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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走私犯罪的单位(公司)是否需要请辩护律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6-01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走私犯罪案中,由于案件常可能以单位犯罪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因此单位常会作为被告(单位)被追诉。在走私犯罪案件案发后,单位的相关人员首要考虑的均是先为自己聘请律师,而忽略了单位也拥有的辩护权力。

笔者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发现仅有极少部分的案件的单位负责人或将来的诉讼代表人系在侦查阶段便聘请了辩护律师,大部分案件均在审判阶段才有辩护律师介入,甚至部分单位仅安排诉讼代表人出庭。笔者认为,在案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前,可视情况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辩护,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则必须为单位聘请辩护律师。具体原因如下:

 

一、单位作为排名靠前的被告需要辩护律师协助

若一起走私案件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起诉后,全案的单位均会被列为被告单位,排在《起诉书》的前列。

换言之,在进行庭审时,如对于《起诉书》的相关意见、控辩审三方进行的讯问与询问、自行辩护等,均会由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先行进行。此时,单位对于涉案事实、证据的核心问题的回应尤为重要,甚至会影响着辩护基本策略的定制以及案件的走向。

单位有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则可以在审判阶段提前确定好辩护的策略,制定相关质证意见,用一句较为通俗的话语,则是有专业人士在“带节奏”,让庭审辩方的观点更为鲜明,有助于案件顺利进行。

笔者曾办理的305特大走私皮革案,当时担任第二被告(自然人)的辩护律师,该案中第一被告(单位)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大量涉及事实、证据的辩护、质证意见,随后的辩护律师根据其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加强、补充,让辩方各律师的意见能够有充分的展示,最终该案取得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二、诉讼代表人一般无法充分表达辩护意见需要辩护律师协助

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掌管实权的任务,一般在走私犯罪被立案后,便被刑事拘留。换言之,单位中了解单位运作对单位决策掌管权力的人,一般也会因涉嫌走私犯罪而被牵涉进来。

由于实权人物同时是案件的被告人,故不能担任诉讼代表人。此时,一般会寻找在单位内工作,而并不涉案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此类人员虽对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由于并不涉案,故对于案情以及可能面临的单位的结果并不清晰;且工作人员对于单位的核心利益、涉案高层人员量刑的轻重并不关心,不能期待其能够为单位、人员争取相关利益。

笔者认为,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只需回答所了解的问题即可,对于走私犯罪的核心事实、证据等,可尽可能地交由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协助。换言之,为单位聘请律师,能够让单位(诉讼代表人)所发出的声音有理由单位及在案的其他被告人。

 

三、为单位争取更低的处罚,尽可能保留单位

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刑事处罚的同时,对于单位亦需要处以罚金。

此时若对于在案件了结后不打算继续运营的单位而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通过单位方面的努力降低相关人员的刑罚;

而大部分情况下,由于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则意味着单位内尚有其他经营的合法业务,故单位在案件结束后,仍有可能继续运营、盈利,此情况下对于如何让单位获得更低处罚并保留单位,则成为辩护工作的关键。

无论系作有罪或无罪辩护,有辩护律师介入帮忙,均可在相关范围内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在考虑是否聘请辩护律师为单位辩护时,不仅需要从单位利益考虑,亦应从各被告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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