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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从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一案看洗钱罪的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11-02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从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一案看洗钱罪的无罪辩点

张王宏: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该类案件后,要以无罪的视角观察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而寻找最佳的辩护空间,紧扣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从被告人的主、客观特征出发,寻找最有效的无罪辩点,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最高院指导案例、北大法宝等裁判文书搜索平台,查阅了百余篇的洗钱罪裁判文书,选取了最具有效的、有参考价值的无罪判例,总结在案例中把握法院的裁判规则与要旨,为当事人做有效的无罪辩护。以下供大家参考。

目录

一、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涉案行为人不具备明知的条件,在不知其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涉案行为人,既没干扰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亦没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行为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4: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涉案的财产系正当收入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正文

一、主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那么,涉案的行为人,是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行为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构成洗钱罪。

二、主观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2:涉案行为人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综上所述,涉案行为人不具备明知的条件,在不知其为犯罪所得及其利益,则,不构成本罪。

相关无罪判例:沈桂芳、周重怀等被控洗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犍为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理由一:本院查明,要认定沈、周二人明知杨某转给沈、周二人的款项是唐俊犯罪所得,及要认定沈、周二人转给杨某的款项系他人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故指控三被告人之间相互转款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沈桂芳提出的没有洗钱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沈桂芳在本案中没有主观故意,她不具备明知的条件,沈桂芳夫妻在2010年前已经购置了多处房产及门面、并有高利放贷行为,公诉机关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其财产均系来源于上游犯罪的辩护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三、客体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3:涉案行为人,既没干扰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亦没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则不构成本罪。

四、客观行为方面不构成

主要无罪辩点4: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具体行为表现如下:(一)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二)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涉案行为人并没有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涉案的财产系正当收入情况,则,不构成本罪。

裁判理由二:本院查明,在客观上,沈桂芳、周重怀没有洗钱行为,其家庭财产至少有八九百万,周重怀在2010年前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周重怀和沈桂芳在2010年之前开过多家店,且从事收益较高的民间借贷,二人在2010年前就有多处门面和房产;本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认为沈桂芳、周重怀的辩护人提出7-9号证据恰好证明了沈桂芳、周重怀在2010年前就有大量的经济来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桂芳、周重怀在唐俊犯罪期间,出现大量的资金往返、现金存取、转款的事实清楚,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实沈、周二人银行账户大量资金往返、现金存取、转款等款项是来源于他人犯罪所得,故公诉机关指控沈、周二人犯洗钱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沈桂芳、周重怀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犍为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二)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桂芳无罪。

二、被告人周重怀无罪。

【关键词】洗钱罪辩护律师;洗钱罪无罪判例;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金融犯罪律师;张王宏律师;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

张王宏律师写于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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