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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平台注册的账号数量等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吗?

办案律师/作者: 韩武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9-06


传销平台注册的账号数量等于发展下线的人数吗?


如今的传销案件,发展人头的方式已从口口相传,转变成了依托APP的人人扫码,只需轻轻一扫分享的二维码,即可下载APP注册账号号参与其中。

殊不知,通过自己分享出去的二维码而注册的账号数量,会通过办案机关对传销平台数据库的鉴定,详细地呈现出来,最终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比如我办理的一起传销犯罪案件,办案人员就认为,通过分享的二维码所注册的平台账号数量就是发展下线的人数,注册账号越多,发展人头数量越多,量刑就更重。

按照这一逻辑处理传销案件,实务中,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往往会质疑将账号数等同于人数的合理性,原因在于注册的账号数量不是发展下线的人数,不能完全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一,传销犯罪的规定是人数,不是账号数,简单的将账号等同于人,是计算发展下线数量的错误根源。

我们都知道,传销活动的典型特征是人传人组成的金字塔层级结构,拉人头、发展下线,以及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三层三十人”,都指的是参与传销活动活生生的人,不是指的拉账号、发展账号,三层三十个账号,因此,简单的将账号认定是发展的下线人数,曲解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

第二,注册平台的账号与发展下线的人数不能一一对应,存在“一人多账号”,“系统自动分配账号”、“无效账号”等诸多“虚点”,因此,不能将账号数简单推定是发展下线的人数

实践中,很多传销平台APP的注册是非常随意,简单的,并不要求注册者与自己的某些身份信息严格保持一致。比如,有的APP用手机号即可注册,有的用身份证号也可注册,有的甚至是你只要随意输入11位数的手机号,或18位数的身份证号即可注册,在此种情形下,就会存在同一个人使用不同手机号,或者不同的身份证号去注册平台账号,这些注册的账号仍然会被计算在同一个账号之下,而实际上参与的人数就只有一个人,却有多个平台账号,出现“一人多账号”的现象。

其次,即使通过分享的二维码注册了平台的账号,但也存在在注册账号后并未参与到传销活动的现象,即不往传销活动中投钱,也不将二维码分享给他人,因此,这些账号就是“无效账号”。

再者,传销平台APP中,存在拥有后台管理权限的人员,为了避免自己注册账号之下的账号过多,会将自己账号之下的账号,通过后台系统分配到其他人员注册的账号之下,或者是为了促使某些成员的快速升级,会利用后台系统分配一些注册的账号到其账号之下,就产生了大量的“系统自动分配账号”,而这些账号却不是自己主动发展的下线人员。

由上可见,无论是“一人多账号”,“系统自动分配账号”、“无效账号”,都不是实际发展的会员人数,不能计算为发展的下线人数,只有在传销平台中,账号注册者的注册信息与实际使用者能够一一对应时,才能以发展的账号作为下线的人数,否则就会出现大量毫无意义的账号被计算为发展下线的人数,也必然会引起行为人和辩护律师的强烈质疑。

第三,凭借注册平台的账号数量不能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也不能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

正因为将注册平台的账号数量作为发展人数,就存在以账号数,论三层三十人,以三层三十人定组织者、领导者的倾向。上述已经说明账号数不是人数,即使作为人数,也不能以达到三层三十人,定组织者、领导者。

笔者曾在《传销案件参与者,发展下线超过三层三十人,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一文中予以说明,发展下线的层级及其人数,是判断是否属于传销活动的特征因素,而不是判断是否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要素。如果整个传销组织没有达到“三层三十人”,就不是传销活动,即使是组织者、领导者,都不可能构成犯罪,只有在满足了“三层三十人”属于传销活动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判断哪些人员是组织者、领导者予以处罚。因此,不能以发展的下线数量达到“三层三十人”就认为是组织者、领导者,更不能以注册账号的数量计算发展下线人数。

不可否认,发展下线的人数也是衡量量刑的依据,《传销意见》之四,关于“情节严重”就设定了“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标准,说明人数数量也是反映社会危害大的情节因素,但这里的人数一方面仍是针对整个传销活动而言的,而不是指单个人所发展的人数;另一方面,人数多寡仅仅是衡量“情节严重“的一个要素,并不是说发展的人数越多必然量刑越重,发展的人数往往是识别行为人在传销组织身份级别的参考要素,很多传销组织的团队长、部长等身份级别就是根据发展的人数而赋予的,且在实践中,传销团队长、部长等身份的人员仍然可能是一般参与人,不作为打击对象,在办案过程中据了解,侦查人员内部也有共识认为,一般也只将处于2-3层的人员作为组织者、领导者予以打击。

由此说明,即使是以发展的下线人数作为量刑因素考虑,也不是单纯的以人数论,而是通过人数衡量其所处的层级,对于处于最高层级的才予以定罪或者给予较重刑罚。

综上,传销平台注册的账号数量不是发展下线的人数数量,账号与人数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只有账号注册者的注册信息与实际使用人的能够一一对应的前提下,才能以账号数推定发展下线的人数,否则不能以注册账号数推定发展人数,更不能以注册账号数,认定达到“三层三十人”,将行为人以组织者、领导者打击,也不能仅仅凭借注册账号数,来作为加重行为人刑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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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武斌
韩武斌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2110295275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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