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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其他罪名的辩护问题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26


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其他罪名的辩护问题

  

自2022年年中起笔者发现所接受的相关咨询中,当事人同时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及其他某项罪名的情况逐渐增多,除走私犯罪外,基于案件情况不同还可能涉及如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逃避商检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三个原因:一系现阶段办案部门在处理走私案件时有相关要求,明确除进出口部分的行为需要处理外,还应根据犯罪先后前后分工情况以及资金流转情况等问题进行考虑,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问题应进行调查甚至提起起诉;二是现阶段走私犯罪案件趋于复杂化,分工进一步细分,原有的走私犯罪无法就所有分工情况进行打击;三是由于第二点的情况,导致走私案件参与人员较多,统一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追诉即基于数额量刑并不能公平确认相关人员的责任大小,故有必要引入其他罪名进行定性。

关于以往笔者所办理的走私案件,若其中存在可能的多个罪名,其一般均系与主体部分的走私行为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如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由于该行为的核心为盗用他人的免税额度,故必然需要相关身份信息,由此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涉及到转运平台的各类型走私案件中,存在为平台提供各类换单软件,则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上述认定具有主要偏向于对其他行为与走私行为的关联程度,若相关人员明知所合作对象所从事的系走私犯罪,则可能会被认为系共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而现阶段所探讨的同时涉及走私与其他罪名的情况,则是偏向于数罪并罚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从事走私行为的过程中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笔者现阶段已经办理了数起可能涉及数罪并罚的走私案件,现针对不同的罪名,分析介绍如下: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走私普通货物

此类情况常见于走私红油案件,主要针对的系当事人走私红油后同时涉及对红油进行加工、销售的情况。

走私红油案件中存在红油从香港销售,到随后的运输、接驳、加工、转售等环节,各个环节中相关人员从知情以及参与程度可进行涉嫌不同类型罪名的划分。对于仅参与到后续的加工、销售工作的人员,一般只会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而对于仅参与红油境外到境内运输行为的人员则会被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犯。实务中值得讨论的是同时涉及到红油来源策划以及去向销售的人员,其所涉及的系一罪或是数罪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打击走私油品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考虑构成何罪名的关键在于考虑走私行为的共谋情况以及油品来源人员的身份问题。笔者所办理的一起走私红油案件中,办案部门认为当事人同时存在共谋走私以及加工销售的情况,应数罪并罚;随后笔者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与直接走私人共谋,所收购的红油来源亦无法确定属于直接走私人,故应以掩饰、隐瞒犯罪一罪论。该案最终确定为一罪,当事人亦避免了数罪下超过1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掩饰、隐瞒与走私犯罪同时被追诉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着重分析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考虑其有无参与到走私环节当中;同时对上游以及红油销售人员的身份进行分析,考虑其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走私人。综合二者确定案件系一罪或是数罪,再结合其他情节争取最轻处罚。

二、洗钱罪与走私普通货物

自去年起相关办案部门对于洗钱罪名的关注度有较为明显的提升,其中具体到走私犯罪案件,则明确需对走私过程发生的相关款项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洗钱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提出起诉意见或进行起诉。

现阶段笔者一共办理了两起走私与洗钱数罪并罚的案件,两起案件情况相似,其过程及结果能够反映办案部门对此二罪名数罪并罚下的处理思路。在两起案件中,当事人均系将走私所获的利润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境外,重新再购买货物进行走私,如此往复。办案部门认为由于当事人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予进行追诉。在辩护过程中,笔者提出在整个走私过程中资金流转属于行为的必然构成部分,换言之将款项转移到境外重新购买货物,系当次走私行为结束后必然发生的结果,系整个走私过程的构成部分,因此应以一罪论处。两起案件的第一起现已审结,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上述辩护理由,排除了洗钱罪的认定,最终确定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在第二起案件中笔者认为其裁判思路应予第一起一致,现案件尚在办理过程中。

实务中对于前面提到的将款项转移重新进行走私行为一般均不会独立认定洗钱罪,但由于各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处理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对于款项转移后用于购买境外的动产、不动产,则不属于走私行为的构成部分,此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洗钱罪;或是款项虽然于境内使用,但就款项性质进行变更,掩盖其来源于走私的本质,亦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三、逃避商检罪与走私普通货物

逃避商检罪系一个较为少见的罪名,其主要出现在进出口环节的货物检验检查过程中,尤其常见于涉及家电产品的进出口行为。

对于逃避商检罪在实务中较少出现的情况,笔者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对于涉案货物较少的逃避商检行为,往往通过补交相关材料或是行政处罚进行处理,一般不会上升到刑事案件,且此情况多来源于当事人的经营失误,并未达到相关立案标准;另一方面则是逃避商检行为经常被包含在走私犯罪活动当中,走私行为的特征为低报、伪报,伪报部分不仅包括货物的真实价值,同时亦涉及货物的性质,即货物并未进行合法商检的事实情况。

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逃避商检与走私普通货物数罪起诉的案件中,当事人走私来源于欧洲的电器,其中部分有商检检验证明,而部分由于规格不符,并不具有进口到国内的资格。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笔者从当事人行为以及法律适用两方面入手,论述案件不构成逃避商检罪:首先行为方面,当事人将相关电器通过伪报的方式入境时,其系希望对货物的价值、规格等进行全面的掩盖,该伪报行为并未针对商检情况,故从行为角度分析实际上并无逃避商检检查的情况;其次从法律适用方面看,当事人伪报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走私及逃避商检两个罪名,但属于刑事法律上的想象竞合情况,依法应以一罪论。

四、非法经营与走私普通物品

非法经营与走私结合的情况在以往亦存在,近年来则是较为多发。由于非法经营系一个对犯罪对象的覆盖范围较广的罪名,因此该罪名与走私结合下所涉及的物品亦较为多样。根据笔者经验,同时涉及非法经营与走私的当事人所经营的货物、物品可能为上面提到的红油,或是如香烟、冻品等。

考虑此类案件当事人一罪或是数罪,核心在于经营与走私行为的距离及关联程度。此类型案件笔者所办理的较少,并未形成有效的经验,因此便不就此问题详述。

笔者认为在走私犯罪案件中若涉及到数罪问题必须慎重进行处理,毕竟现阶段的走私案件数额特别巨大已经常态化,若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数罪并罚下很可能超过15年有期徒刑。对于走私与其他案件结合的情况,应着重分析罪名之间的关系,行为前后联系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个案进行分析,才能有效地得出具有效果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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