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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同时构成传销和集资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3-19


【典型案例】同时构成传销和集资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曾杰律师 林安琪

导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传销手段和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正文:

陈某某、王某某集资诈骗案

【编号】2023-03-1-134-001

【基本案情】

该案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某依靠民间借贷维持某龙公司运转,在明知某龙公司欠有大量外债,根本没有盈利项目的情况下,编造某龙公司即将上市等虚假事实,承诺资金有保障,以某龙公司名义对外公开招聘代理商,分为准代理商、正式代理商、县区级经理、地市级经理、市场总监组五个层级,参加者缴纳900元加盟费成为某龙公司准代理商,每月可得到450元返利,连返三个月,另外还能获得某龙公司商品代理权、项目推广权和赠送的股权,各层级代理商均可以发展下线,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数量作为晋升层级、计酬、返利的依据,正式代理商以上层级每月可以获得4200元至1.2万元不等的补贴。经统计,参加非法传销活动人员共计30余万人,实际收取加盟费3亿余元,返利1.7亿余元,运作成本716万余元,截留资金1.6亿余元,大部分被陈某某、王某某私分。

为何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关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2022年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五)项指出“机子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至始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本案中某龙公司没有盈利项目,集资款也并非用于实际经营而是返利等资金运作,陈某某、王某某截留资金1.6亿余元,大部分被私分。因此,可以认定陈、王对于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陈、王二人在明知某龙公司欠有大量外债,根本没有盈利项目的情况下,编造某龙公司即将上市等虚假事实,使投资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投资,陈、王二人使用了诈骗方法。

关于“非法集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可以看出非法集资的3个特征,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诱性——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本案中,陈、王二人以某龙公司名义在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下以代理费的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承诺保本付息性质的连续返利和股权赠送、对外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公众吸收资金。陈、王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

综上,陈、王二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为何构成传销罪?

陈某某、王某某以招收某龙公司代理商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加盟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有读者可能会有疑问,一个行为还能构成两个罪名?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呢?按照传销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来定罪?

一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名在刑法学理上的概念为“竞合”,通常两种情况,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例如诈骗罪和此处的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是诈骗类犯罪的基础罪名,为了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法益,刑法同样设置了特别罪名——集资诈骗罪,在这两个法条中,都包含了诈骗的基本行为。对于法条竞合的一般处置原理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例如,行为人在金融集资领域实施诈骗行为,其一个行为触犯这两个竞合的法条,那么,会按照特别法条集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

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的罪名,例如本案中的陈、王二人,其行为的本质是承诺保本付息的集资诈骗,但在集资过程中吸引投资人的方法构成传销,其一个集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没有在法条上竞合的罪名。

2013 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陈、王二人应当按照较重的罪来进行处罚。

集资诈骗罪和传销罪哪个更重?

从犯罪数额来看:

传销罪的基础刑期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数额达到 250 万则可以构成“情节严重”,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数额达 10 万元, 即“数额较大”,应当予以追诉,处 3-7 年有期徒刑;数额达 50 万元则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因此,单从数额来看,集资诈骗罪较传销罪的处罚更重,本案中的陈、王二人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此,该案的裁判要旨也表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对立、排斥关系,二者可能发生竞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传销手段和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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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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