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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命案有效辩护之:毒品命案背后再现“1+1=3”现象原因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28

黄坚明: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国铭:广强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我们是长期专注于毒辩研究的专业律师团队。我们办理了2015年之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冰毒重260千克,获无罪释放)、2015年之香港籍吴某涉嫌走私毒品案(“相当于海洛因1.87吨”,案件已撤销,获彻底“无罪释放”)、2017年之台湾籍蔡某被控贩卖、走私冰毒96公斤(蔡某系第一被告人,案件办理中)、2017年之广州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捕释放)、2017年之周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某高院审理,两人被判死立刑,已被高院裁定发回重审)等经典案例。针对毒品命案有效辩护问题,我们之前已撰写多篇关于数学计算常识的文章。今天我们再撰文论述毒品命案背后之数学计算常识问题。

基本案情简介:张三意图向李四购买两公斤冰毒,每公斤冰毒单价是15万元,合计毒资30万元。但办案机关查明的事实是:张三已汇毒资23万元。

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

其一,23万元不等于30万元,这应是常识。

其二,在没有收到毒品实物的前提下,张三预付23万元购毒款的做法本来就不具有合理性。

其三,退一步来说,假定张三之前已预付5万元毒资,或者是李四之前欠张三款项5万元,此案可认定已汇或已付毒资:23+5=28万元。但28万元明显不等于30万元。显然,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明显违背生活常识,且明显涉及计算错误的常识问题。

其四,我们再退一步来说,因李四尚未实际支付涉案毒品实物给张三,张三暂且先付23万元或28万元预付款,其余款项待李四支付毒品时再支付余款7万元或2万元,这样的说辞是否具有合理性呢?当然不具有合理性。原因很简单,涉案款项的误差问题,以及上述数学计算错误问题,涉案被追诉人应陈述清楚涉案款项23万元或28万元的来龙去脉,对为何存在2万元购毒款的问题也应作出合理解释,办案机关也应核实上述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对此案存在诸多违背经验法则和生活常识的问题提出强烈质疑,也对该案涉及的数学计算错误情形百思不得其解。当然,根源很简单,某些办案人员习惯于凭口供定案,习惯于有罪推定,习惯于否定被追诉人提出的无罪辩解。显然,我们深信此案另有隐情,我们也坚持为被追诉人作无罪辩护。

我们将持续深耕毒辩领域,将提供更多毒辩常识供业界参考。你的关注就是我们持续前进的最大动力。

【关键词】 走私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无罪

广强律师事务所系由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领衔的、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广强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庞大的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以黄坚明律师为主任的广强毒辩中心,并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将刑事辩护推向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

近百名各具特长的精准化刑事辩护律师分别致力诈骗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传销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税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网络犯罪等类犯罪重大案件有效辩护。

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地址:中国.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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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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