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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如何争取变更罪名?

办案律师/作者: 黄佳博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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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案件尤其是网络涉黄的案件除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外,还可能适用的罪名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罪(没有“牟利”二字)、组织淫秽表演罪以及帮信罪。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一个重罪,一旦涉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判,最高甚至可到无期,另外三个罪名这是轻罪,具体量刑幅度如下:

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高两年


组织淫秽表演罪

三年以下

三到十年

帮信罪

最高三年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如果能变更罪名,轻判甚至判缓或不起诉的概率就会显著提升。实务中,对于变更为哪个罪名,则需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首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对于没有牟利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应积极争取变更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罪。至于如何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牟利目的,笔者的经验是结合涉案资金交易明细和行为人的口供全面审查资金流向,进而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存在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实务中经常出现控辩争议的是那些有一定获利但牟利并非来自传播行为的情形,举例来说,《刑事审判参考》第1444号收录的“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周某某为推销合法产品在微信群发布淫秽视频招揽顾客,其确实存在获利行为,但获利来源是售卖合法产品,并非所传播的淫秽视频,最终也是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这个案例是比较极端的例子,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的就是实务中那些为达到其他目的传播淫秽视频的类案,比如“福利姬”为招嫖发福利视频的案件,如果行为人的福利视频完全免费,参照该案例就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性,如果其福利视频收费,则要结合证据材料审查其收费情况是否达到1万元的入罪门槛,即使其后续卖淫的获利金额巨大,通过传播淫秽视频收取的费用未超过1万元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性。

笔者曾经办理的“福利姬”推特招嫖案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其在推特发布视频引流到线下卖淫,最终法院认定的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考虑到其有立功等情节最终对其适用了缓刑。

其次是组织淫秽表演罪。

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上都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两者传播的方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就是组织淫秽表演罪中的淫秽物品具有“及时性”,不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淫秽物品则具有“可复制”性。

实务中这两个罪名出现适用争议的一般都是在“色情直播”案件,对于“色情直播”案件中的黄播、家族长和组织人员,应争取打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指控。

实务中也有不少法院支持此类案件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观点,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3辑收录的陈某、董某某等组织淫秽表演案,本案涉案公司经营色情直播平台,公司运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被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至于没有组织行为的“黄播”能否定组织淫秽表演罪,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但必须明确的是应当排除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适用,理由包括以下三点:

1.黄播进行色情直播同样是一个“即时性”表演,一旦下播,淫秽表演即结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淫秽物品则可以反复观看,其社会危害性远超即时直播的色情直播。实务中有观点认为黄播所进行的色情直播可以录播,观看者也可以反复观看,也具有可复制性。但笔者认为录播行为是观看者的个人行为,进行色情表演的黄播并未主动以任何形式将“作品”予以固定供观看者反复观看,另外,观看者录播后的观看是“一对一”的观看行为,也不满足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中“一对多”的不特定性。

2.组织淫秽直播的公司相关人员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性,作为被组织者,黄播如果被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可能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局面。

3.两高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并未将“表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中的“物品”,强行认定黄播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是帮信罪。

帮信罪针对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具体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一般是技术人员和支付结算人员。

对于这两类人员,如果主观上未与传播淫秽物品团伙合谋,在面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指控时,帮信罪是一个不错的辩护方向,实务中也有不少这两类人员由传牟改帮信的先例,比如(2025)吉04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崔某、张某、黄某在微信群抢红包,所抢红包被证实是黄色网站内收到的资金,一开始三人被拘留的罪名均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最终认定的均是帮信罪。

当然了,改变罪名只是此类案件的其中一个辩护方向,如果要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则需要根据案件证据情况制定具体的辩护策略。总而言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算是一个容易重判的罪名,但凡涉案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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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博
黄佳博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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