四说其曾向张三购买毒品,涉案毒品交易过程缺乏其他证据佐证,致使现有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此,我们认为李四的证言本质上属孤证,依法不能本案定案的根据。

实证案例二,不诉案号:天检公诉刑不诉〔2018〕50号。不诉理由分析:侦查机关未在王某某身上搜查毒品,不能仅凭同案人员周某某、邱某某的证言认定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

实证案例三,不诉案号:石检公诉刑不诉〔2018〕182号。不诉理由分析:雷某某归案后一直否认自己贩毒,也否认自己持有毒品,侦查机关未在雷某某的身上搜查到毒品,在案证据认定雷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只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在案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实证案例四,不诉案号:景检公诉刑不诉〔2017〕308号。不诉理由分析:侦查机关未在杨某甲身上搜查到毒品,在案证据认定杨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只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形成了孤证,不能以此认定杨某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辩律师在阅卷中,应根据在案的证据对控方体系作出预测与判断,当在案指控被追诉人的有效证据只有证人证言时,应大胆作无罪辩护到底。这不仅要求有较高的阅卷水平,对全案证据有较高的掌握能力,更要有敢于无罪辩护的决心与责任心。

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持续前进的最大动力。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以黄坚明律师为主任的广强毒辩中心,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

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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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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