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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起不诉案例剖析贩卖毒品案件无罪“辩点”何在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2-24

从百起不诉案例剖析贩卖毒品案件无罪“辩点”何在

——剖析贩卖毒品案件“形形色色”的无罪理由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毒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 黄坚明

磨刀不误砍柴工。如果把律师比喻成一把刀、一柄剑的话,那么我们应怎样磨刀练剑,才能成为名刀名剑,这是刑事律师应思考的问题!个人见解,除了办案过程的“真枪实战”经验积累之外,律师平时就应多多磨刀练剑。多看无罪、不诉或不捕的成功辩护案例,多思考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理由何在,这应是刑事律师很好的磨刀练剑方法之一。

回归到今晚的分享主题,我实际查阅的贩卖毒品案件“不诉无罪”案例(专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很多,远超百起。我之前也写过《从孤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从物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毒品已灭失或未被查获的案件应认定被追诉人无罪》、《律师说了五句话,检察官就将“毒贩子”放了》等相关文章,这都源于自己办案所想,查阅相关不捕、不诉和无罪毒品案例之后的所思。我和梁栩境律师于2017年初办理一起涉案毒品数量达500克的、涉嫌贩卖毒品的不捕案例,自认为此案之所以无罪辩护成功,跟我们长期磨刀练剑所积累的功底有关。下面,我从不诉毒品犯罪案件为切入点,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追诉人口供、鉴定意见等证据视角,以及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视角,详细论述贩卖毒品案件无罪辩点之所在。

一、因物证缺失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首先,在司法实务中,因毒品实物缺失而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案例很多,最常见的情形是侦查人员既没有查获毒品实物,亦没有扣押到毒资,根本就无法查明涉案行为是否涉及毒品交易问题。类似情形还包括毒品来源不明,去向不明,且毒资来源不明,去向也不明的情形。事实上,侦查人员没有扣押到分包毒品的工具物证,也成为案件当事人无罪的理由之一。我查阅到此类案件达五起。司法实务中,此类不诉无罪案例还有很多,其他情形也如此,这点后面就不再赘述。

其次,因涉案毒品实物已灭失或无法查获,导致当事人获得无罪释放的案例也很多。因侦查人员未查获毒品实物,或毒品实物已灭失,进而无法确定被追诉人交易的物质是否为毒品存疑,更无法确定涉案毒品可疑物的数量、体积、纯度等核心事实,使得贩卖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相关案件无法定案。我查阅到此类案件达五起。

再者,尽管侦查人员查获了相应的毒品实物,但因涉案毒品实物所有权存疑,导致涉案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案例也很多。具体情形包括:毒品所有权人存疑,被追诉人商量交易毒品数量,与查获毒品数量不符;在第三人所有的房屋内查获毒品,且第三人系贩毒人员或吸毒人员,无法排除涉案毒品为第三者所有的合理怀疑;在案发现场以外的周边区域查获毒品实物;犯罪嫌疑人坚持涉案毒品并非其所有等。我查阅到此类案件达四起。

最后,在司法实务中,还遇到这样的情形:办案机关没有查获毒品实物,但查获毒品实物以外的其他物证,或用于包装、夹藏毒品或毒品原料的相关物证。如:可用于称量毒品重量的电子称,用于夹藏毒品的液压机图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筛网等物证。个人观点,此类案件仍属于因物证缺失而无法定案的范畴。我查阅到此类案件仅一起。

因此,没有毒品实物,未查获毒品实物或毒品实物已灭失,查获的毒品实物所有权存疑,或仅仅查获毒品物证以外的其他物证的相关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最后获得无罪释放的案例很多。我已查阅到的此类案件达十五起。

二、因书证对当事人有利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我认为,因书证证明力不足而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贩卖毒品案例,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有如下三种情形:

首先,没有通话记录书证,无法证明涉案人员之间存在电话沟通、沟通毒品交易的事实是客观存在,或相应口供陈述的“时间”与通话记录“时间”不符。其次,涉案人员之间确实存在通过银行汇款的客观事实,但单单存在款项来往,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就存在支付毒资、收取毒资进而交易毒品的客观事实。最后,我在办案中曾发现,某些案件存在书证造假的情况。

我查阅到此类无罪案件四起,无罪情形具体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汇款行为不等于支付毒资行为,涉案款项流转手续繁杂,涉及诸多不知情人员等。

三、因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首先,在案证人证言属孤证,是最常见的贩卖毒品案件无罪理由。我之所以撰写《从孤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一文,核心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证人证言属孤证的情形很常见。如:案件仅有唯一一名证人,除了其证言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佐证。比较常见情形是仅仅有下家吸毒者的证言,或仅仅有唯一目击证人的证言。此类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最后其获得无罪释放的案例很多。我已查阅到的此类案件已达七起。

其次,相关案件有两名证人的证言,但两名证人的证言之间是不能相互印证,或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也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导致在案证据不足,无法定案。如:其中一名证人是事后听说的,或仅仅有现场协勤人员和见证人的证言。我查阅到的类似案例已达五起。

再者,在案证人是各自独立实施涉案购买毒品的行为,导致其证言之间无法相互印证。如:仅有证人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各自从上家杨某某手中购买过毒品麻古和冰毒,但其证言无法相互印证。

此外,司法实务中,还遇到其中一名证人无法确认交易毒品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情形。如: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吸毒人员郝某某的证言;马某乙虽称目睹了郝某某与马某甲见面的场景,但不能明确证实马某甲向郝某某贩卖了毒品。

最后,司法实务中还涉及这样的情形,相关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笔录出现修改的痕迹,笔录内容前后矛盾,侦查机关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最后案件无罪结案。

四、单凭被追诉人的口供不能定案

首先,如上所述,被追诉人口供属孤证的情形也很常见,此类案件无罪案例也很多。我查阅的不诉无罪案例已达八起。最核心理由是除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外,没有其他在案证据可佐证。

其次,在司法实务中,还经常涉及上家或下家没有归案的问题,直接导致办案机关无法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我查阅到的上家或下家未归案的贩卖毒品案件无罪案例达八起。如:彭某某毒品来源的上家“李某某”,经侦查机关两次退查仍未找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郑某甲明知是毒品仍然帮助贩卖毒品事实,且购买毒品下家未找到。我本人办理的因上家或下家未归案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案例有两起,改变贩卖毒品罪定性的案例有一起。

最后,在共同犯罪中,经常涉及“一对一”、“一人认罪、一人不认罪”的情形。如:现有证据只有张某某一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代某某在侦查阶段及补充侦查阶段的供述始终否认通过张某某贩卖过毒品,包某某在逃。我已查阅到的相关无罪案例共四起。

五、综合评判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在案的核心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论证出当事人涉案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不诉无罪案例也很多。具体情形包括:毒品封存笔录表述与证人证言、称量笔录表述与同步录音录像细节不相一致;犯罪嫌疑人供述均不稳定,所供述的交易毒品的时间、次数、数量、支付毒资时间、支付毒资数额等关键情节前后不一,且不能相互印证;被不起诉人供述的贩卖毒品行为,与两名或多名证人的证言不相印证;案件基本事实不明等诸多情形。

六、因不符合有偿交易毒品实质性要件而无法定案

首先,被追诉人并没有实际控制与支配涉案毒品,导致相关案件因行为要件不符而无法定案,即:行为人没有持有毒品,自然就不存在其贩卖毒品的客观事实。如:仅仅是不知情的司机,其仅仅负责开车;仅仅是单纯的“陪伴”行为, 或在“不知情、被蒙骗”的情况下提供一些辅助性帮助行为,其行为已无关毒品犯罪事宜。我查阅到此类无罪案例达六起,我亲自办理的此类不捕案例也有两起。

如: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明知张某某要去贩卖毒品,仍陪同她一同前往并被抓获。但该毒品是由张某某提供,也是由张某某联系买家、交易地点、数量等,王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仅是陪同张某某到达贩卖地点,没有促成交易,也不是毒品交易的任何一方,且毒品系由张某某带到交易地点,王某某也没有运输毒品等作用,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和张某某有贩卖的共谋或者王某某从中牟利,故不能将王某某的“陪伴”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的共犯。

其次,单纯代购少量毒品,单纯赠送少量毒品,没有变相加价牟利,或私下截留少量毒品作为报酬等情形,因不符合有偿交易毒品实质性要件而无罪。我查阅到此类无罪案例达十八起。

再者,无法排除被追诉人购买毒品系用于自我吸食合理怀疑的情形。此类案例在司法实务中也很常见,我已查阅到的案例达四起。如:单纯的自我吸食,或相互兑换少量毒品吸食。

最后,我还查阅到这样的无罪案例,系当事人因“事后”知悉涉及毒品交易即离开案发现场而无罪的情形。如:海某某在事前不知车上装的是毒品大麻烟,也没有参与共谋;事中不知道马某某、姬某某二人贩卖毒品一事;事后在得知马某某来吴忠的目的是贩卖毒品后立即离开了现场,最后海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七、因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其一,我印象最深的案例,是侦查人员未更换手套而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案件核心事实是:在搜查过程中,查某某双手及其他身体部位虽未直接触涉案毒品的外包装,但由于搜查过程中同一名搜查人员在对查某某的身体及随身物品、现场周围进行搜查的过程中并未更换手套,存在涉案毒品外包装上的查某某生物样本来源系通过该搜查人员接触而间接传递的可能,导致根据涉案毒品外包装上提取的生物检材与查某某指血的DNA比对鉴定认定该涉案毒品系查某某所持有的结论无法排除外包装检材受到污染的可能。

其二,侦查人员把案件视频资料频频“弄丢”而导致当事人无罪的情形。如: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贩卖毒品事实,且侦查机关不能提供第一次讯问过程的视频。再如:公安机关对于丁某某的有罪供述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后,又将此证据材料遗失;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均无见证人,而对应的录像均遗失。

其三,因关键物证未及时收集而遗失,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如:程某某有罪供述及张某某证言体现的包装该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蓝色塑料袋、白色卫生纸均遗失,也没有对应照片进行固定,在案言词证据均未体现现场查获时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位置情况,上述原因从而致使本案证据不能确定涉案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来源。

其四,侦查人员没有使用公安部监制的物证袋封存毒品而导致当事人无罪。如:侦查人员在毒品封存时没有使用公安部监制的物证袋,在毒品称重时没有当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面拆封,无法证实送检的疑似毒品就是案发当天查获的疑似毒品。

其五,侦查人员未依法立案,控制下交易因程序违法而导致当事人无罪的情形。如:侦查机关并未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立案侦查而采取了强制措施,且侦查人员未经审批实行了实质的控制下交付行为,导致办案程序违法,证据被排除,且无法补正。

其六,相关案件存在抓捕现场无见证人见证毒品具体情况,见证人身份无法核实,缺乏相应的辨认笔录或存在辨认人无法辨认等情况,进而导致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情形。

如:毒品检查、封存、扣押程序未及时在案发现场且未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进行,亦未在现场对毒品的原始位置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且在现场无见证人见证毒品具体情况,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现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毒品同一性无法证明,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存疑;在案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相互辨认笔录事实上无见证人在场见证,重新组织辨认缺乏证明力,该证据现已无法补正;本案中对证人杨某某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上的见证人黄某某经复核后证实他并没有看到查获扣押杨某某身上毒品的过程。

其七,案件刑讯逼供,办案程序违法。如:经调取王某某在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记录,证明王某某的双足颈踝部确有明显伤情。经调查询问上述场所的医生、法医及管教民警,询问办案民警并让侦查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询问同监舍人员,讯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某的伤情系被使用械具所致。对于王某某入所后的有罪供述,鉴于侦查机关未变更讯问人员,上述证据亦应予以排除。

其八,相关案件存在称重、提取程序违法,混合称重,程序违法的情形。如:侦查机关在称重、提取等重要环节未让当事人参与,称重时又出现混合称重的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毒品未经合法指认、称量程序;毒品提取、封存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封存的过程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毒品称量的过程中未将称量器归零,无法确定毒品的具体重量等相关情形。

八、被追诉人存在立功或重大立功而获得不诉无罪释放的情形,此类案例在司法实务中还是比较罕见的,我仅查阅到一起存在重大立功情节,最后当事人获无罪释放的案例

综上所述,根据我查阅的贩卖毒品罪诸多不诉无罪案例,初步统计结果是:因物证缺失而无罪的案例15起,因书证证明力不足而无罪的案例4起,因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而无罪的案例15起,因单凭被追诉人的有罪口供不能定案的案例20起,全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案例的5起,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符合有偿交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的31起,因程序违法而无罪的案例11起,合计101起案例。从百起不诉无罪案例反推:尽管毒品犯罪案件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机率很低,尽管当事人获不捕、不诉或被法院宣告无罪的比例很低,但从实证视角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成功的机会还是挺高的,无罪辩点也很多。我更期待更多律师同行对贩卖毒品罪的不诉案例展开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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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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