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有效辩点 >> 内容

用已卖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办案律师/作者: 倪菁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1-23

倪菁华: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欺骗手段包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贷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然而,使用卖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并不完全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贷款意义相同。也就是说,使用卖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并不必然认定行为人申请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们从一起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来具体看这个问题。

案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渝垫检刑不诉[2015]64号不起诉决定书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将自己的房屋,以10.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某支付购房款,吕某乙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给了何某某。后吕某甲见房屋涨价,以房屋卖便宜为由,要求何某某补几万元购房款未果,便采取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1月29日,吕某甲到垫江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以房屋产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该套房屋房产证。同年5月8日,吕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垫江支行,以房屋装修为由,用重新补办的房屋产权证作担保抵押贷款150000元,后将贷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玩耍等挥霍,至今无法偿还。

二、不起诉要旨

虽然将房屋卖出,但产权证明真实有效,以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申请贷款,不构成贷款罪。

三、入罪逻辑

其实公安机关的入罪逻辑很简单,行为人吕某甲已经将房屋卖掉,并将房产证交予对方,但用欺骗手段想房产部门骗取了房产证,后申请贷款,属于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不起诉理由

房屋买卖以产权证过户为生效要件,吕某甲与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房屋产权未过户,吕某甲有房屋的所有权,仍可以处置房屋。虽采取欺骗的方法重新办理了房产证,但对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影响。本案中,吕某甲持本人房屋产权证在银行办理贷款,房屋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的”情形,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五、无罪辩护思路

虽然房产已经卖出,但未过户前,行为人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由此所做出的抵押贷款不具有欺骗性质,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的无罪思路比较简单,房产虽然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卖出,但在没有对房产进行过户之前,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此时以欺骗手段重新办理的产权证也具有真实性,用该产权证作担保申请贷款,并不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情形。

在本案中,吕某甲虽然与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产权并未过户,此时,吕某甲还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而以产权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产权证,虽然对房产部门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吕某甲基于房屋所有权所取得产权证,而该产权证也具有真实性,不属于伪造、虚构的产权证明,进而利用该产权证明作担保申请贷款,也就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的”情形,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那么吕某甲对何某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并不构成。

本案中,吕某甲与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一直未协助过户,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虽然,吕某甲使用欺骗手段向房产部门申请重新办理产权证明,但这种行为并非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因此吕某甲对何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属于民法上的违约行为。

阅读量:914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倪菁华
倪菁华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证件号:14401201911094511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H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据理力争终获改判,马泽恩律师兢兢业业,获赠锦旗
L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无罪案例|“以刑化债”之挂靠公司伪造公章,证据存疑不逮捕
2024年新增缓刑案例——马律师办理推特传播淫秽物品案判缓刑!
保健品“诈骗”案中如何对证人证言进行全面质证?
从借名买房的角度,可以证明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广强快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不起诉决定!
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