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币涉嫌外汇类非法经营罪?关键在于有无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价值转换
曾杰律师、陈俊泓
1.虚拟货币给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带来新问题
我国唯一的单行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即为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非法买卖外汇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同时由于非法经营罪是涵盖包括非法经营烟草、非法经营证券期货、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等等多种犯罪情节的“口袋罪”,因此法律界常将因非法买卖外汇而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概括称之为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没有争议。但是,随着虚拟货币的出现,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2.买卖虚拟货币本身,不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买卖虚拟货币本身,肯定是不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明确了外汇的内涵种类,其中并不包括“虚拟货币”。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没有货币地位。
简单来说,所谓的虚拟货币,从其本质上来讲,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范畴,更不能将其归类为“外汇”或“外币”。因此,在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过程中,这种行为并不会被认定为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换句话说,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属性,其交易活动也不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而不会有触犯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3.以虚拟货币“过桥”,实际上实现外汇和人民币价值转换的,涉嫌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虽然买卖虚拟货币本身不会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但是如果虚拟货币的买卖实际上仅仅是买卖外汇的“过桥”,是人民币和外汇转换之间的“中介物”,情况就会有所不同。如果交易行为实现了人民币与外币的价值转换,就极有可能落入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范畴。
比如,假设犯罪嫌疑人A某是专门从事倒买倒卖外汇业务的“外汇黄牛”,为了达到扩大市场占有率、便捷地进行倒买倒卖交易、增加追查难度以掩盖交易痕迹等多种目的,A某在进行外汇兑换服务的过程中,并不是简单地直接以人民币兑换外币。相反,A某会先要求那些有兑换外汇需求的换汇行为人,将其预先准备用于兑换外汇的人民币,通过各种复杂的渠道和方式,购买相应数量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完成这一步骤后,这些换汇行为人再用这些虚拟货币与A某进行交易,换取同等价值的外币。
这种交易行为可以概括为人民币—虚拟货币—外汇,虚拟货币并不是交易的起点或者终点,只是本次兑换服务中间的一个“过桥”,是外币和人民币交易中间的交易媒介,本次交易实质上进行了人民币与外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就与非法买卖外汇的特征相契合。
同样的逻辑推理下,如果虚拟币的交易活动仅仅限定在人民币体系内部进行,而没有涉及到与任何外币之间的价值转换过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认定其行为涉嫌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举例来说,假设用户只是使用人民币来购买虚拟币,而在后续的交易中,又将这些虚拟币卖出,最终重新获得人民币,整个交易流程中并未与任何外币产生直接的关联或互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就不会涉嫌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4.小结
综上所述,在判断买卖虚拟币是否涉嫌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时,核心要点在于交易过程中是否实现了人民币与外币的价值转换。司法实践中,判断虚拟币买卖是否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要审查交易的实际流程和资金流向,确定是否存在人民币与外币的价值转换环节。
另一方面交易的规模和影响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只有当交易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程度——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时,才会以犯罪论处。那么,关于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认定?下一文,笔者将会对这一问题做出详细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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